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文化制约权力机制主导的时期
中世纪大学是多种因素耦合的产物。这些因素包括城市的兴起与自治联盟的形成,教会组织、古典翻译活动与文化交流的影响,以及经济社会分工对新兴专业人才的需求等因素,它们都是中世纪大学产生的条件。而对新知识及拥有新知识的专业人才的需求则是中世纪大学产生的根本动因。十字军东征开拓了欧洲人的视野,1100—1200年,亚里士多德、欧几里得、托勒密以及希腊医生的著作、新算术和罗马法等知识,经由西班牙的阿拉伯学者,通过意大利和西西里等途径大量传入欧洲,冲破了教会学校的束缚,创造了专门的学术职业和学术行会组织。这些学术行会组织为大学的创生奠定了原生性组织形态,尤其是其内部治理结构和价值理念。
萨莱诺 (Salerno) 医学院位于意大利地处那不勒斯附近的一座港口城市,该城市气候湿润、风光旖旎,是古罗马医生公认的理想居所和休养度假胜地。当时的萨莱诺医学院主要提供各类疗养,包括远征的十字军伤员的疗养和治疗等,满足了社会对精湛医术的需求,学院也因此吸引了一批教士名医在此地长期从事医学研究和教学工作。1231年,萨莱诺医学院因其在医学领域的声誉获得了官方 (西西里国王腓特烈二世) 的承认。博洛尼亚大学 (Bologna) 位于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商业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文明古城博洛尼亚市。贸易纠纷,新兴市民、世俗王权与教会专制统治的矛盾激发了人们寻求用新的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愿望。1088年博洛尼亚法律学校因此建立,其合法地位在1155年罗马皇帝腓特烈一世颁发《居住法》后得以认可。巴黎大学 (Paris) 诞生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中心的法国巴黎市。政治、宗教和学术方面的优势正是巴黎大学诞生的重要条件,它的诞生满足了人们对精神信仰的需求。
三所学校是现代大学的原型学校,除萨莱诺医学院对后世大学的创生影响不大外,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是公认的欧洲所有大学的母体学校。继其之后新创立的学校要么是对博洛尼亚大学的模仿,要么是对巴黎大学的模仿。它们基本都保持了母体学校所特有的宪政建制和习俗惯例。因为以上原因,对中世纪行会性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的认识,可以以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为案例进行分析。
一 中世纪大学的权力构成
中世纪大学按照发展成熟的阶段可以分为早期行会性大学和制度化建制的行会大学两个阶段。早期的行会大学主要指13世纪以前的大学,是指没有校舍、没有自己的收入,甚至也没有章程的一类大学。当时所谓的“大学”仅仅意味着一定数量、身份多元的人们所聚集的地方,即“公会群落”(universitas vestra),是罗马法意义上的合法社团或法人,其财政来源主要靠学生的学费。1280年博洛尼亚大学部分地采取薪俸制,削弱了学生对大学的控制。13世纪以后,教皇亲自创建大学成为一种潮流,如1215年,教皇特使为巴黎大学制定了第一个大学章程,完成了由习惯认可的大学向由法律承认的大学转变。类似的如1224年腓特烈二世在那不勒斯创建的高等学科研习所、1245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创建的图卢兹大学等。大学教育场所、财政收入和教师身份的固定化意味着大学的制度化建制。制度化建制的中世纪大学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其管理任务主要局限为维护大学的自治权和组织管理教学。
从治理特征而言,中世纪大学主要有两种类型,学生型大学和教师型大学。博洛尼亚大学是学生型大学的代表。学生型大学指管理大学的主要权力基本掌握在学生手中,如教学组织管理权、教师管理权、薪酬分配权、惩罚权、解除教职权,以及教师享受薪俸的提名权等。可见,学生协会享有博洛尼亚大学最主要的权力。除此之外,博洛尼亚大学的教师协会则享有诸如考试权、教师许可证的发放和审核权等权力。这意味着在学生型大学,教师也是影响博洛尼亚大学治理的重要权力主体。教师协会的以上权力直到1219年,教皇决定由博洛尼亚副主教负责考试并颁发教学许可证书后才得以削弱。由于大学享有的各项特权是教皇授予和认可的,因此教皇也是影响大学决策的重要权力主体。从具体的权力构成而言,博洛尼亚大学有由学生选举、负责同乡会管理工作的同乡会会长 (proctor, rector),从同乡会会长中选出来的校长 (rector),以及由同乡会代表、理事、司库构成的大学委员会等权力主体与组织机构。
巴黎大学是教师型大学的代表。其内部组织机构同样主要由同乡会和学院构成。与博洛尼亚大学略有不同,巴黎大学的同乡会是以基础学部的教师为核心构成,他们既是教师,同时又是其他三个更高级学院的学生。基础学部内部有法兰西、皮卡第、诺曼与英格兰四个同乡会 (nations),各个同乡会都选有自己的同乡会会长。而同乡会会长推选的院长是事实上的学校校长。至少在14世纪中叶,学部长是不可辩驳的“首领人物”。拉斯达尔的研究表明,巴黎大学人文学院的教师几乎全权负责大学的事务并享有大学的治理权,高级学院的教师只是表示赞同人文学院教师的决策而已。说明教师,尤其人文学院的教师是巴黎大学的重要决策权力主体。虽然现有的文献很少提及巴黎大学学生的实际权力,但是从同乡会的权力可以判断巴黎大学的学生也拥有一定的学校治理权力。除此之外,巴黎主教座堂主事对大学内部事务也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如教师资格认证、剥夺教师从业资格或者学者身份的权力、司法裁判权、颁布规章或者训令与治理权,规训教师与学者的权力等。尽管主教座堂主事后来的权限仅限于教师资格认证,并且以名誉校长的身份存在,但是,巴黎主教座堂主事是影响大学内部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权力拥有者。另外,大学内部还有一些影响决策的其他组织机构,如四大系科教师团、“学校全体大会”、同乡会等。大学还有一些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行政职位承担学校的专门管理工作,如在全体大会上负责收集选票、宣读阅读材料、宣读布告和新章程条文等事务的“执礼杖者”。被任命为收取学费和记录账目的“司库”(beadles)、财务员、学监 (chancellor, procuratores),以及负责法定事务、办理捐赠手续和已故大学成员葬礼的“司铎”等行政人员。但他们既不属于教师团体,也不属于学生团体,而是纯粹的行政服务人员。
博洛尼亚大学与巴黎大学虽然在治理上有所差别,但它们的组织形式却是彼此形似的,权力构成和组织结构也有相似之处。
二 中世纪大学的内部权力关系
中世纪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主要由学院 (faculty, college) 和同乡会(nations) 组成。学院是以学科为单位划分形成的组织机构,是与教学相关的大学行政分支机构。最早的学院是解决学生住宿的地方,后来演变成了专门用于教学和研究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神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人文学院四个学院。其中,人文学院的地位要低于前三个学院的地位。同乡会是以生源地为单位形成的组织,是同籍学生自愿组织起来实现“接纳、互助、友爱”为目的的组织形式。同乡会在中世纪大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大学早期基本是大学行会性质的直接体现。同乡会有自己的标志、印章、注册登记簿、资料室、经费来源、收支记录及组织规则等,并参与学校的决策。不同大学的同乡会在学校内部的实际影响力略有不同。意大利南部大学同乡会的作用就超过了学院的作用,也有些大学的同乡会却没有发挥过作用,如西班牙的一些大学等。但是,同乡会在演变的过程中对大学发展的影响最终不及学院的影响,尤其是民族国家形成后,随着大学国际化交流的减少,同乡会基本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学院和同乡会都有全体成员推选出来的“院长”和“会长”。院长主持院务全体会议,管理学院各方面事务,特别是教学事务,如课程、讨论、考试等。占人数优势的人文学院院长是实际上的大学校长。而同乡会会长在博洛尼亚大学是大学校长的主要助理,会长一职后来成了学者首领的称呼。学院和同乡会是大学内部两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学院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教学、专事学术事务,而同乡会则更倾向于学术以外事务的管理。除这两种组织外,大学内部还存在“议会”这样的组织。议会由同乡会会长推选的人员组成,代表同乡会员利益参与大学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是中世纪大学内部组织结构与权力构成的基本情况,学院最初以教师为主体构成,而同乡会最初以学生为主体构成。学院的制度化建制使得大学学院和同乡会从13世纪开始分化,并成为现代大学的基本组织构架。再随着大学章程法律效力的生成以及独立法人资格的取得,行会性大学逐步形成以学院和同乡会为组织结构特征的运行系统。这一组织运行系统是中世纪大学内部权力结构、权力关系形成的基础。根据以上分析,用图2-1简要描述中世纪大学内部权力关系结构。
图2-1 中世纪行会大学的权力关系结构
大学全体大会 (general assembly) 与选举出来的校长 (rector) 共同分享着大学的权力,这既是希腊民主精神的体现,也是行会性大学的重要特征。全体大会有教师构成型、教师和学生共同构成型以及学生构成型三种类型。全体大会拥有大学法人资格和合法的行政权力。校长主持会议,并负责决定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日程安排。大会一般在修道院或者教堂举行,讨论的事务由学院或者同乡会提出,由校长提交大会讨论。大会决策机制主要是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遵循多数票决制,讨论结果由作为大学法人代表的校长宣布。全体大会的决定由校长负责执行,必要时,可委派由同乡会代表、司库等助理官员组成的议会协助执行处理具体事务。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一般由学院或同乡会单独处理,大会期间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不进行投票和表决。
大学校长是由学校集体成员选举产生。学生型大学校长由学生在学生群体中选举产生,如博洛尼亚大学。教师型大学校长由教师从教师群体中选举产生,如巴黎大学。而混合型大学校长则由教师和学生联合选举出来的教师担任。选举产生的校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满25周岁,二是神职人员,三是拥有一定的财产,四是大学毕业且道德高尚。实际上,巴黎大学人文学院的院长是名副其实的校长,而博洛尼亚的校长是从同乡会会长中遴选出来。校长的任期并不固定,短的有1—3个月任期,长的有1—2年不等。大学校长是学校的首席官员,是全会决策的首席执行者和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有资格以其名义协商或介入司法,并拥有对大学的民事司法权和财政管理权 (和同乡会的财政员共同拥有财政管理权)等,校长接受大学全体会议的监督,并对全体大会负责。
议会代表各同乡会利益,协助校长直接参与大学行政管理。被推选的议会成员必须是大学的正式成员,即教师和学生、同乡会会长或学士等,但是文学院的普通学生因为年龄幼小往往被排除在议会人选之外。教师或学生的仆人、执礼杖者、差役、抄写员、书商、信使等也不具有入选议会成员的资格。现在看来,议会从其组织程序、构成人员及其功能来看,似乎与我国的大学学术委员会相当,但又比我国学术委员会的权力更宽广。因为它们具备协助执行学校全体大会认为任何必要的“紧急事务和决定”。
早期的大学学院远远没有同乡会组织那么有影响,主要是为贫困学生提供公寓 (domus scholarium),后逐渐演变成了自治或半自治的学术社团。学科倾向的学院建制至少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学术渊博的名师效应;二是教师行会形成及行会法人地位的确立。神学在巴黎的盛名与阿贝拉尔这一传奇人物有关。皮特·阿贝拉尔 (Peter Abelard,1079年生于法国一封建领主家) 是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哲学家、思想家。其在巴黎大学产生的影响足以与伯利克里的雅典 (Athens in the days of Pericles) 以及洛伦佐·德·梅第奇的佛罗伦萨 ( Florence in the days of Lorenzo dé Medici) 相比肩。在阿贝拉尔的巴黎大学时代,欧洲学子群涌巴黎之旅持续了一个多世纪。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与比波 (Pepo) 和欧内乌斯这两个人物有很大关系。以《法学汇编》研究复兴为标志的博洛尼亚学院的崛起正是源于比波这位曾在该学院教学的法学教授。拉斯达尔根据后人的评价,认为正是由于欧内乌斯举办的法学讲座使博洛尼亚大学在欧洲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荣誉。类似的如康斯坦丁诺斯 (Constantinus Africanus) 对萨莱诺医学院的影响等。这些可以看作是学术权力在大学的影响。此外,学科化的学院形成还与教师协会法人资格及外部环境变化有关。如1219年教皇何诺三世禁止民法研究,但却支持神学研究的立场使巴黎大学在学科发展上形成神学、教会法学、医学和人文博艺学四大系科结构。这为四大学院的建制奠定了基础。在与教会的博弈过程中,教师协会一方面争取了教学权力,另一方面通过争取制定学院章程、设立公共印章及安排行政人员的权力,巩固和维护了学院的自治权力。至15世纪时,学院制结构已成为巴黎大学唯一的合法结构。
学院和同乡会制度化建制后都拥有自己的“集体大会”,并有选举产生的“院长”(master, principal, president) 和“会长”(rector, procureurs, conseillers)。学院全会和同乡会集会都是各自的最高决策权力,管理着各自的各项内部事务。提交全校集体大会的议题一般都已在院集体大会或同乡会集会充分讨论过。学院的集体大会由学院院长主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学院之间没有谁优于谁的特权。在集体决策中,任何不同意决策结果的学院都可以通过拒绝交出存有大学印章柜子的钥匙阻碍决策程序的进程。学院院长和校长是大学的实际领导者,同乡会会长既是同乡会的首席官员,也是校长的得力助手。
通过以上分析,中世纪大学内部权力结构和关系从纵向维度看,是“全校集体大会—校长—议会—学院集体大会/同乡会集体大会—学院院长/同乡会会长—学院/同乡会”构成的隶属权力关系。其中集体大会是学校的决策权力,校长、院长和同乡会会长是大会决策的执行权力主体。从横向维度看,学校内部主要包括两大体系,一是以学院为特征的组织机构;二是以同乡会为特征的组织机构。前者代表着教师协会的运行特征,而后者代表着学生团体的利益。整体上体现了学术权力在教师和学生群体之间的分享。学院和同乡会此消彼长的发展演变塑造了中世纪行会大学的权力关系结构和运行特征。
三 中世纪大学的价值理念
大学内部权力主体共享的价值理念既是各权力主体妥协的产物,又反过来塑造着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格局,体现了大学权力主体之间独有的互动方式和制约关系。
中世纪大学已经是组织化了的法人社团,具备中世纪行会的基本特征,是专门负责学术训练的特殊行会组织,具有为知识而知识的价值诉求。中世纪大学同时还是职业性组织和宗教性组织。就大学内部权力构成而言,学校最主要的权力是学术权力,包括自由教学权力、学术决策权力、考试权力和学位授予权力等。而其他的“官僚”权力则主要是一种行政服务权力,如校长、同乡会会长、院长等。这些行政人员通常不被支付薪水,只是享有征集款、罚款的一部分,以及开支津贴和实物性捐赠的享有权。由教授会和同乡会选举产生的校长须遵守大学章程,并受行会成员的监督和约束。大学的最高决策权力是“学校集体大会”,大会的决策主要基于以下理念:
1.信仰先于科学
中世纪的大学无一例外都是教会法保护下的行会组织。中世纪教育的教会性格与教士是罗马文明凋零后唯一占有知识的社会阶层有关。教士所创建的修道院主教座堂学校是中世纪大学的前身。修道院学校的教会性质决定了早期大学的教师资格、教学内容及教育目标等方面的要求,也决定了大学制度的建制方式。而信奉知识是上帝的恩赐,是教会性大学各类权力主体的基本信念。在这一信念支配下,知识的传授不得以金钱为交换,违者以买卖圣物罪论处。教师的薪俸须以“馈赠”的名义而非报酬的名义获得,即使是教会和地方当局后来发放给教师的固定薪俸也只能以“教士”的身份获得。而向主教和学校宣誓忠诚,维护虔诚、仁爱、谦恭,给学生父亲般慈爱,尊重大学任职人员是中世纪行会大学最基本的学术伦理要求。也是规范一切权力主体活动的准则,如果违背是要受到严厉惩罚的。
2.神圣的誓言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中世纪行会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自我保护,有共同的誓言或规则,这些共同的誓言和规则对行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中世纪行会大学也以“誓言”为管理的合法性手段之一,如巴黎大学1208年和1209年制定的誓言细则就曾得到了教皇英诺森三世的认可,并且在教皇圣谕《知识之父》中得到详细说明。神圣的誓言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严肃性,规范和约束着一切权力行为。违背誓言者不仅会名誉扫地,受到其他信仰者的精神惩罚,而且会被定为死罪,甚至在宗教法庭遭受“拯救灵魂”的处罚。誓言主要是通过宣誓效忠大学、效忠主教和校长来实现。誓言的约束力直到14世纪末随着对上帝信仰的怀疑才逐渐减弱的。
3.大学章程既是维护大学自治的依据,也是规范权力的重要机制
早期的大学章程是大学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大学校长的治理权必须依据大学章程行使。实际上,无论校长、同乡会会长或是学院院长都要遵守章程,并根据章程的规定,通过宣誓厘清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此表明对大学的忠诚。章程的规定涉及权力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可用与禁用的教材、罢课权,以及教师教学资格权利、教师礼仪和参与各类社会活动的权利等内容。对于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1219年和1222年的两则教皇谕令声明可以说明。谕令声明如果没有主教、主教座堂宗教团或主事的同意,大学内部自行制定的章程一概不得通过,这一禁令适合于大学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至此,大学章程成为大学内部自治法令,对组织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 权力制约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信仰、誓言和大学章程既是规范中世纪行会大学一切权力的手段,也是维持各类权力关系的重要机制。信仰是以一种神秘不可知的力量规范和约束着大学各类权力的运行。誓言是在信仰的基础上,以大学的行会属性为依据形成的规范和制约权力的手段,而大学章程则是基于信仰和誓言形成的最具可操作性和可继承性的一种权力制约机制手段。
教皇和世俗皇权通过掌握大学特许状、教师资格授予权、主教特使授予权等制约着中世纪行会性大学的自治权力,而大学则通过罢教权、迁徙权、申诉权等对抗教皇和世俗皇权控制大学的权力,这是大学的外部权力关系。从大学内部看,大学集体大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权力,校长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官员”,拥有学校大会决策的最高执行权;学院集体大会和同乡会集体大会是基层决策权力组织,院长和会长拥有的是基层决策执行权力。各权力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大学章程和议事程序做出决策。虽然大学成员要向校长宣誓忠诚,但是校长也要受集体大会和学校成员的约束和监督。他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誓言和规章制度维持 (见图2-2)。
图2-2 中世纪行会性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
总体而言,中世纪行会大学内部权力制约机制表现为以“信仰”和“宣誓”为主要特征的文化制约权力机制,同时也包括以大学章程和特许状为特征的制度制约权力机制,以及由学院院长和同乡会会长关系形成的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类型。而依靠学术伦理文化和宗教信仰文化约束权力是其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