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近代法律史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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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科研究所

1910年冬,沈家本联合法学界同人在北京创立法学会,设立短期政法研究所,约请日本法学家讲学,出版发行《法学会杂志》。这应是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建制或制度化的最早发端。民元以还,学界对建立现代研究机构已有普遍自觉。1914年,远在美国受学的任鸿隽、秉志、章元善、胡适等人发起科学社时,便提出“设立各科研究所,施行科学上之实验”,社长任鸿隽强调“研究所”是“制造科学家的时势”之“终南捷径”。任鸿隽:《中国科学社第六次年会开会词》, 《科学》第6卷第10期,1921年。蔡元培服膺欧美研究所,1908~1911年,蔡元培留学于德国莱比锡大学,参加孔好古(August Conraty)主持的中国文化研究所练习班;至兰普来西(Karl Lamprechs)创办的文明史与世界史研究所,听过文明史课程。1912~1913年,他辞去教育部长,入莱比锡大学兰普来西的研究所从事研究(蔡元培:《自传》,高平叔主编《蔡元培文集》第1卷,台北:锦绣出版公司,1995,第47~49页)。此外,他还亲进实验心理学研究所试验各官能感觉反应。夏敬观:《蔡元培传》,载卞孝萱、唐文权编《辛亥人物碑传集》,团结出版社,1991,第30页。执掌教育部时手定《大学令》,将清季大学毕业生之研究机关——通儒院,复改为大学院,仿照德国洪堡大学分设各种研究所,规定大学高级生必须入所研究,俟研究问题解决后,方能毕业,但未能付诸实行。蔡元培:《我在教育界的经验》,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1989,第198页。

1917年,蔡氏出掌北大,寻得将欧洲研究机构样式移植中国的最佳学术平台,他以之为平生最得意事业之一,如谓:“我初回国,尚未到京,但觉得有应当办理者,大学重点,不在讲堂,而在研究所。重要功课,就在研究所研究。学生出校,总先在研究所下一番功夫,毕业研究的基础,就在此时定局,后来到社会上继续研究,总不离此时所定。”宪章:《蔡孑民先生在沪之讲演》, 《京报副刊》第429号,1926年3月5日。1935年,他在总结创办研究所的经验时指出,大学不办研究所后果是:教员易“陷于抄发讲义、不求进步之陋习”; “大学毕业生除留学外国外,无更求深造之机会”;未毕业之高级生,也无自由研究机会。蔡元培:《论大学应设各科研究所之理由》,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8,第475~476页。翌年2月16日,蔡元培在南京一次演讲中把设立研究所与开放女禁、提倡变更文体兼用白话等五四新文化运动成果相提并论,并将其列为首位。蔡元培:《整顿北京大学的经过——在南京北大同学聚餐会上的演说词》,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7卷,第21页。

研究所作为现代学术研究的重要机构,是现代欧洲知识革命的体制性产物,北大将其引入充当法科学术化的组织或制裁手段(instruments of organization and control),借以推行现代法学研究体制,以便形成一种现代学术研究新风尚。1917年,北大评议会议决先行开办9个研究所:文科之国文学、英文学、哲学,理科之数学、物理学、化学,法科之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为此,1917年至1918年7月,北大评议会先后制定《研究所通则》《研究所办法草案》《研究所总章》,基本确立研究所制度框架雏形。它规定研究所的任务是:研究学术、研究教授法(编写本校及中小学校定教案、教科书)、特别问题研究、中国旧学钩沉、审定译名、译述名著、介绍新书、征集通讯研究员、发行杂志、悬赏征文;印行《北京大学月刊》,并由9个研究所分任。《研究所通则》, 《北京大学日刊》第1号,1917年11月16日。订定研究办法:一是研究科,研究所教员就各门需要设之,指定研究员搜集材料、轮次报告;二是特别研究,研究员自择特别研究论题请教员审定,或由教员拟定题目由研究员选择,由其自行研究,教员指示参考书,商榷研究方法,一年之内作论文,由所内教员审阅决定是否通过;三是教员共同研究:本门教员皆得提出特别问题,邀集同志教员共同研究,本校毕业生经主任特别许可亦可加入,研究结果可随时由月刊发表,或另刊专书。《研究所总章》, 《北京大学日刊》第182号,1918年7月16日。

时任法科学长的王建祖依照以上规章,着手筹建法科研究所。1917年底,法科研究所筹备工作就绪,正式创建。王建祖在给蔡元培的报告中称:“法科各研究所着手组织已经累月,见已就绪,可告成立。”法科研究所共分三门:法律门研究所、政治门研究所、经济门研究所,商科学生附入经济门研究,不另设专所。《法科学长报告书》, 《北京大学日刊》第31号,1917年12月22日。1917年至1918年是研究所的草创阶段,规划研究科目、制定规章制度为其工作重点。1917年,北大评议会制定并通过《研究所通则》,规定法科研究的方法及范围,法律门为:各国法律比较学说异同评、名著研究、译名审定等;政治学、经济学门为:名著研究、译名审定等。《研究所通则》, 《北京大学日刊》第1号,1917年11月16日。王建祖认为:“法科三门所有学科不下百十种,一一聘请教员分别担任,一如分科大学之办法,势所不能,且研究员志趋各殊,各择其所嗜者研究之。所有科目未经选择者,即无设置之必要”,尽管“研究所为研究学术而设,凡属学术之事皆可研究,本不宜加以限制”,但“为应世需用起见,学术中之事项亦有缓急先后之别,故不得不略定范围”。《法科学长报告书》, 《北京大学日刊》第31号,1917年12月22日。

同年,法科研究所基于“学术”和“应世”两方面考虑,确定研究科目为比较法律、政治学、经济学、财政学、银行货币学,研究教员为:王宠惠(比较法律)、张耀曾(政治学)、张君劢(国际法)、胡钧(财政学)、陈兆焜(经济学)、马寅初(银行货币学)。《法科学长报告书》, 《北京大学日刊》第31号,1917年12月22日。同时,还拟定须办理事项:一是研究学术,分为特别问题、中国旧学钩沉以及其他;二是审定译名;三是译述名著;四是介绍新书;五是悬赏征文。《法科研究所现拟办理之事项》, 《北京大学日刊》第30号,1917年12月21日。1918年5月27日下午,研究所主任会议决议研究所所开科目的方法及内容,尤其对所设学科做出严格规定,即“研究科当限于范围甚狭之专门学科”:(甲)本科所无;(乙)本科所有而未能详尽。照此原则改定后,法科研究所科目去掉政治学,增加刑法和国际法两门专门学科,如此,法学科目地位异常凸显,单论数量已居其半,具体有比较法律、刑法、国际法、银行货币学、财政学、经济学,再加上译名、译书两项。适:《研究所主任会议纪事》, 《北京大学日刊》第149号,1918年5月29日。

研究所在人事及研究员资格方面规定:法律、政治、经济三门研究所每门设主任1人;研究员为本校毕业生及与本校毕业生有相当程度者。《法科研究所办事细则》, 《北京大学日刊》第31号,1917年12月22日。此则于1919年4月30日由研究所主任会议重新修订,《北京大学日刊》第372号,1919年5月8日。由此可见,研究员以学生,特别是毕业生为主体。1918年5月,研究所主任会议议定,如二年级以上本科生欲习研究科,必须本班教员认可。适:《研究所主任会议纪事》, 《北京大学日刊》第149号,1918年5月29日。研究制度如下:一是四年级研究手续:每学年之始各生须与担任教员商定研究题目,由教员指示研究方法及参考书籍;每门研究员(如法律门)每月开研讨会,由其中一位研究教员主席,由主席教员所指导之研究员报告,其会期中研究成绩由主席教员评定,其他研究员可讨论质问。二是特别研究手续,研究员自择论题,经研究所教员认可;或由研究所教员拟定若干题,任研究员选择,然后由其自行研究,请教员指示参考书及商榷研究方法,须作论文1篇,付印后由研究所教员共同阅看,以定是否通过,通过者之论文交图书馆保存,或采登月刊,未通过者由教员指导,研究员修订。三是主科与副科,是年12月12日下午3时,法律门主任黄右昌提议将“副科”之“副”字,改为“助”字,“盖对于主科之主字而言,若曰副科则必易主科为正科”,法科学长王建祖则以为,“章程字句此时未便修改,以俟异日可也”。《法科研究所职员会议事录》(临时书记李芳记), 《北京大学日刊》第32号,1917年12月25日。凡研究员特别研究论题所在之科为其主科,此外选择1~2门副科,其范围或为本门之一种或与主科有关他科,副科研究范围与四年级略同,其区别是不用作论文。《法科四年级及研究所之研究手续》, 《北京大学日刊》第30号,1917年12月21日。

通讯研究是法科研究所创立初期一种特殊研究方式,即凡有入研究所之资格,而以特别事故不能直接为通常研究员者,如得校长、学长或本门主任特许可为之。其前提条件是:须提出所研究论题,自行研究,研究结果为一篇论文;须将所选择论题寄交主任,并请本门教员审定认可后,随时与本门教员直接通信讨论;所提交论文经由本门教员公阅,已收受者交图书馆保存或摘要登载月刊,未收受者由教员指出疵病,发还著者修正。《文法科通信研究手续》, 《北京大学日刊》第30号,1917年12月21日。1918年初,黄瑞华、赵协骞、彭德修等被接收为通讯研究员。《法科研究所公函》, 《北京大学日刊》第95、102号,1918年3月19日、3月27日。到3月底,共有吴大业、凌昌炎、季手文、黄瑞华、罗廷钦、周保大、赵协骞、周毓喧、徐汝梅、刘震、杨欋、林维亚、杨群亚、彭德修14位通讯研究员。《法科研究所通讯研究员一览表》, 《北京大学日刊》第98号,1918年3月22日。1919年5月5日、8月6日,由于教育部要求大学应“注重学理之研究”,加之译名译书工作为急需,研究所会议两次议决停办通讯研究,改为译名译书。《法科呈教育部函》, 《教育公报》第11期,1919年11月。

研究所还刊行《法学研究录》。1919年8月6日上午10时,法科研究所在校长会议室专门讨论此事,蒋梦麟主持会议,法科研究王宠惠、罗文干、黄右昌、左德敏、龚湘出席。会议议定刊行《法学研究录》,主要登载本所教员著述、本所四年级学生译书成绩优美且经公决可以付印者、本所教员及四年级学生共同审定之法律译名、四年级学生所做报告经教员认可可以付印者以及其他杂撰,而且必须以校教授会议决的“应世界大势及时势需要之教科方针”为主旨。另外规定,法科教员愿以讲义交付印刷者,须经本所主任认可。《法科研究所记事》, 《北京大学日刊》第429号,1919年8月23日。

另外,译名译书取代此前的特别研究和通讯研究,在法科研究所开办前期占有重要地位。其实,早在1917年评议会制定并通过的《研究所通则》就规定,法律门应研究“译名审定”一项。12月,黄右昌在法科研究所职员会上提议,在法科研究所所办事项中加入此项,且谓可得法典编查会之协助,得以通过。《法科研究所职员会议事录》(临时书记李芳记), 《北京大学日刊》第32号,1917年12月25日。翌年5月,马寅初在校内公开发文呼吁法科废止毕业论文,改由审定译名代替,其根本原因在于毕业论文滋生流弊甚大。法科生写毕业论文,“原欲予将毕业学生以研究之机会与著书之经验”,但历年毕业学生论文“佳者固多,而劣者亦不少”。志在深造以增进学识者论文,虽有学术价值,因篇幅过长,印费甚巨,抑或太过专门,读者寥寥,只好束之高阁;而懒惰者以抄袭敷衍了事,“亦可得教员之许可而毕业”。毕业论文流弊既多,急需改良以为补救,是时“教育部以审定译名,责成本校研究所之令,遂以为改良之机会至矣。夫科学名词至为繁多,即就经济一门而论,已达数万,断非三五研究员所能胜任,实有非将论文废止,令第四年级学生一律入研究所帮同办理不可者”。《马寅初教授论法科应废止毕业论文》, 《北京大学日刊》第139号,1918年5月17日。

5月27日下午4时,研究所主任会议议定暂停法科四年级的特别研究,代以研究所之译名译书。适:《研究所主任会议纪事》, 《北京大学日刊》第149号,1918年5月29日。特别研究既停,毕业论文亦自行停废。法科研究所自行议定的增加译名一项与此次会议议定的事项颇有不同:前者只增研究项目未增研究人员,后者则两项均有增加,而且四年级生全部进入研究所从事译名审定工作。根据研究所主任会议决议,法科研究所法律门拟定译书简章。《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译书简章》, 《北京大学日刊》第243号,1918年11月2日。次年5月5日,法律门研究所开会议决“法律门译名译书及作报告简章”修正案,蔡元培主持会议,王宠惠、罗文干、黄右昌、左德敏、龚湘出席。“译名”规定为中拉、中英、中法、中德四种法律名词;教员在四年级英、法、德各班学生中指定研究员,被指定学生不得以改就他项为拒绝之理由;译名的方法由教员定。“译书及作报告”规定:以英、法、德、日四国为主,学生在第三学年春假后选定原本,送教员审定;教员当面指定页数,令学生朗读原文,讲解翻译,决定其能否胜任,凡不能朗读、讲解者,不论何国文字之书,不准翻译,改做报告,报告一月一次,由教员命题,指导学生方法;译书或做报告一旦确定,无论何种理由,不准更改;所内担任审定译名译书及指导学生做报告之导师,每周到所讲演1~2次,由学生记录,载于研究录;译稿经教员审定,成绩优良者,载于研究录。四年级译书评定标准及处理办法:外国文、汉文均优者为甲等,分数公认后由所付印;直译原文不失真意、汉文稍逊者为乙等,分数由担任教员定,不付公决;外国文实未了解,汉文又词不达意者为丙等(不及格),经公决后由教员寻浅易之书指导翻译,再定其能否合格。《法律门研究所开会纪事》, 《北京大学日刊》第372号,1919年5月8日。1918年至1919年,法律门四年级学生主要选译的是日文、英文著述,分别是15人、10人,代表性论著有冈田庄作《刑法原论》,胜木勘三郎《刑法要论》,富田山寿《刑事诉讼法讲义》,长满钦司《破产法》,大场茂马《刑法纲要》《刑法总论》,山冈万之助《刑事政策学》,三猪信三《法学通论》《物权法提要》,川名兼四郎《民法总则》等。此外,分别有两人译法文、德文法律著述。《法科四年级译书目录》, 《北京大学日刊》第302号,1919年2月6日。

研究所导师事关北大法科教科、研究取向以及师生共同体之结成。因此,研究所延聘国内一流法学专门家,亲临指导授课。研究所设主任教员一人,由黄右昌担任。《法科现任职员录》, 《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 1917。此前由于蔡元培推重比较法学,法律门故将聘用比较法学师资放到首位。1917年新学年伊始,王宠惠即被延聘至所教授并研究比较法律,每星期由所内研究员分班前往就学。《法科学长报告书》, 《北京大学日刊》第31号,1917年12月22日。民初张君劢作为研究系骨干成员,鼓吹“政治救国”,在学术上尤以国际法见长,“王宠惠先生曾劝编中德宣战时国际法,先生谓怀此志已久,特尚未动笔”,孙亚夫、杨毓滋编《张君劢先生年谱初稿》, 《张君劢先生九秩诞辰纪念册》下册,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527),台北:文海出版社,1978,第14~15页。当其政坛失意、退隐学界后,接受北大法科研究所聘书,来所教授国际法。时张君劢规划的“治己”方针:一是学书写圣教序;二是读《汉书》,每日20页;三是习法文;四是编大学国际法讲义。他早先译有《国际立法条约集》,上海神州大学1912年初版,1913年再版,其中辑录《伦敦海战法规宣言》(1909年2月26日,德、美、奥、西班牙、法、英、意、日、荷、俄签署)、《第二次保和会条约》(美国总统提议,俄国1907年6月15日于海牙召集)等,书前有梁启超序。此后,法科研究所又增聘若干专任研究教员:左德敏(保险法,未开讲),徐崇钦(最近发明之科学的商业及工厂管理法,未开讲),康宝忠(中国法制史,未开讲),王景岐(中国国际关系及各种条约,未开讲),周家彦(行政法)、陈长乐(美国宪法,未开讲)、《法科研究所启事》, 《北京大学日刊》第34号,1917年12月28日;《法科研究所教员所任科目一览表》, 《北京大学日刊》第95号,1918年3月19日。罗文干(刑法)、《法科研究所告白》, 《北京大学日刊》第42号,1918年1月10日。张国药(贫民生计问题及欧战后世界经济之变迁,未开讲)。《法科研究所通告》, 《北京大学日刊》第46号,1918年1月15日。法科研究所逐渐形成一套相对独立的教科和学术研究体系。1918年,经济门开设译书译名、财政学、经济学、银行货币;法律门开设译书译名、比较法律、国际法;政治门开设译书译名。《法科研究所十二月份课程表》, 《北京大学日刊》第264号,1918年12月5日。此外,研究所还邀请知名学者进行每周一次的常态化学术讲演,如法律门邀请王宠惠讲比较法律、罗文干讲刑法、张君劢讲国际法;经济门邀请马寅初讲银行货币、胡钧讲财政学、陈兆焜讲经济学。详见1917~1918年《北京大学日刊》所载“集会”一览。

法科研究所研究员除少数为通讯研究员外,大部分为通常研究员。通常研究员的主体系法科四年级学生,以及毕业后申请入所专门从事某一题目研究而被允准人员。截至1918年3月20日,法科研究所法律门共有研究员53人,按照各自研究兴趣分别形成不同研究组合,研究比较法律的有姜景暄、宣杲、罗子兰、姜景煦、张幼良、肖毅、谭澄、周蔚绶、甘均道、马宗芗、江钟鳞、梁焴、赵源逢、朱宝铭、冯翰澄、杨肇烦、龙沐棠、田泽澍、赵鸿煮、严彭龄、陈鹏程、朱卓、程荣祥、杜灵俊、曹鎏、刘士杰、许灼芳、陆俊、余锡恩、陈士熊、章瑗、杨奎明、陈佩璋、崔允恭、伍宗衍,共35人;研究宪法的有陈鹏程、盛世煜、江钟鳞、甘均道,共4人;研究刑法的有余锡恩、陈士熊、章瑗、朱卓、崔允恭、伍宗衍,共6人;研究商法的有杜渐盦、陈佩璋,共2人;研究国际法的有陆俊、罗怀、施肇虁、杨宗炯、李振寰、毛以享(旁听生),共6人。《法科研究所研究员一览表》, 《北京大学日刊》第96号,1918年3月20日。由此可见,通过研究所这种建制将学生与教员紧密联系起来,形成师生共同学习、研究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