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海域移民与汉文化的传播:以琉球闽人三十六姓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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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赐闽人三十六姓”之由来

明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即遣使赉带诏书前往海外各国,诏告天下明朝开国。彼时琉球三分天下,中山、山南、山北三国鼎立。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遣杨载赉诏到琉球,促琉球来明朝贡。其诏书曰:[1]

昔帝王之治天下,凡日月所照,无有远迩,一视同仁。故中国奠安、四夷得所,非有意于臣服之也。自元政不纲,天下兵争者十有七年。朕起布衣,开基江左,命将四征不庭,西平汉主陈友谅、东缚吴王张士诚、南平闽越、戡定巴蜀、北清幽燕、奠安华夏,复我中国之旧疆,朕为臣民推戴,即皇帝位,定有天下之号曰“大明”,建元洪武。是用遣使外夷,播告朕意,使者所至,蛮夷酋长称臣入贡。惟尔琉球在中国东南,远处海外,未及报知,兹特遣使往谕,尔其知之。

同年十二月,琉球国“中山王察度遣弟泰期等随载入朝,贡方物”。[2]这是琉球正式入贡中国之始。洪武十三年(1380年),山南王承察度也以师惹为使,入贡中国。[3]但当时琉球内部三国争斗,民不聊生。明太祖特遣使梁民及路谦赉敕到琉球,规劝三王“息民战,养人生”。洪武十六年(1383年),山北王帕尼芝遣其臣模结习随同中山王及山南王一同到明廷谢恩。明太祖赐中山王镀金银印一颗。[4]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廷复补赐山南王、山北王镀金银印各一,并赐中山王、山南王海舟各一。[5]此后,三王入贡不断。宣德四年(1429年),尚巴志先后消灭山南王、山北王而统一琉球,仍以中山王之名向明称臣纳贡。[6]

明初中琉海道十分凶险。“浪大如山,波迅如矢,风涛汹涌,极目连天”,[7]但琉球造船及航海技术都十分落后,“缚竹为筏,不驾舟楫”。[8]鉴于琉球造船业之落后,难以与明朝保持密切的朝贡贸易关系,自明太祖始,明朝皇帝不断慷慨赐海舟予琉球国。据史料统计,洪武永乐年间,数有三十只船。

洪武十八年(1385年),“太祖赐(中山)王海舟一。而山南王、山北王各遣使入贡,太祖赐山南王海舟一”。[9]

洪熙元年(1425年),琉球使臣“郑义才又具呈言,海舟经年,被海风坏,臣等附内官柴山舟得达,乞赐一舟归国,且便进贡,宣宗命工部给之”。[10]

宣德七年(1432年),琉球“王遣漫泰来结制等入贡,漫泰来结制具呈言,来舟损坏,乞赐一舟归,宣宗命工部给之”。[11]

正统四年(1439年),琉球国中山王尚巴志奏,“近使者巴鲁等贡方物赴京,舟为海风所坏,缘小邦物料工力俱少,不能成舟,乞赐一海舟付巴鲁等领回,以供往来朝贡……上命福建三司于见[现]存海舟内择一以赐,如无则以其所坏者修葺与之”。[12]

正统九年(1444年),琉球“使臣梁回奏乞给海舟一,以便岁时朝贡,英宗给之”。[13]

上述所赐海舟,多系出闽浙沿海卫所。

永乐年间(1403~1424年),赐永宁卫崇武千户所原百户经所掌勇字五十九号,四百料官船一只。

永乐十六年(1418年),于福建拨与□□洪字号海船一只。[14]

宣德五年(1430年),拨给福建镇东卫安字号船只。[15]

宣德六年(1431年),拨给永宁卫金门千户所顺字号船。[16]

宣德七年(1432年),福建拨与海船一只。[17]此外,浙江卫所拨赐海船两只。[18]

由于琉球国缺乏航海驾舟人员,明廷在拨赐海舟的同时,提供航海通贡人才,这便是赐闽人三十六姓的由来。

据琉球《历代宝案》载,宣德六年(1431年),琉球国王致明廷礼部咨文称:[19]

潘仲孙告称年八十一岁,原系福建福州府长乐县十八都民,于洪武二十三年钦报梢水,遞[递]年驾船,往来进贡,至永乐三年蒙受火长身役,径[经]今年老,无力驾驶船只,欲回原籍住坐,告乞施行。得此,参照本人系是钦报人数,合令附船前去,理合移咨,烦就行属回乡住坐便益,咨请施行。

《明宪宗实录》成化五年(1469年)“三月壬辰条”谓:[20]

琉球国中山王长史蔡璟,以祖本福建南安县人,洪武初奉命于琉球国导引进贡,授通事。父袭通事,传到璟升长史。至是奏乞照例赐诰封,赠其父母。下史部。以无例而止。

以上两则史料说明,明廷确实派遣了若干闽人入琉任导贡引船等事务。“住坐”是徭役名称。明朝规定,凡军户、匠户,需终身服役。匠户徭役分“住坐”“轮班”两等。“住坐”之匠户每月上工十天,如贫病不堪,每月可出班工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代替自己。[21]潘孙乡原为梢工,服匠役,故虽因年老从琉球返中国,但仍须继续服“住坐”之役。

图1-1为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所载琉球地图。

图1-1 徐葆光《中山传信录》所载琉球地图


[1] (明)胡广等:《明太祖实录》卷71,太祖洪武五年正月乙酉朔甲子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第1317页。

[2] 张廷玉:《明史》卷324,外国四,中华书局,1974,第8361页。

[3] (明)胡广等:《明太祖实录》卷134,太祖洪武十三年十月戊午朔丁丑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第2124~2125页。

[4] (明)胡广等:《明太祖实录》卷158,洪武十六年十一月庚子朔甲申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第2446页。《万历重修大明会典》载,明颁与四夷的印章分金印与镀金银印两种。金印只颁给日本与朝鲜两国。而琉球、安南、占城、爪哇等国则均颁给镀金银印。

[5] (明)胡广等:《明太祖实录》卷170,洪武十八年正月“癸亥朔丁卯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第2582页。

[6] 周煌:《琉球国志略》卷4,台湾文献丛刊第293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71,第95页。

[7] 徐孚远等:《明经世文编》卷460,《李文节公文集》,中华书局影印本,1974,第5040页。

[8] 萧崇业:《使琉球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87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70,第112页。

[9] 『中山世谱』卷3,〔日〕伊波普猷等编『琉球史料丛书』,東京美術刊,昭和47年,第42頁。

[10] 『中山世谱』卷4,〔日〕伊波普猷等编『琉球史料丛书』,東京美術刊,昭和47年,第57頁。

[11] 『中山世谱』卷4,〔日〕伊波普猷等编『琉球史料丛书』,東京美術刊,昭和47年,第60頁。

[12] (明)陈文等:《明英宗实录》卷57,正统四年七月甲戌,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第1103页。

[13] 『中山世谱』卷5,〔日〕伊波普猷等编『琉球史料丛书』,東京美術刊,昭和47年,第64~65頁。

[14] 《历代宝案》第1册,卷1,“国立”台湾大学印行,1972,第522页,□为不能识别的字。

[15] 《历代宝案》第1册,卷16,“国立”台湾大学印行,1972,第530页。

[16] 《历代宝案》第1册,卷16,“国立”台湾大学印行,1972,第541页。

[17] 《历代宝案》第1册,卷16,“国立”台湾大学印行,1972,第533页。

[18] 《历代宝案》第1册,卷16,“国立”台湾大学印行,1972,第533页。

[19] 《历代宝案》第1册,卷16,“国立”台湾大学印行,1972,第531页。

[20] (明)刘吉等:《明宪宗实录》卷65,成化五年三月乙酉朔壬辰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1962,第1313页。

[21] 张廷玉:《明史》卷78,中华书局,1974,第19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