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人公私观念的特质:伸缩性及其引发的实践悖论
要探讨中国人公私观念的属性,一个理想的讨论起点就是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的分析概念。费孝通认为传统社会里中国人的公私观是以一己之私为中心,就像水的波纹一样可以不断向外推,由己到家到国再到天下是一条通路。能放能收、能伸能缩是其基本特征。
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力时,他也是为了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与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费孝通,2006a: 24~25)
近来,翟学伟(2010)在论述中国人的大公平观时提出,在传统中国,公的最大特性是“无归属性”,公的范畴界定往往是随着私的领属划界而自然产生的,公与私不是简单清晰的A与B之间非此即彼的类别区分关系,而是A与非A的逻辑推演关系,公的含义不能由自己来界定,而是随着私走的,泛指那些不归属于私的部分,公即无私。私指的是“个体划出的与自己相关的或自己拥有的那部分,比如家人、自己人,就是与自己相关的群体”,反之,如果不属于个人相关界定范围的,就是公。由此,在翟学伟看来,家人和自己人也是以己为中心划分群己界限的具有明显的伸缩性特征的概念。向内,“公”可以不断扩展;向外,“私”也可以不断扩张。
从费孝通和翟学伟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在传统中国社会,受儒家学说的影响,中国人的公私观念从理论上来讲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多层次性,在天下之“大公”与个人之“小私”之间有若干类,如家、族、党、国的中间地带的圈、层;二是伸缩性,在中间地带的圈、层上,公与私都是相对的,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给出完全相反的判断;三是规定性,“私”是人的本能,“私”先定而“公”后随,先有“私”,其余则皆为“公”;四是价值性,中国人为了任一圈层的“公”的利益,不会牺牲内圈层的私利,却会公然牺牲外圈层的公利。
公与私的价值性,在中国历史上表现为长期存在的悖论现象:一方面是“大公无私”“崇公抑私”等褒公贬私的思想观点盛行于世,另一方面是追求私欲而无公德的现象充斥在民众生活实践的各个角落。作为客观存在的“私”在观念上是不合理的,人们在“私”中生活,但在观念中却要不停地进行“斗私”“灭私”;在实际生活中不停地谋“私”,却似“做贼”,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社会生活交往中,特别是政治上,只要被戴上“私”的帽子,合理性与正当性顿失(刘泽华,2003)。由此,如何认识精英群体思想观和大众实践观之间的公私悖论现象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然而,我们最近的田野资料显示,公与私问题在价值性和实践性之间存在的认识论上的张力,可能更多是由于公与私界限的笼统、模糊带来的,是由“公”的向内扩张性和“私”的向外扩张性叠加带来的,也就是说,是由公与私的伸缩性引发的认知上的悖论,而可能不是一个普遍的实践中的悖论。因为由公与私的多层次性所决定,一旦公与私的伸缩性特征被打破,公与私的另外两个特征也就必然需要重新认识。
这从导论中提到的理事会主导下的修路事件中就可以看出端倪,以自然湾为界限,为了湾子的整体利益,理事会可以以“公”的名义来应对个人之“私”的挑战,甚至可以为此无视更高层面的“公”(国家法)对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湾是理解农民观念上的公私界限区分的关键,湾子之内为“私”,湾子之外为“公”。即便公私界限如此,理事会在湾子里做村民思想工作时打着的旗号依然是“大公无私”,是为了湾子的整体利益,个人不能过分强调私人的利益而应该多一点点的“公心”。“私”就这样转身成了“公”,具有了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既可以规约个体之“私”,又可以抵制国家之“公”。但实际上,理事会仍是“私”,不过是超越个体的更高层面的“私”,是“大私”。可谁又能说理事会成员是“假公济私”,一心为了谋取私利呢?
以此来看,知识精英群体认知上公私悖论现象的产生可能更多是由于脱离了实践的场域,抽离了时空,过于期待能够在高度抽象化、形式化的层面上寻找到一个普遍性的本质主义和实体主义的认识论范式,而忽视了公私界限的游离性、伸缩性特质。因此,为了更好地把握中国农民的公私观念及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有必要将公私观念的讨论放在特定的场域中,置于具体的时空条件的约束中来做深入的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