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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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1955年,中国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03年3月11日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成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最高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和定义,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特种设备各方面的安全义务和法律责任,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两大基本制度,即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统一了承压类与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监管方式,统一了境内外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管制度,解决了《暂行条例》与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的矛盾,解决了《暂行条例》法律责任方面的缺失,对各类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

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使特种设备事故率明显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初步遏制。同时随着对电梯、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加强,事故呈下降趋势。

尽管上述法规体系、制度的建立,对改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存在5大问题:缺少专门法律,法规存在缺陷,规章不健全,规范不完善,标准体系不完整。

鉴于我国安全监察制度缺少专门法律支撑的实际情况,自2003年10月起,我国开始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5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定工作,该法最终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完善监管范围,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提出特种设备追溯制度、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特种设备报废制度,明确事故赔偿民事优先,加大处罚力度,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