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近代法律史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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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变革与司法建设·

制度变革与身份转型——清末新式司法官群体的组合、结构及问题

李在全

摘要 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设立大理院,中国新式司法官由此产生。宣统年间,司法官选任逐渐步入规范化的考选之途,经宣统二年全国规模的司法官考试,大批法政人员加入司法官队伍。由于清末新政、立宪等制度变革,很多传统人员实现了现代转型,从“旧人”变成“新人”,新式司法官多半由传统的刑官、候选候补等官员转变而来。新旧之别确存于清末司法官群体中,但实际上更多的是“新人不新”“旧人不旧”。在民心思变、各方势力分化组合日剧的清末时期,原本以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现存秩序为职责的司法官,很多未能安心其职,成为革命者。从这一角度讲,清末司法官群体仅具其“形”。通过分析该群体结构及问题,不难发现中国从传统到现代转变过程中人员是如何承续、转化的,变与不变是如何共生的。

关键词 清末新政 立宪运动 司法官群体 法制变革


中国现代司法肇始于清末新政时期。随着清末新法制的颁行和新式司法机构的创设,一批新式司法人员产生了,司法官是其中主体与关键部分。清末民国时期,在各种法律法规、公文中,对“司法官”与“法官”称谓,多有混用。确实,二者在很多情况下可通用,但有所区别。“法官”是对审判人员的通称,无论审判人员称谓(审判官、裁判官、推事、判事等)为何,均可称为法官,不包括检察人员;“司法官”指称范围较广,包括审判人员(法官)与检察人员。因此,本文用“司法官”称谓,但不包括书记官及司法行政机构中的司法行政官等。可参阅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第1079页。那么,现代中国首批司法官是如何产生的,其群体之基本结构、特点为何,就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值得考究的问题;进而言之,若将该群体置于中国从传统到现代转变的历史脉络中解答此问题,无疑亦是解答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人员如何承续、转化的问题,至少能得出局部的也是实证性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