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概念界定与章节安排
(一)概念界定
1.宗族与村庄
《辞海》对宗族的解释是“同宗同族的人”,而学界普遍认同的宗族概念是:宗族是由共同祖先界定出来的父系群体(常建华,1999)。也就是说,共同的祖先和血缘关系是理解宗族概念内涵的关键词。对于当前的农村社会来说,有学者认为已没有了宗族,但还有宗族之下的家族认同(麻国庆,2009)。从岳平农村的情况来看,宗族是可以跨越地界,以共同的姓氏为基础在海内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方式的,而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宗族界限的伸缩性也比较大。以修族谱活动为例,刘姓宗族2009年重修族谱行为就是全国性的。而以每年一度的接“太公”活动为例,宗族活动的范围已经大大萎缩,但依然是超越村庄的地域性活动。虽然也有人将当地当前的宗族活动称为“闹家族”,但是为了能够将历史贯穿起来,本研究倾向于使用宗族的概念。同时,笔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宗族在当前的中国农村已经不复存在了,而观念上的宗族认同意识仍然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存在于农民的心中,并影响乃至决定、支配农民的日常行为逻辑。所以,本研究探讨的“宗族”,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宗族,而是农民观念层面的宗族,是一种基于社会文化心理的认同意识层面的宗族。此外,在本研究中,笔者要考察的宗族是被村庄和地缘关系所切割后的宗族,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宗族。鉴于此,笔者将宗族概念界定为以真实抑或虚拟的共同祖先为象征符号,以父系血缘关系为联结纽带,以地缘关系为依托建构起来的超越单个家庭并具有强烈的“自己人”认同意识的聚居群体。
村庄在本研究中指的不是行政村,而是自然村。以岳平农村的情况来看,自然村又叫自然湾,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一个行政村可以由一个自然村构成,也可以由多个自然村组成。村庄是地缘意义上的概念,而宗族是血缘意义上的概念,按照费孝通的说法,“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2006a: 58),也就是说村庄的形成是以宗族为内在基础的,宗族认同是村庄的内核。宗族与村庄的关系,在岳平农村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自然湾可以由一个宗族的人组成,也可以由多个姓氏的人聚集而居形成。从整体来看,大多数自然湾或是独姓湾,或是一姓主导湾,而实力均衡的多姓杂居湾相对较少,在本研究的田野工作中涉及的只有桥头湾一个湾子。
2.大公、小公、大私与小私
公与私,在本研究中不是指公德、私德,而是指中国农民对公与私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看法。笔者从公与私的层次性、规则性、价值性等多个层面来界定农民观念上的公与私问题,试图构建理解农民公私观念的理想图式。
大公,指的是国家,包括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国家,也包括现代民族、民主国家,与大公相匹配的规则是普遍主义的法治规则。小公,指的是经过国家授权的最基层的治理主体,其合法性来源于国家。大私,指的是超越农民单个家庭的主导性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在本研究中指的是宗族和以宗族为内在基础的自然村。大私里通行的规则是农民认同的人情、面子、关系、道德、常理等地方特殊主义的共识或规则。小公与大私的互动关系比较复杂,也是本研究考察的重点内容。大私,构成国家政权建设的社会基础,大公如何通过“小公”的制度设计和合法性授权来改造和利用“大私”的内部资源,是影响基层治理实践绩效,决定政权建设成败的关键。在传统社会里,宗族或自然村的作用凸显(贺雪峰,2009a),是一个“大私”与“小公”紧密结合的单位。如果农民认同的行动单位得不到国家的承认,其内生权威得不到国家的合法性授权,它就只是一个农民认同的“大私”的“自己人单位”,而没有“小公”的身份,也就没有介入地方“公务”的合法性,但其仍然可以以“大私”的名义处理公权力没有介入的地方性“公务”,比如修撰族谱、修葺祖堂、接“太公”等超越单个家庭之上的宗族性事务。只有“小公”与“大私”合一的农民行动单位,才是一个既有国家授权的合法性又有农民自发的认同感的公私结合体,才有资格充当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中介。而小私,指的是个体,包括单个的农民及其家庭。在历史上,中国传统农民并不是个体主义的农民,而是遵守“以群为重,以己为轻”群我主义行为逻辑的农民。
在村庄视域中,必须认识到宗族和村庄既是一个“小公”,也是一个“大私”,农民在村庄里面讲大公无私,可能更多指的是为了“小公”(大私)的利益,个体及其家庭应该在私人利益上做出让渡。在国家层面倡导“大公无私”,则可能更多指的不是要公而无小私,而是指不能让大私的存在阻碍了“大公”利益的实现。总而言之,大公、小公、大私和小私的区分,是真正理解农民公私观念理想图式的关键,是正确理解农民公私观念价值性的前提性条件。
3.公私秩序与公私定律
公私秩序指的是由农民的公私观念所形塑的地方社会秩序。公私秩序主要考察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小公”层级以上的国家力量实践的场域,是农民缺乏了解和认知的“公域”,行动者遵循的是普遍主义的行为逻辑;二是“大私”与“小私”实践的场域,是农民的生活世界,是相对于“公域”而存在的“私域”,行动者遵循的是地方特殊主义的行为逻辑;三是“公域”与“私域”之间社会秩序的承接与转换机制。由于“公域”和“私域”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二元对立的,要想实现二元统一的社会秩序,就必然需要构建一个上下、内外秩序的承接与转换机制,使“公域”和“私域”能够有机衔接起来。
本研究认为理想状态的公私秩序是国家通过合法性授权,将“私域”里自然生成的宗族性权威合法化为体制所承认和接纳的具有介入“公务”身份的“准官员”,使这些“准官员”能够兼具“国家授权的合法性和农民自发的认同感”的双重权力属性,使“公域”里倡导的普遍主义逻辑的政策、法律、制度能够被“私域”所承接,并转化为农民所认知的特殊主义的地方性规范,以实现国家的治理目标,并有效维系村庄内生的社会秩序。
本研究还认为,理想状态的公私秩序就是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可以被百余年的国家政权建设史所验证。所以,公私定律就是指只要农民认同的“大私”单位仍然存在,农民的“自己人认同”意识没有完全消失,国家就必须将最基层的治理主体建立在最能够整合和利用“大私”单位内部资源的基础之上,使国家与农民、普遍主义逻辑和特殊主义逻辑能够衔接起来。否则,政权建设就极有可能因为缺乏实施的社会基础而走弯路。
(二)章节安排
本书根据论述主题和叙述逻辑的需要,共设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导论部分,交代了研究的中心主题和缘起,简要梳理并评述了国家政权建设研究的相关成果,提出从社会基础研究政权建设的必要性。紧接着介绍了本书将要参考的理论资源,初步提出了本书基本的分析框架。最后,系统地阐述了本研究所做的田野工作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章,“公私观念与村庄政治”。沿着学界关于“公与私”的讨论,构建了一个理解农民公私观念的理想图式,初步交代了公私观念型构地方社会秩序的实践机制,提出以公私秩序为分析框架来理解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和村庄政治社会现象的可行性。
第二章,“‘破宗族’, ‘立集体’:农村革命与建设的实践逻辑”。从公私观念调适的角度,论述了从土地改革到分田到户前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的变迁逻辑,以及地方社会秩序的维系机制。
第三章,“‘市场离散宗族’:‘自己人单位’的命运沉浮”。论述了分田到户以来,随着宗族社会文化网络的复兴,农民“小私观”和“大私观”的变迁逻辑,以及村庄内生秩序的生成机制。
第四章,“‘宗族里的国家’:村社集体权力的运作逻辑”。论述了分田到户以来村社集体权力性质的变迁机制,及其对农村基层治理实践产生的重大影响。
第五章,“‘集体退’, ‘宗族进’:‘自己人治理’逻辑的表达与实践”。论述了以宗族认同为内在基础的理事会的复兴,对税改后的农村治理实践和地方社会秩序的维系带来的影响,展示了“自己人治理”的实践机制。
第六章,“‘村落中的国家’:百年国家政权建设史中的公私定律”。总结了农民“大私观”、“小私观”和“大公观”,以及村社集体权力运作逻辑的变迁机制,分析了公私秩序的实践机制,得出了村庄视域中百年国家政权建设实践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