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近代法律史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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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普通百姓对嫁卖生妻的态度

嫁卖生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而且在中国的不少地区,民间社会的宗族领袖与州县官对此也不予认可。就南部县而言,根据家谱与碑刻的记载,宗族领袖也有持这种态度的。如西路宣化乡贯子垭武生保正梁济川,文生梁凤太、梁凤舞,族长梁芝太、梁凤猷等就言,“同治十一年,合族竖碑,不许嫁卖生妻,以端风化,历久未违”。《南部档案》,档案号:11-473-7830,光绪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但是,尽管有家法族规、国家法律的禁止,不准嫁卖生妻并没有成为下层社会普通百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至少在两个方面得以表现:一是大多数嫁卖生妻行为的整个过程与初婚嫁娶近乎一致,凭媒嫁娶、有主婚者、有财礼、写立婚书,几个形式要件一样不缺。“官从政法,民从私契”,写立契约也形成了民间社会约定俗成的地方规范,尽管这种契约在官方看来是不合法的。二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对嫁卖生妻这一行为并不忌讳,“每嫁生妻,应给合族盒礼,以端风化”的习俗也说明嫁卖生妻在他们看来乃正常之事。《南部档案》,档案号:11-473-7830,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嫁卖生妻行为是民间社会通行的习俗,法律又明令禁止,百姓为何还要将此等事情控之衙门?是百姓不知道法律的规定?他们是控诉嫁卖生妻行为违法,还是另有动机?

首先,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言,中央与地方社会都在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民间百姓从中也能略知一二。徐忠明:《明清国家的法律宣传:路径与意图》,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 《法学》2007年第3期;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第41~75、136~169页;〔日〕井上彻:《明清时期法令的传达》,井上彻、杨振江编《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三秦出版社,2007,第237~244页。就嫁卖生妻行为,在不少的诉讼词状里都写有类似“买休,大干例禁”的话,《南部档案》,档案号:18-227-3070,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虽然这种词可能是诸如官代书、讼师之类的中间人写上去的,但由于这些中间人与百姓接触密切,百姓也不可能完全不知道法律的这些规定。

其次,民间社会也有其自身的一套生活逻辑,尽管国家有法律的规范,但其影响是有限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就认为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在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里,法律无从发生作用。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6~10页。从南部县的实际案例来看,大多数诉讼者对嫁卖行为并不回避,也无所顾忌。更有甚者,还为此行为到衙门存案,以求“公证”:


为禀明存案事。情自幼凭媒说娶张氏为妻,数年未育子女,不意去今岁饥荒,蚁不但恒业俱无,栖身莫所,且而(按:而且)身染疾,父母早亡,并无叔伯弟兄顾伴,欲贸无本,辗转无路,蚁不忍张氏青年,与蚁困毙。蚁思难已,夫妇商议,自行请凭家族及张氏娘族等相商,将张氏放一生路,奈人言生妻,不敢说娶,是以赴案禀明存案,伺获觅得张氏生活之路,不致后患,沾恩不忘,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南部档案》,档案号:4-289-1547,道光二十年五月廿八日。


由上也可见法律对民间的影响是有限的。既然嫁卖生妻作为一种民间习俗而普遍存在,百姓为何又要将它闹上衙门?通过对档案的分析,笔者发现,闹上衙门多另有原因(见表1)。

表1 嫁卖生妻行为被告上衙门原因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他们告状有多种原因。

1.嫁后图索

嫁后图索是指将妻嫁卖后,原夫、原夫家族、娘家人等又企图从买妻方获得更多的钱财,一旦对方不允,便编造理由控告买方。这种告状方式在所统计的91例中竟占了63例,比例高达69.2%。前面列举的王章佐卖妻案系洪正文家族洪正发、洪正太等觉得王德金本朴可欺,复搕钱文,“没给,于去腊月十一日唆支正文出名诬控”。《南部档案》,档案号:6-350-1451,同治七年十月十三日至同治八年正月廿三日。谢心德卖妻案中,据其本人讲,其妻系其本人嫁卖,获钱31串用尽后,复向其妻胞兄图索,“不允,小的来案把他们告了的”。《南部档案》,档案号:6-404-558,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更有甚者,有事发后6年、10年控告图索的。如张应瑞卖妻10多年后,趁主婚人已死,再次控案复索。《南部档案》,档案号:5-163-1556,咸丰三年四月初七日。

嫁后图索不断发生,原因之一是图索者有得逞之可能,有文约可凭:


书立嫁后滋痞、捏词妄控、凭案了息文约人梅应龙,情因幼配妻易氏为婚,结褵后数载,因家道贫寒,夫妇不和,兼之日食无度,难以顾持。自愿与家族商议,托媒说合将易氏改嫁与赵大昭脚下为妻,财礼亲手领明无欠。书有脚印手迹文约可凭。不料梅应龙卖妻之后,无计可施,听受刁唆,执词将赵大昭具控。厅主案下差唤投审,幸遇近邻亲朋等邀集二比坐场理论。梅应龙有买休卖休之责,自愿凭众家族了息。再劝赵大昭出备钱四千四百文,以作应龙另寻生理度活之赀。自今以后,再不向讨亲之家无辜(故)生非,别生异端,倘再仍蹈覆辙,有梅姓家族人等一面承担。今恐人心不一,立出凭案了息,付与赵大昭日后存据。

同治四年六月十六日立出凭案了息永无异言文约是实(画押)《南部档案》,档案号:6-320-1031,同治四年六月十六日。


上列虽是一个凭案了息文约,但梅应龙复搕得逞,再次获钱4400文却是事实。容再以一个具体的实例说明卖者图索得逞,再次需索未遂而将对方告之衙门的情形。咸丰三年,临江乡袁宗清自己将妻卖给杜应紫获财,6年之后又将杜应紫控之衙门。控词如下:


情蚁因贫外贸,遗妻谢氏在家独处。附近恶棍杜应紫欺蚁本朴,乘机敢串杜廷学、杜林保为媒,否于何时霸娶蚁妻作妾。今年六月,蚁始归家,闻知大骇,投鸣邻人袁宗贵、高举访问,蚁族莫人主婚,蚁妻族莫人知晓。相邀理说,伊等不理,亦不将蚁妻交还,且肆凶横,实属大乖风化。为此叩唤严究,以全天和。如审稍虚,愿甘倍处。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南部档案》,档案号:5-204-583,咸丰九年六月十四日。


从袁宗清的控词来看,他在外做生意,对其妻被嫁一概不知。直到6年之后归家才知被“恶棍”杜应紫“霸娶”,而且族内没有人主婚,妻族也无人知晓此事。杜应紫的诉词如下:


情蚁三辈单传,配妻乏嗣。咸丰三年有袁朝盛云伊长子宗清娶妻谢氏,夫妇不和,两愿离异。央请袁宗银、杜奇义劝蚁说娶为妾,议财礼钱十串,系宗清领去,出有手印婚书。复索,去酒水钱一千六百文,凭伊甲长袁朝均出有杜患文约,均审呈。迄今蚁妾产生一女,伊族棍徒袁宗贵并异姓高伸同宗清搕去蚁钱六百文,有袁朝体过证。过后伊等因嫌钱少,复支宗清架捏诳词,于六月十五日将蚁控案。批候唤讯查究。查伊诬蚁莫人主婚,非眼同书立婚书之袁朝均等质究,皂白难分,为此,诉恳添唤。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南部档案》,档案号:5-204-580,咸丰九年六月廿四日。


根据衙门堂讯记录,杜应紫的诉词基本属实,而袁宗清的控词则多有编造。大致情形是:袁宗清是说娶谢氏为妾之事的当事人之一,且将财礼钱收去,并出有婚书;后袁宗清复索得逞,又给酒水钱1600文,凭甲长袁朝均出有杜患文约;现在谢氏生一女,袁宗清等人又搕去钱600文,但嫌钱少,将其控案。从整个过程来看,袁宗清控案的目的不是将其妻索回,而是搕索更多的钱财,这也是众多嫁后图索者的根本目的。

2.没有“三面说合”

所谓“三面说合”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嫁卖行为须有丈夫、夫家人、母家人三方的同意,否则有可能被诉之衙门。临江乡杜大和、文天伦、蒲天心等人的卖妻行为均是因未通娘家知晓,娘家不依,将其告上衙门。《南部档案》,档案号:3-85-1215,嘉庆二十五年四月廿三日;4-291-1606,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5-178-198,咸丰五年六月初四日。也有因未通夫家族人知晓而被告上衙门的。如光绪三年(1877),金兴乡樊文贵称,因同曾祖堂弟樊文志衣食不济,将妻嫁卖。但此行为未与文贵商议,不服,遂将文志胞叔樊均仁等控案。《南部档案》,档案号:7-424-1081,光绪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咸丰元年发生在临江乡的一起案件则是由丈夫的父亲引发。陈玉建父亲陈文星在外行医期间,陈玉建自书手印婚约,由陈玉俸、郑国俸为媒,将其妻杨氏嫁卖郑应川为妻。父亲回来后,不依,言家族侄子陈玉俸素行不法,惯于嫁卖族间妇女,串同郑国俸为媒,偷放其名主婚。言外之意,其子卖妻是被人左右的,于是将陈玉俸、郑国俸、郑应川等人一并控案。《南部档案》,档案号:5-154-1438,咸丰元年七月廿五日。

上述两种情况占了近87.9%的比例,除此之外,也有因嫁卖钱处置不当或因嫁卖行为非本人所愿等闹上衙门的。积下乡何魏氏子何昌荣病故,遗媳郭氏不愿孀守。何魏氏便与弟何兴德等主婚,凭张闰元为媒将郭氏改嫁张志元为妻,议财礼钱20千文。但财礼被何兴德、何继德私分,何魏氏得知后不服,控案。《南部档案》,档案号:11-199-528,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五日。又如前述的王玉川就是被人捆绑勒写婚约的。《南部档案》,档案号:6-384-324,同治十一年二月廿八日至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