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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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对象

深圳中院2014年出台的《实施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是评估的主要对象。《实施标准》是深圳中院对近年来执行工作的总结和提炼,包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程序规范》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体指标》两部分。深圳中院将执行程序分为执行准备、财产及人员查控、财产处分、执行监督、结案、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六部分,每个部分都有着相应的规范。执行准备的主要流程包括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询问被执行人等。财产及人员查控的主要流程包括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五查”,采取控制性措施,送达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财产处分的主要流程包括调查被执行财产现状、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对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处分财产首选拍卖方式。执行监督的主要流程包括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执行听证。结案的主要流程为执行款划付、结案文书的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的制发。执行退出机制的流程分为两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引导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或者依职权移送破产;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基本生活之外的高消费。

在《实施标准》中,深圳中院设置了三类指标,即公正指标、效率指标和效果指标。公正指标包括执行公开率、执行行为撤改率、国家赔偿率;效率指标包括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执行周期、执行措施采取率;效果指标包括执行完毕率、部分执行率、信访投诉率。课题组对此类指标的实施情况也进行观察、分析。

此外,深圳中院以及基层法院依据标准化解决执行难的状况也是课题组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