第11章 理论前沿(5)
二是建立了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在此方面,宁夏大学出台了《宁夏大学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了学校党务公开的具体办法,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党务信息发布等制度。认真落实党委委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和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听取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和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深化校务公开制度,修订完善了《宁夏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通过校领导定期与师生座谈,定期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等,公开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干部任用、人员聘用、职称评定、财务收支、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坚持在校园网上公示。
三是建立了关键领域和部门权力监督制度。对于高校来说,涉及人、财、物等关键部门的权力运行是否正常,对于学校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宁夏大学2009年出台了《宁夏大学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大学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了学校内部基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出台了《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出台了《宁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结算审签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了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制度初步形成。宁夏大学整合内外部多元监督主体,初步建立了较为系统科学的多元监督网络。具体而言包括:(1)内外部民主监督主体,各级工会、教代会、学生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2)党、政上下级监督主体;(3)专门机关监督主体,如纪检监审部门等。
3.建立了纠风整治工作制度一是建立了党政作风整治工作制度。宁夏大学为塑造优良的党政作风,建立校领导联系点制度,学校领导不定期到各自联系的单位和部门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校领导与师生座谈制度,听取意见,解决问题;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每年定期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校领导联系党外知识分子制度;倡导开短会、合并会议,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同时,为适应“211工程”建设要求,出台了《宁夏大学关于转变工作作风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和《宁夏大学关于加强机关管理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月”活动,建立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各办公楼层分别设置了部门导引牌,实行挂牌上岗,同时健全了干部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奖惩机制。
二是形成了师风学风整治工作制度。高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对于全社会而言,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宁夏大学为此制定了《宁夏大学关于加强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夏大学师德标兵、先进集体评选办法》《关于在全校开展“清风校园”建设的实施方案》,将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风建设的各个环节,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同时,规范学校各类学术评奖、项目评定和职称评审活动,加强维护学术道德、学术纪律及学术团体和学术自律组织建设,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
(二)在惩治腐败制度方面
一是初步建立了腐败案件揭露、发现机制。宁夏大学逐步完善了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进一步完善信访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并逐步完善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举报平台。同时,鼓励实名举报,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注意澄清是非,化解矛盾,保护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诬告陷害行为,维护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二是初步建立了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机制。宁夏大学近年来在案件调查机制方面不断强化认识,优化了立案审批程序,加强了纪检监察系统办案力量配置,选调了一批思想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过硬的正处级干部充实队伍,并逐步强化了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措施、手段及资金保障。
三是建立了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学校建立了查办案件临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和通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初步形成了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四是建立健全了办案人员学习培训机制。宁夏大学近年来建立完善了办案人员培训学习制度,组织纪检人员学习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知识及与之相关的财经、法律和现代科技知识,并积极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区内外的业务培训班和学习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在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能力。
五是建立了办案监督制约机制。学校逐步建立健全了查办案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办案人员回避制度、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等。
(三)在协调保障制度方面
一是在领导协调制度上,宁夏大学以《宁夏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书》制度为基础,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合力抓的工作机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反腐倡廉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岗两责”的要求,认真落实校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同时,通过任务分解、细化廉政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分解到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自律责任、管好家人和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与任务,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二是在考核评价制度上,当前大部分高校的惩防体系考核评价制度仅限于对某个领域、某个环节的考核与评价。宁夏大学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仅仅建立了《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宁夏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等制度,尚未建立起全局性的、系统性的、运行良好的考核评价体系。
(作者丁秀芹崔朝阳原载《宁夏大学报》2013年3月11日)简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表明今后改革具有更高层面的内涵,必将在更深层次、更广泛领域内触及社会结构,引发更深刻的变革。
如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呢?
第一,建立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必须确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国家治理的实质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现代中国社会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治理社会并使之健康有序地运行,前提条件是政府主导社会治理和治理主体多元化相结合。政府是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但在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中,“即便是一个积极进取试图有所作为的政府也难以满足多方不一的社会诉求”,而且这种利益诉求还在不断增加。加之政府管理失灵和出现管理真空地带已是司空见惯,因此,如何使社会力量与政府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就成为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必须培育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区别于政府、市场和企业,基于各种形态的社会组织和媒介平台从事社会活动、表达诉求的社会力量。公民社会为需要者提供慈善援助和其他支持,并经过各种形态的组织和活动来影响公共政策,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推动社会达到“善治”的积极力量。
第三,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要建设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社会治理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人为本,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运行的主要职责。经常见诸报端和其他媒体的关于老百姓到政府部门“办事难”问题的报道,说明现在一些政府部门连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的责任都不能履行,更遑论为人民群众谋求更大的利益?建设服务型政府仅依靠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是不能奏效的,必须通过法治约束和制度监督的力量来实现。在政府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作为利益主体,追求与社会和大众不相干甚至相冲突的自身利益,那绝不是社会和人民的福音。必须通过有效的制约性制度,来保障政府掌握的、取之于民的公共资源能够真正用之于民。
第四,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要注重社会运行的统筹性和协调性。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更强调结果和目标,即实现“大治”和“善治”,更注重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实践证明,仅仅讲“管理”还不能够真正改变部门分割、“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以及经常发生的无人负责的现象。现代化治理体系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能时要更加注重各项举措和政策的统筹性、协调性,这就需要对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改革。统筹协调各部门运行过程,需要一个更权威的部门来负起责任。
第五,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宁夏现有各类社会组织1.2万多家,但大都规模小、层次低、能力弱。要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支持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和事务的力度,在非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可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切实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社会组织要明确权责,依法自治。
第六,建立现代化治理体系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要把以人为本,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基本理念;二是政府与社会共同协调承担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服务责任;三是政府在继续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同时,也要通过政策引导,让社会资源投入到公共服务中去;四是通过多次分配发展慈善救助事业,让弱势群体和偏远农村地区能够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
(作者宁夏大学回族研究院陈之曦原载《宁夏日报》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