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地理空间差异下的家事诉讼:和田市与阿勒泰市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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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由来与三阶段司法调研

近三十年来,因新疆离婚率及离婚人口占比本质上,“离婚率”与“离婚人口占比”都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结构相对数”。在我国,离婚率数据由民政部门发布,自2007年起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婚姻管理司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粗离婚率,计算方法为:离婚对数÷该时期平均人口。2007年以前使用的计算方法是:离婚人数÷该时期平均人口。离婚人口占比由人口普查部门发布,历次人口普查时国家统计局均采用一致的离婚人口占比计算方法,即:离婚人口数÷ 15岁以上人口数。离婚人口指曾经结过婚,但到人口普查标准时点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婚,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人。一直高居全国各省份之首,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中,新疆离婚人口占比分别为2.82%、2.61%、3.22%,新疆离婚人口占比均居各省份之首。2010年全国平均离婚率为2‰,新疆离婚率为4.51‰。《中国统计年鉴》(2011年),表21~33“婚姻服务情况”,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1/indexch.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1日。故而该地区婚姻家庭问题引起了较高的学术关注度。但在有关新疆婚姻家庭关系的研究文献中,仅就新疆两大少数民族群体——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而言,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关注差异与关注失调问题。第一,有关维吾尔族的研究文献较多,直接以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为篇名或主题的研究文献数量较少。第二,有关维吾尔族的大量文献更多关注婚姻解体,有关哈萨克族数量有限的研究文献更为关注婚姻缔结。第三,有关维吾尔族的文献多集中于对早婚、多子女、高离婚率、高再婚率等现象的描述记录及原因分析,倾向于“传统”话题。有关哈萨克族的文献多是在研究该族群生产方式、生计方式、社会组织变迁等问题时,附带提及婚姻家庭关系,且倾向于“变迁”话题。整体看,新疆婚姻家庭领域研究较为单一,这既表现在研究对象选择上,如对维吾尔族婚姻家庭关系现状描述、原因分析、统计分析的文献较多,哈萨克族文献较少,新疆汉族婚姻家庭关系几乎没有研究文献;也表现在研究角度上,人类学和社会学文献数量较多,人口学也有部分成果,但法学研究文献较为稀少。

(一)第一阶段调研未获解的问题

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作者本人在和田地区教育学院支教。2012年5~6月,支教工作即将结束时,本人查阅了2011年、2012年两个年度和田市法院、和田县法院共240起离婚案件卷宗(包括汉族案件),以及200件民政登记离婚案件资料,并访谈了部分承办人。2012年7月,本人在阿勒泰市完成了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的案卷阅读、信息录入和统计工作,查阅资料包括2011年、2012年两个年度共计100起哈萨克族离婚案件卷宗和200件民政登记离婚案件档案。2012年9月,本人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完成了2011年度、2012年度离婚诉讼卷宗(各100卷,共200卷)阅卷与诉讼信息录入工作。

在这一阶段的调研工作中,本人积累了一些调研资料和经验,并对相对陌生的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的地域文化和审判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其间本人与三地法院从事家事纠纷审判工作的法官相互熟悉交流,为继续调研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加之在和田市与阿勒泰市,本人都有熟悉的朋友,即使要入住绿洲的黄泥小屋或草原牧场的毡房,也不需要本人与每户成员进行一番大的“文化震动”和磨合,便可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第一阶段调研工作也产生了诸多疑问,有待进一步思考,这些问题是本人研究的动力来源。

1.同是崇尚黄金、财富外在化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在聚居区内很早以来他们就有把黄金当作一种储蓄、打制成首饰戴在女性身上的习惯,这既便于携带和收藏,又适应社区情理中的攀比心理。在彩礼问题上,攀比和重聘现象在内地丝毫不亚于新疆。比如在东北地区经济欠发达的黑龙江,农村女孩出嫁,女方家庭动辄索要彩礼十余万元,作为买房置产的资本。相比较而言,维吾尔族的彩礼(以黄金首饰为主)过于实物化,也极为单一;哈萨克族彩礼除了首饰、衣物以外,牲畜仍是重要的彩礼品目,尽管出现了货币化趋向,但仍以实物为主。在新疆各民族中,为何维吾尔族离婚率居高不下,而哈萨克族离婚率却相对较低?在新疆各地州(市)中,为何和田地区离婚率最高,而阿勒泰地区却始终较低?1990年、2000年、2010年,和田地区离婚人口占比由7.27%下降到5.32%,此后有限上升至5.34%,该地区始终是全新疆离婚人口占比最高的地区。

2.同是穆斯林,为何哈萨克族男性酗酒是最主要的离婚原因;而维吾尔族却主要是新婚者感情不和、婚姻家庭与出生家庭间的矛盾以及家庭经济纠纷?

3.同是大家庭或家族发挥着重要影响,为何哈萨克族父母及其他亲友在当事人离婚问题上极力反对、力劝和好会起到一定的阻却离婚的作用;而维吾尔族父母及其他亲友对当事人离婚一事却阻止力有限?作为社会评价因素,地域性婚姻家庭文化对婚姻解体排斥性与宽容度的影响如何?

4.同是多民族聚居的城区,为何在阿勒泰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有一定比例的跨族婚姻(两地跨族离婚诉讼当事人均占当事人总数的1/10左右,且有各个年龄段的当事人);而在和田却极为稀少?本书作者查阅的2011年、2012年和田市法院审理的140起离婚案件(包括汉语案件)中,没有跨族婚姻;在作者查阅的和田县法院审理的100起离婚案件中,仅有1起跨族婚姻纠纷。就诉讼信息(离婚理由及婚姻维系年限)看,不存在跨族婚姻缺乏稳定性的足够证据。新疆社会科学院李晓霞研究员对新疆南部农村维汉通婚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她认为,南疆农村汉族人婚姻中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区隔与民族区隔。仅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个人的角度看,汉族男子跨族缔结婚姻有其优势,如家庭负担少,经济能力较强,能够帮助妻子做家务;但考虑社会或文化因素,维汉通婚在维吾尔族社会中被排斥,维吾尔族人更易受到群体意识的压力。究其原因在于,南疆维、汉两族族内互动方式不同——维吾尔族群聚性和汉族个体性:“维吾尔族居民的互动频率较高,各种人生礼仪、节日活动等礼仪性往来以及家庭间的私人往来等普遍频繁;南疆汉族居民个体及家庭性的互动和娱乐性活动交往多,如打牌、打麻将是汉族农民休闲的重要方式,关系好的人走动较多,关系不好的很少来往……与其作为迁移人口的亲属关系简单、社会关系积淀不深有关。显然,与本族群体联系越密切的,内聚力越强,个体独立意识或行为越受到群体意识的规范;与本族群体联系少的,内聚力相对较弱,群体压力较小,行为的相对自由度较高……在南疆农村的维汉交往中,维吾尔族偏向于群际关系,汉族偏向于人际关系。”李晓霞:《新疆南部农村维汉通婚调查》, 《新疆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5.未成年子女抚养是离婚诉讼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如果说在三城区女性作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的比例较高,这一情况与全国离婚诉讼趋于一致,为何在三地汉语案件与民语案件汉语案件,即使用汉语进行庭审,司法文书使用汉字制作;民语案件,即当事人为少数民族,审判语言为少数民族语言,司法卷宗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制作的案件。三地离婚案件既有汉语案件,又有民语案件。在和田市和天山区法院,民语案件主要是使用维吾尔族语言文字的案件;在阿勒泰市,民语案件主要是使用哈萨克族语言文字的案件。调研期间,本人对诉讼档案进行编号,本书所提到的案件编号依据的是本人录入诉讼信息的顺序,既不是法院受理后的立案号,也不是案件审结归档后的档案号。抚养费平均数额差距均较大?尽管“离婚不是不负责任的逃跑”,应保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这不需要法官教育,当事人自然都晓得。在我国《婚姻法》制度设计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缺失,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处于从诉地位,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意愿,基于“父母本位”设置父母探望权,没有设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登记离婚制度中未设有“未成年子女安排书面协议”等。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 《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夏吟兰:《离婚亲子关系立法趋势之研究》,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徐祖林:《契约视角下的婚姻法修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6.同是面对维吾尔族当事人,为何天山区维吾尔族法官调解和好的比例较高(高于本院汉族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和好比例,但低于阿勒泰市法院哈萨克族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和好率),而和田市维吾尔族离婚案件的调解和好率较低,调解离婚率偏高?

7.身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庭室、办理同一类案件,汉族法官对少数民族法官审理离婚纠纷的高调解率不无羡慕。如果说调撤率是各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硬性指标之一,但调解率没有继续分解为调解和好率和调解离婚率,撤诉率没有继续分解为撤诉和好率、撤诉后选择民政登记离婚率。大部分案件中不可否认,调解和好比调解离婚更耗时费力。少数民族法官的调解工作就不能简单地解释为,为了达到调撤率指标要求,那么他们的工作技巧和能力便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其特殊之处何在?

8.在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的民族文化和婚姻家庭观念中,对夫妻双方都有所限制和规约,但又有不同的性别角色期待,总体趋向是在家庭内部责任和决策服从问题上对女性有更高的要求,这在农牧区尤为明显。上述情况是否会影响到当事人对婚嫁自主、生育问题、家庭责任承担的理解,继而影响到诉讼行为?

9.历史上,维吾尔族的“尼卡”具有证婚的效力,“塔拉克”具有解除婚姻的效力,两者是维吾尔族最具代表性的婚姻习俗,但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也是国家权力介入婚姻关系的两个重要环节。作为社会规则,“尼卡”和“塔拉克”婚俗的效力如何?

10.“哈楞玛勒”既指哈萨克族的彩礼习俗,也指与彩礼相关逐渐形成的婚姻制度。哈萨克族的彩礼习俗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变迁?哈萨克族聚居区的司法机关对待彩礼返还纠纷的取向如何?

(二)第二、第三阶段调研及其阶段性思考

2012年暑期调研工作因新学期的到来,暂时告一段落。接下来的三年暑期,本人一直持续着同一个主题的调研工作,这三个暑期大部分时间分别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和田市人民法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度过。

1.天山区法院家事诉讼变迁的研究

第一阶段调研结束后,本人就已决定选择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家事诉讼变迁作为第二阶段的研究主题。选择此主题调研,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在乌鲁木齐市的7区1县中,天山区建城最早,同时天山区也是少数民族常住人口最多的城区。在天山区这样一个多族群聚居、文化多元、社会问题集中的城区进行婚姻家庭问题调查和研究,能够更好地把握新疆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脉搏。第二,相对于和田市法院和阿勒泰市法院,天山区法院作为乌鲁木齐市最早设立的城区基层法院,完整地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这两者构成了本人研究写作的基点问题,即社会转型与制度变革如何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核心城区的离婚诉讼中得以体现。

本人研究写作工作的素材是天山区法院的诉讼卷宗以及访谈中记录的若干案例。卷宗包括:1980年度、1990年度、2000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离婚案件卷宗各100卷,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卷宗82卷,合计682卷。除了2011年度、2012年度卷宗外,其他482份卷宗阅读及诉讼信息整理工作分别于2013年5月下旬、2013年7月完成。

本人借助多个时间点上的纵向研究资料,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离婚纠纷审判实践的变化,在方法论上具有在地性和历时性。在城市化和人口流动化背景下,本人从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天山区法院民语系离婚案件和汉语系离婚案件的趋同变化和差异表现入手;剖析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变革以及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变化,重在考察人民调解、登记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巩固家庭”机制如何建立、运行与解体,其间离婚案件在起诉、审理、裁判各诉讼阶段发生的变化;继而引入离婚纠纷回归私人纠纷后的司法回应问题,分析当事人诉讼预期与法官办案目标之间形成反差的体制性原因;本人的思路最终归结到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讼程序重构的思考,即此类纠纷审理的司法目的、司法原则及具体操作。作为这一阶段研究的成果,《多元文化城区的离婚诉讼变迁——基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实证研究》一书于2015年6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肖建飞:《多元文化城区的离婚诉讼变迁——基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第3~12页。

2.和田市与阿勒泰市家事诉讼的比较研究

两阶段的调研结束后,和田与阿勒泰对于本人已经不再是地理和心理上遥远的地名,但两地婚姻家庭纠纷及地域性婚姻家庭文化,很大程度上仍在本人的理解力之外。我只能暗暗告诫自己,先不要把任何东西当作答案,此前的十个问题还没有答案,至少还没有完整的答案。去寻找吧!阅读、记录、分析、思考就是寻找答案的过程。

重返和田是在支教工作结束(也即初步调研)两年后。在自治区法学会的引介帮助下,2014年暑期,本人再次赴和田市进行专题调研。此次调研以和田市法院2013年度328起离婚案件的司法卷宗为主要研究样本,围绕着当事人的个人特征、拟解除的婚姻情况和司法审判情况三方面问题做司法统计与个案分析;同时针对卷宗司法信息的遗漏或不足,附以对办案人员的访谈资料、庭审观察记录以及社会调查记录资料,作为审判情况的必要补充。目的在于考察南疆地域性婚姻家庭文化对拟解除的婚姻关系和司法审判的影响;基于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睦的目的,着眼于离婚标准适用、司法调解、婚姻教育等环节,探索如何改进离婚诉讼程序和婚姻服务。

重返阿勒泰时,距初次调研已过了三年。为深入了解阿勒泰地区家事纠纷审判情况,考察阿勒泰地区婚姻家庭关系变化,探讨地域婚姻家庭文化对家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影响,2015年暑期本人再次赴阿勒泰进行调研。此次调研以在阿勒泰市法院查阅裁判文书(2013年度319起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调取司法统计数据,对办案人员做深度访谈等调研方式为主;以到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统计部门调取相关数据,入户调查和随机访谈为辅。本人利用多部门的调研资料,围绕审判工作实践,对阿勒泰市离婚纠纷的案情特点、案件变化、审理情况逐一进行分析;同时,结合阿勒泰地区以及哈萨克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对阿勒泰市离婚案件审判形势变化做出预测。

两地的调研报告于2015年“十一”国庆小长假期间写成初稿,修改完成时间是在同年11月末,2012年暑期设定的调研计划才即告完成。前期的研究目的是实现家事纠纷研究的“在地化”,立足本地且超越本地。随着研究计划的实施和推进,三地家事纠纷中“差异”与“趋同”辩证法越发清晰——“趋同”中的“差异”、“差异”中的“趋同”,也可以解释为“一样”中的“不一样”、“不一样”中的“一样”。以三地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为例,汉语案件与全国法院离婚诉讼情况大体一致,也就是说,新疆汉语离婚案件与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特征、离婚诉讼争点、结案方式、判决率与调解率等方面诉讼信息的变化趋同。三地民语案件与本地汉语案件,乃至全国法院离婚诉讼情况仍存在明显差异,但民汉两语系案件亦有共性表现,较之汉语案件,民语案件甚至出现了一些超前变化。分析趋同与反差都是本人要解决的问题,趋同原因的解释也是必要的,因为趋同现象可以看作我国离婚诉讼及婚姻家庭关系变革的整体背景。而在本人直觉推测中,一度认为哈萨克族与维吾尔族婚姻家庭文化和礼俗迥异;但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本人亦发现新疆各民族、各地区的婚姻形态存在众多共性表现,但也存在明显的族别、地域差异。故秉持审慎、客观的研究态度,才能发现并分析“趋同中的差异”和“差异中的趋同”。

研究工作即将收尾,但作者始终没有为“社会地理空间”下的新疆婚姻家庭关系建立起一个清晰、简洁的分析框架,而没有对“社会地理空间”的解析,则会使婚姻家庭文化对家事纠纷审判影响力的分析缺乏背景基础,分析结论的解释力无疑将大打折扣。2015年末,本人曾计划利用人口普查数据对新疆与全国婚姻家庭状况做比较分析,最初只是想做简单的结构相对数比较。2016年4月初,本人在查阅全国与新疆人口普查资料时,推翻了原来的写作计划,仅把新疆与全国婚姻状况比较作为切入点,而将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点新疆各个地区、族别、城乡的婚姻状况及离婚人口占比变化作为基本的分析框架。该文也即本书稿的第一章,借此作者本人得以为“社会地理空间”下的新疆婚姻家庭关系破题,继而为新疆和田市与阿勒泰市家事诉讼比较研究提供基本背景,这一章的内容也成为后续三章研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