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文献综述
2.2.1 农户参加合作社的行为决策
作为农业产业链中极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和制度安排,合作社主宰着全世界大约1/3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Pattison,2000)。目前,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总数约为3万个(Deller et al.,2009),控制着全国25%~30%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Giannakas & Fulton,2005);欧洲的农业合作社总数约为23.5万个,控制着欧洲超过50%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Yu,2009)。在发展中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相对落后。例如,土耳其的农业合作社总数接近1.2万个,拥有社员总数450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通过这些合作社生产和供应的农产品比例较为有限(COGECA,2000)。从各个国家的发展实践来看,有一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最后以失败告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户缺乏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积极性,从而造成这些合作社的货源需求无法得到满足(Sexton & Iskow,1988)。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十分悠久,覆盖的区域范围也较为广泛,但令人惊讶的是,有关农户参加合作社行为决策的文献却非常缺乏。在为数不多的关于农户参加合作社行为决策的研究成果中,Enander et al.(2009)实证考察了社会关系网络对瑞典林农参加合作社的行为决策的影响,其研究结果显示,社会关系网络越广,农户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就越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合作社对林产品的收购价格相对较高。Pascucci & Gardebroek(2010)观察发现,意大利农业生产者参加合作社后,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会将其生产的农产品全部销售给合作社,而且,那些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也有可能选择与合作社进行交易;进一步研究发现,与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相比,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与合作社交易的产品数量占其总销售量的比重相对较高。此外,Karli et al.(2006)分析了土耳其农户参加合作社行为决策的影响因素,其研究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信息获取能力、种植规模和新技术采纳对农户参加合作社具有正向影响,而户主年龄则对农户参加合作社具有负向影响。
实际上,国外学者在研究农户参加合作社的行为决策时,所关注的焦点主要是解释如下问题:在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IOFs)共存的情况下,农户是选择与合作社进行交易还是选择与IOFs进行交易呢?例如,Albaek & Schultz(1998)比较分析了农户将产品销售给合作社和销售给IOFs的各自收益,最终的结果显示,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收益要高于那些与IOFs交易的农户收益。Karantininis & Zago(2001)进一步指出,低效率的农户更倾向于将其产品销售给合作社,而高效率的农户则更愿意选择与IOFs进行交易。Fulton & Giannakas(2001)认为,农户是否选择参加合作社,关键取决于农户对合作社的偏好程度,而这种偏好程度与合作社是否会致力于改善成员利益的声誉密切相关。James & Sykuta(2006)根据美国密苏里州2000个玉米和大豆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与IOFs相比,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程度和诚实程度均较高,并且信任程度对农户选择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的行为具有非常强的解释能力。
国内研究方面,关于农户对合作社需求的文献相对较多,所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和发展的原因,二是农户参加合作社意愿或行为的影响因素。理论上讲,处于市场弱势地位且境况相似的同业者,具有采取集体行动以维护自身利益的动力或倾向,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共同决定着农户存在合作需求的必然性(马彦丽和林坚,2006)。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最为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不仅保留了家庭制度在劳动控制、剩余分配、激励与约束方面的独特优势,而且发挥了合作组织在农业产销协同、外部性内化、风险弱化和利益均沾等方面的功能(黄祖辉,2000;孔祥智等,2005)。从转型经济时期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主体的身份来看,绝大多数合作社的形成都是生产大户、运销大户和农业企业等少数主体在获利机会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张晓山,2004;林坚和黄胜忠,2007;任大鹏和郭海霞,2008;黄胜忠,2008)。然而,不管是农户自发创办还是其他主体领办,合作社都是市场化进程中保护农户利益、规避市场风险、节约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的内在需要,是联结农户集体参加市场竞争的有效途径(苑鹏,2001;王新利和李世武,2008)。
黄祖辉等(2002)认为影响农户合作的因素大致可归结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及制度环境因素等。产品特性因素决定了农户合作的必要性,生产集群因素创造了农户合作的可能性,而合作成员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则共同决定着合作组织的发展水平、组织制度、运营机制以及发展路径等。徐志刚等(2011)研究认为,除政府推动和扶持之外,农户的合作需求、产业发展基础、市场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都是影响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农户之间的社会信任以及很大程度上受其影响的农户合作意愿和能力对于合作组织的产生、存续和发展显得更为重要。
在微观层面,众多学者实证考察了农户参加合作组织行为决策的影响因素(郭红东和蒋文华,2004;石敏俊和金少胜,2004;张广胜等,2007;朱红根等,2008;卢向虎等,2008;王克亚等,2009;孙艳华等,2010;李丽等,2011)。其中,郭红东和蒋文华(2004)最早利用浙江省农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参加合作社的行为决策受到户主的文化程度、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市场发育程度、政府支持力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石敏俊和金少胜(2004)基于浙江省农户调查数据研究表明:农业商品化生产是农户产生对合作组织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和技术指导服务需求的关键原因,兼业行为的增加、有生产经验但不愿与别人分享限制了农户的合作需求,合作社的投票权分配、成员构成以及入社和退社限制等组织结构特征对农户产生合作需求具有显著性影响。张广胜等(2007)以沈阳市农户调查数据为基础,研究认为户主文化程度、农村贫富差距与农民合作需求之间呈负向显著效应,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学习、推广农业科技、代销农副产品等外部环境对农户合作需求则具有积极的正向效应。朱红根等(2008)利用江西省产粮大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户主文化程度、经营规模、农产品价格感知效应、经营困难程度、抗自然风险能力等对农户是否参加合作社的影响比较显著,而户主年龄、家庭人口数、种植历史、有无借贷、地理位置、当地农产品流通渠道发育程度则对农户是否参加合作社不具有显著性影响。卢向虎等(2008)基于7省24市(县)农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产品价格波动程度、户主文化程度、户主年龄、家庭主要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主要农产品销售半径对农户参加合作组织意愿的影响显著,而家庭人口规模、户主性别、农产品类型、主导农产品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家庭耕地面积、农产品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程度则对农户参加合作组织意愿的影响不显著。
2.2.2 资产决策权合约安排
关于资产决策权合约配置的各种解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交易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不完全合约理论。Goodhue(1999)认为农业企业要求控制农业经营决策的原因大致包括:降低企业事先制订计划的困难、保护种质资源的专利产权、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约束农户机会主义行为。Goodhue(2000)进一步研究发现,信息不对称导致农业企业无法准确识别签约农户的真实经营能力,那些能力强的农户存在隐瞒真实信息的机会主义,目的是获取额外的信息租金,为了约束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减少信息租金的损失,双方在签订合约时就会规定由企业负责某些关键性的农业经营决策。Bogetoft & Olesen(2002)研究认为,不同农户经营能力的差异决定了同类农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不同,加上现实普遍存在的农户经营能力与其经营规模配置失灵,不仅造成稀缺资源利用的低效率,而且也导致企业要素采购成本的增加;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合约关系,可以在保持资源所有者身份不变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决策权进行重新配置,进而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要素采购成本的有效降低。Martino(2007)认为关系信任程度是影响交易成本进而影响治理结构选择的重要因素,交易双方互相信任不仅能够节约成功达成一项交易的时间成本,而且可以增强事后环境出现不确定性时的适应能力,同时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时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双方的信任程度越高,在选择治理结构时,通过决策权转移的方式来加强对另一方的控制就越显得没有必要。同时,有学者试图从环境异质性的角度解释农业生产决策权的转移现象。例如,Cakir et al.(2009)认为不同地区生产同类农产品所面临的农业生产环境具有很大的差异,农业企业是否选择控制农业生产决策就需要权衡利益得失,当某地区农业生产环境差异较小,农业企业就具有直接控制农业要素投入决策的动机,而当农业生产环境差异较大时,有效的制度安排就应当是由农户负责农业要素的投入决策。
此外,部分学者还从合作社视角对营销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效率孰优孰劣的条件进行了理论探讨,两者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营销合作社要求拥有下游加工环节资产的控制权。例如,Hendrikse & Veerman(2001)认为合作社销售其产品面临两类套牢风险,分别源自农产品易腐特性决定的瞬时专用性和产品加工环节的资产专用性,前者可以借助合作社的集体议价优势解决,后者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产品加工环节的资产专用性较弱时,营销合作社具有效率优势,当产品加工环节的资产专用性较强时,传统合作社具有效率优势。Hendrikse & Bijman(2002)通过构建包括农户、加工商和零售商三级供应链模型研究发现:资产控制权配置受各市场主体专用性投资的成本和准租金之比的影响,当农户专用性投资成本与准租金之比超过加工商专用性投资成本与准租金之比时,农户控制产品加工环节的关键决策就具有效率优势,即在农户专用性投资重要程度大于加工商专用性投资重要程度的情况下,农户控制产品加工环节的关键决策就比较合理。Hendrikse(2005)进一步指出,资产控制权分为名义控制权和实际决策权,其中名义控制权通常由资产所有者控制;为了弥补合作社所有者自身的知识局限,实际决策权通常被赋予合作社管理层。当产品加工环节的资产专用性较强时,营销合作社并不必然缺乏效率,这是因为合作社可以将产品加工环节的关键决策权赋予管理层,进而避免产品加工环节的资产专用性增强造成的套牢风险。Hendrikse(2007)从关系性合约的视角出发,认为关系性合约下的缔约双方更为重视关系的持续性和声誉的累积,从而有助于增强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当缔约双方都看重未来收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较低、行动可被观察和证实以及历史交易的关系良好时,关系性合约的自我执行能力就非常强,此时,缔约主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得到有效约束,进而与资产有关的决策权配置与投资激励强度之间就不具有相关性。
从现有的实证文献来看,目前关于资产决策权如何进行合理配置的研究仍旧处于起步阶段。Raynaud et al.(2005)利用欧盟42家涉农企业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以声誉资本作为产品质量担保机制的农业企业较为偏好通过关键性决策权转移的方式来直接控制供应链上其他市场主体的重要决策,而依赖公共机构认证来担保产品质量的企业则较为偏好通过市场机制来间接影响供应链上其他市场主体的重要决策。Fernández-Olmos et al.(2009)根据西班牙187份葡萄酿酒企业的调查数据研究认为:企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和市场的不确定性是决定其是否直接控制其他市场主体经营决策的关键因素;当企业的资产专用性越强或市场的不确定性程度越高时,企业将放弃利用市场机制转而采用控制其他市场主体经营决策的方式来对交易进行规制。另外,有学者选择从关系合约的角度并结合具体案例来考察农业生产决策权的最优配置问题。例如,Karantininis et al.(2008)以丹麦某生猪屠宰场与养殖户缔结的关系合约为例,探讨了育肥猪禁食时间决策权的最优配置。研究表明:当猪肉市场价格超过前3个月平均价格时,将育肥猪禁食时间决策权赋予屠宰场能够有效约束养殖户的机会主义诱惑,进而增加缔约双方的合作剩余;而当猪肉市场价格低于前3个月平均价格时,养殖户在禁喂时间内继续喂食的经济激励降低,机会主义诱惑下降,此时禁食时间决策权的配置就无关紧要。Karantininis & Graverson(2008)则对丹麦生猪合作养殖模式中猪仔质量决策权的配置问题进行了考察,假如J和N为合作养殖模式中的两个缔约主体,其中J负责猪仔供应,N负责生猪饲养,在扣除猪仔成本和管理成本后,所有剩余按照纳什谈判解分配,此时,猪仔的质量将会影响缔约双方的合作剩余。文章研究认为,在猪仔市场行情较好的情况下,J向N供应低质量猪仔的违约诱惑将增强,此时应该将猪仔质量决策权赋予N。
在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部分学者也开始关注农业资产决策权的合约配置问题。例如,Liang et al.(2009)在考察浙江省梨果合作社的增值效率时发现,合作社与农户缔结的购销合约中,梨果生产决策权存在向合作社转移的现象。Hu & Hendrikse(2009)最早根据山东省12家农业龙头企业调查数据考察农业资产决策权在企业和农户之间的配置状况,以及决定企业控制农业经营决策程度的关键性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企业资产专用性强度、对货源的质量要求、声誉资本的规模及所具备的市场垄断力量对企业控制农业经营决策的程度具有积极正向效应,而农户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对企业控制农业经营决策的程度则不具有显著影响。Jia et al.(2010)将农业资产决策权配置分解为产前、产中和产后三个阶段,并利用中国15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数据发现:投入要素采购和田间生产管理的重要决策以农户控制为主,而产品销售决策则越来越趋向集中,改由合作社控制。进一步研究发现,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种类、是否拥有自主品牌、产品是否通过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牵头创办合作社的主体身份以及是否与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等因素对合作社控制农业经营决策程度具有显著的影响。
从国内已有的文献来看,有关经营控制权合约配置的研究成果非常欠缺,且已有成果基本都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例如,黄祖辉和王祖锁(2002)认为,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都会涉及专用性资产,在不完全合约条件下易引发双边套牢问题,进而影响到各方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激励;农户支配型合约可以规避企业套牢风险,在生产性资产高度专用性和产品高度易损性的领域具有效率优势;企业支配型合约可以规避农户套牢风险,在加工性资产高度专用性、生产性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和产品高度易贮性的领域具有效率优势;各自支配型合约通过农户与企业的资产专用性抵消作用而使合作剩余的分配较为公平,因而能够增强合约双方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王斌等(2011)通过构建“信任-交易成本-决策权配置”的理论框架,研究认为在合约将相关决策权配置给物质资本投入者带来的信任成本较高时,将相关决策权赋予人力资本投入者就具有效率优势;反之,则将相关决策权赋予物质资本投入者就具有效率优势;当合约双方的信任程度非常高时,相关决策权的配置就无关紧要。
2.2.3 价格风险合约配置
国外学者在研究价格风险的合约分配时,所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合约交易的价格风险转移效应(Knoeber & Thurman,1995;Martin,1997;Hegde,2001;Ramaswami et al.,2005)。二是合约交易的价格确定方式选择(Hueth et al.,1999;Kuiper et al.,2003;Olesen,2003;Neira & Quagrainie,2007)。三是农业生产者风险态度对其缔约行为的影响(Davis & Gillespie,2007;Franken et al.,2009)。
Knoeber & Thurman(1995)根据美国肉鸡养殖户的跟踪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市场风险是农户从事肉鸡养殖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大致占到84%,若农户与企业签订合约交易,大约有97%的价格风险发生了转移,这主要是因为合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脱钩,不再随其波动而波动。Martin(1997)根据美国生猪养殖户的调查数据研究认为,与独立养殖户相比,合约养殖户的收入风险显著降低。其中收入风险主要源于要素购买和产品销售的价格不确定性,合约养殖之所以能够降低养殖户的收入风险,关键在于要素购买和产品销售的价格风险部分实现了向企业的转移。Hueth & Ligon(1999)认为市场价格能够提供有关产品质量的额外信息,有效的合约就不应该规避生产者面临的所有价格风险。他根据美国西红柿种植户的调查数据进一步研究发现,生产者承担的市场价格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给企业,而是转移了其中的53%,关键原因在于避免市场价格风险全部转移后生产者缺乏生产优质农产品的经济激励,进而给签约企业造成利益损失。Hegde(2001)指出,1994年是美国肉鸡合约价格确定方式的分水岭,在此之前实行合约价格与市场价格脱钩的方式,但在此之后,合约价格确定方式重新引入了市场价格,进而导致农户面临的价格风险增加。该文在参考Knoeber & Thurman(1995)肉鸡合约价格确定方式的同时考虑引入市场价格因素,结果显示,79%的市场价格风险由企业承担,这说明在肉鸡合约价格确定方式中引入市场价格因素后,企业承担的价格风险相对减少,而农户承担的价格风险则相对增加。Ramaswami et al.(2005)根据印度安得拉邦家禽产业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选择与企业进行合约交易对价格风险的分配具有重要影响;就平均水平而言,实行合约交易后的农户仅需承担12%的价格风险;进一步调查还发现,价格风险向企业转移的关键原因在于产品销售价格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的提升。
Hueth et al.(1999)和Wolf et al.(2001)利用美国果蔬产业的调查案例研究认为,企业与农户进行合约交易时更为偏好选择与市场价格相挂钩的产品定价制度,这主要是因为固定价格制度不利于激发农户生产优质农产品的积极性,容易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进而造成整个产品市场陷入劣质低价的恶性循环,而与零售市场价格相挂钩的产品定价制度则能够使农户在承担部分价格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优质农产品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Kuiper et al.(2003)以委托人风险中性和代理人风险厌恶为前提假设,认为固定报偿为负时的线性合约仍具有效率优势。他们根据荷兰土豆供应链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尽管农户获得的固定报偿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降低,甚至达到负值水平,但其激励强度几乎翻倍,且获得了相当数量的风险溢价,该结论意味着供应链上的价格风险主要由农户承担。Olesen(2003)考察了丹麦丹尼斯克食品企业与梨果种植户之间的合约价格制度,认为梨果单产水平对合约价格制度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对于梨果单产水平较低的农户,企业和农户签订固定收购价格合约,此时农户无须承担市场价格风险;对于梨果单产水平中等或较高的农户,企业和农户签订可变收购价格合约,且合约价格波动幅度低于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此时市场价格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两者的差异在于,后者合约价格的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即农户面临的价格风险降低幅度更为明显。Mary et al.(2003)利用美国农业部农业和资源管理调查处(ARMS/USDA)的统计数据,考察了玉米和肉鸡合约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结果表明:合约存续期长短与玉米合约价格正向显著相关,合约交易数量、合约要求农户负责产量损失与肉鸡合约价格正向显著相关;非农就业和生产转基因玉米与玉米合约价格负向显著相关,可变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非农就业和养殖年限与肉鸡合约价格负向显著相关。Neira & Quagrainie(2007)以美国鲶鱼市场为例,考察了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风险转移行为,结果显示:企业承担着所有的市场价格风险,不存在将价格风险转嫁给养殖户的现象;表面上,企业在承担所有的价格风险时,通过向养殖户支付尽可能低的收购价格以便获得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养殖户在接受交底收购价格的过程中也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激励,因而双方交易的合约关系较为稳定。Kuwornu et al.(2009)利用荷兰土豆营销渠道的统计数据就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如何配置价格风险进行了评价,其研究结果表明:随着生产者和批发商的风险厌恶程度降低,以及为了套期保值而使用期货市场,风险中性的零售商所承担的价格风险在下降;由于绝大多数批发交易是由生产者合作社操控,因而生产者面临的价格风险向批发商发生了很大程度的转移。
Davis & Gillespie(2007)基于美国生猪养殖户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那些对市场风险持厌恶态度的农户与企业签订购销合约的可能性相对较高,这反映出农户与企业签订购销合约后,其面临的市场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将得到有效规避,主要原因在于生猪交易时的定价制度差异,即在市场交易时,执行“随行就市”的定价制度,而在合约交易时,执行的是溢价定价制度。Franken et al.(2009)借助美国伊利诺伊州立大学农场经营与农场管理(FBFM)推广计划数据库,考察了风险感知和风险态度因素对生猪养殖户缔约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养殖户对生猪价格风险感知越强烈或养殖户对风险越厌恶,则其采取合约养殖模式的可能性越高。这一结论从侧面反映了合约养殖模式有助于降低养殖户面临的价格风险的观点。
从国内已有的相关文献来看,学者们对市场风险合约分配的考察还停留在定性探讨阶段,缺乏经验性的研究。孙良媛(2003)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部分规避农户的价格风险,却无法完全消除农户的价格风险。通常情况下,农户的要素购买和产品销售的价格风险可以转嫁给企业,然而当产品滞销或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造成企业无力承担风险损失时,价格风险将仍由农户承担。孙敬水(2003)认为合约价格的确定依据的只是局部市场状况,再加上决策能力的限制,合约价格并不具有代表性,其中一方会因市场变化而蒙受损失,合约价格无法彻底地转移价格风险,仅仅是在签约双方相互转移,因而缺乏应变能力。金雪军和王利刚(2004)通过对浙江省宁波市章水镇浙贝交易从传统交易模式演变出准合约交易模式、准拍卖交易模式以及准期货交易模式的案例进行分析,揭示了地区专用性小品种农产品在高价格波动下的风险规避行为,认为不同交易模式的选择都是不同交易者出于不同的风险偏好,遵从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的选择。此外,何坪华(2007)指出,机会主义行为会造成合约交易的价格风险在签约双方之间转移,不公平的风险分担将导致签约双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同时,他从风险转移的角度对固定合约价、随行就市价、保护价、浮动价和利润分成制度的风险分担效果分别做了深入探讨,认为合约价格条款的合理设计有助于实现风险共担,并且能够对违背合约的风险转移行为加以约束。生秀东(2007)认为,农业合约的价格条款能够在分担市场风险和防范违约行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由于企业对双方总体经济效率的贡献往往大于农户的贡献,因而从效率角度讲,当合约缺乏约束力时,企业仍应执行保护价的收购条款以激励农户履约,进而降低合作利益损失。罗必良等(2008)对广东省徐闻县香蕉产业的滞销案例进行分析后,认为农业生产专业户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差异决定了其抵御市场风险的不同能力;企业与农户进行“合同价+保护价”交易,即在市场价大于合同价的情况下企业对农户进行一定的补贴,而在市场价低于合同价时实行保护价收购,能够降低农户专业化生产的价格风险。
2.2.4 合约交易的收入效应
早期,国外学者曾就合约交易的收入效应问题进行过激烈争辩,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侧重于定性分析,缺乏实证检验。Minot(1986)认为,虽然实行合约交易有助于农户获得生产信贷、投入要素、新技术和市场信息,并且顺利进入利基市场从事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生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行合约交易后的农户收益就会必然增加,关键还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合约关系能否持续和稳定。Little & Watts(1994)通过对非洲地区七个合约种植实例进行研究后发现,能够从合约交易中受益的农户占30%~60%,其余农户则会遭遇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而且,Grosh(1994)、Torres(1997)、Rangi & Sidhu(2000)和Satish(2003)等学者还进一步指出,合约种植不仅加剧了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渠道关系的权力失衡,而且还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到农户增收的可持续性。Porter & Phillips-Howard(1997)和Singh(2002)等认为,实行合约交易可能会对农户增收具有正向效应,然而,这也会引发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如农业资产决策权的丧失、农户收入差距扩大以及家庭内部关系冲突加剧等。不过,Glover & Kusterer(1990)和Fulton & Clark(1996)的观点较为乐观,他们认为实行合约交易在增加农户收益的同时,不仅有助于充分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能够使农户获得新技术扩散的溢价,进而形成农户增收的良性循环。
最近,国外学者开始采用定量分析工具来考察合约交易的农户增收效应。例如,Warning & Key(2002)利用塞内加尔花生种植户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实行合约交易后种植收益增加了55%,农户在参加合约交易时不存在规模歧视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花生种植的技术和资本门槛均较低。Birthal et al.(2005)考察了印度奶农、肉鸡养殖户和蔬菜种植户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收益,研究认为农户实行合约交易后,每升牛奶的总成本下降了20.70%,其中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各下降了3.48%和93.07%,每千克肉鸡总成本下降了96.91%,其中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各下降了93.05%和57.78%,每千克蔬菜总成本下降了26.47%,其中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各下降了8.90%和89.92%。他们指出合约交易农户的肉鸡生产成本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降幅,主要是因为企业免费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和药物等生产要素。Simmons et al.(2005)利用印度尼西亚玉米和水稻种植户以及肉鸡养殖户调查数据的研究发现:农户实行合约交易后,玉米种植和肉鸡养殖收益显著增加,水稻种植收益则无明显变化;玉米和肉鸡市场存在规模可观的潜在租金,加之玉米和肉鸡加工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为了约束农户违约倾向,合约收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水稻市场的潜在租金规模相对较小,加之稻米加工企业的货源渠道较多,合约收购价格相对不高。Chang et al.(2006)利用中国台湾水稻种植户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合约交易农户与市场交易农户相比,每公顷水稻种植的销售收益增加了11%,生产成本降低了13%,平均利润增加了50%;从整体上看,农户实行合约交易后,其效率绩效提高了20%。
Andri & Shiratake(2007)利用印尼东爪哇省雪梨和洋葱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实行合约交易后,每公顷雪梨和洋葱净销售收益分别增加了27.84%和57.26%,且每公顷雪梨和洋葱在销售环节的交易成本分别下降了25.52%和76.01%。Birthal et al.(2007)利用印度南部安得拉邦的家禽养殖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与市场交易农户相比,合约交易农户的家禽养殖利润并不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即便如此,合约交易农户的期望收益仍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进,这主要是因为合约交易农户在市场交易情形下缺乏专业技术和信贷渠道,家禽养殖利润偏低,而在实行合约交易后获得了专业养殖技术和生产信贷服务,使家禽养殖利润大幅提升。Setboonsarng et al.(2008)利用老挝首都万象市的水稻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与市场交易农户相比,从事有机大米种植的合约交易农户每公顷利润增加了482美元,从事普通大米种植的合约交易农户每公顷利润平均增加额为334美元。Birthal et al.(2009)利用印度拉贾斯坦邦的奶农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合约交易增加了农户销售牛奶的收益,与市场交易农户相比,合约交易农户每升牛奶销售收益增加约1.9卢比,纯收益则增加约1.1卢比;而且,合约交易能够节约农户销售牛奶的交易成本,在市场交易时,农户销售每升牛奶的交易成本平均约为2.47卢比,而在合约交易时,农户销售每升牛奶的交易成本平均约为0.81卢比,两者相差1.66卢比。
Miyata et al.(2008)利用山东省苹果和洋葱种植户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与市场交易相比,合约交易能够使农户的种植收益平均增加约1276元/公顷;其中,实行合约交易后,苹果种植收益的增加关键在于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而洋葱种植收益的增加则主要是因为收购价格的改进。Bolwig et al.(2009)利用乌干达咖啡种植户调查数据考察了合约交易对农户销售收益的影响,结果显示:合约交易对农户种植收益具有正向显著影响,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户实行合约交易后,能够获得更高的种植收益,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向签约农户提供了技术援助和有机认证。Minten et al.(2009)考察了马达加斯加蔬菜种植户与生鲜超市之间的合约关系,其中生鲜超市负责向农户提供生产技术和投入要素,并制定严格的收购质量标准。研究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与生鲜超市签订合约交易的农户将获得更高的销售收益,且收益波动性降低;此外,与生鲜超市签订合约交易的农户获得的新技术具有溢出效应,对稻米产量的提高具有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Saigenji & Zeller(2009)利用越南西北部茶叶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与国有企业签订合约交易的农户技术效率为0.69,与私营企业或合作社签订合约交易的农户技术效率为0.58,市场交易农户的技术效率为0.47;与市场交易农户相比,合约交易农户平均收益增加了40%,约为0.5美元/天。Bellemare(2010)估算了农户实行合约交易的支付意愿,并借此对农户实际实行合约交易的行为进行了控制,最后利用马达加斯加的农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农户实行合约交易后的种植收益将增加12%~18%,收益波动性将降低16%,农田休耕期每年将减少2个月,成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能性将提高30%。
国内研究方面,近几年也有部分学者开始对合约交易的农户增收效应有所关注。例如,黄祖辉和梁巧(2007)以浙江省箬横西瓜合作社为例进行分析,认为与合作社签订合约交易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户的安全感和抗风险能力,而且规模化生产、产品质量保证以及产品品牌效应能够提高农户的谈判能力和地位。胡定寰等(2006)利用山东省苹果种植户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合约交易有助于增加农户收益。主要原因在于,为了保证产品品质达到安全标准,超市不仅给予农户技术上的指导,而且提供高于市场价的合同收购价。祝宏辉(2007)利用新疆番茄种植户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订单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户种植产量、收入的增加作用显著,并且相对于非订单农业生产方式而言,订单农业的要素使用效率更高。孙艳华等(2007)以江苏省肉鸡养殖为例考察合作社的增收绩效,结果显示,与独立养殖相比,农户通过合作社的“利润返还”“饲料上门”“防疫上门”等服务较为显著地实现了增收绩效。郭建宇(2008)以山西省农户调查数据为基础研究发现:农业产业化对农户增收的影响程度与农户耕地数量、户主文化程度、与企业合作关系紧密程度有关。具体而言,农户耕地规模越大、户主文化程度越高、与企业合作关系越紧密,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户增收的效果就越明显。孙艳华等(2008)利用江苏省肉鸡行业的调查数据研究认为,与市场交易和合作社相比,签订生产合同的农户能够获得更高的单位养殖净利润,其原因主要是生产合同模式除了以规定的保护价收购肉鸡以外,还为养殖户提供优质服务。徐健和汪旭辉(2009)利用五省(区)农户调查数据研究认为:在户主年龄、户主学历、劳动力人数、种植面积、农业投入能力等因素保持不变时,签订合约交易能够显著增加农户净收益;与“公司+农户”模式相比,“公司+经纪人+农户”模式更能促进农户增收,而“公司+大户+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却并不具有显著优势。
2.2.5 农户施肥和施药行为决策
国外学者在考察农户施肥或施药行为的影响因素时,主要是针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非洲国家,这是因为大多数非洲国家农业生产仍然停留在传统农业阶段,如何诱使农户采用化肥和农药等投入要素以提高作物产量正成为当务之急(Adesina,1996;Nkamleu & Adesina,2000;Makokha et al.,2001;Lagat et al.,2003;Chirwa,2003;Winter-Nelson & Temu,2005;Tatlidil & Akturk,2004;Marenya & Barrett,2008;Egyir et al.,2011;Zerfu & Larson,2011)。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鉴于农业生产中施肥和施药行为造成的污染较为严重,因而学者们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如何设计出合理的制度以激励农户减少对肥料和农药的施用。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专门研究农业保险与农用化学品要素投入之间的关系(Horowitz & Lichtenberg,1993;Smith & Goodwin,1996;Mishra et al.,2005;Zhong et al.,2007)。其中,有关农户施肥和施药行为决策较具代表性的文献如下。
Adesina(1996)利用科特迪瓦水稻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化肥施用强度主要受到耕地规模、土壤质量、机械化种植、耕地压力、非农收入、户主受教育水平、耕地与村庄距离和与化肥市场距离等因素的影响。Nkamleu & Adesina(2000)以喀麦隆农户调查数据为基础研究认为:受教育程度较高或耕地离家较远的农户施用化肥的可能性相对较高,户主为男性、采用连作式耕作制度或以往接受过农技服务的农户施用农药的可能性相对较高,耕地产权为自有的农户施用化肥和农药的可能性均相对较低。Makokha et al.(2001)利用肯尼亚玉米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的化肥施用行为主要与户主年龄、有无接受农技服务、有无参加合作社和有无非农就业收入有关。其中,户主年龄较大、参加合作社或有非农就业收入的农户施用化肥的可能性较高,而接受农技服务的农户施用化肥的可能性则较低。Winter-Nelson & Temu(2005)利用坦桑尼亚咖啡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化肥施用强度主要受到产品预期价格、与化肥市场距离、种植密度、户主性别、家庭劳动力数、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产品预期价格将上升、户主为男性、家庭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化肥施用强度相对较高,而与化肥市场距离较远、种植密度较高或家庭劳动力数较多的农户化肥施用强度则相对较低。
Marenya & Barrett(2008)利用肯尼亚玉米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是否施用化肥主要与种植规模、户主性别、户主年龄、是否接受技术服务、能否赊账购买化肥、购买化肥的时间消耗等因素有关。户主年龄较大、受教育水平较高、机械化种植或获取信贷资金方便的农户化肥施用强度相对较高,而种植规模较大、户主为男性或允许赊账购买化肥的农户化肥施用强度则相对较低。Egyir et al.(2011)利用加纳芭蕉种植户的调查数据研究认为:户主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较高、家庭收入水平较高、拥有喷雾器具、能够获得信贷资金和拥有正规信息渠道的农户,施用农药的积极性相对较强;而种植年限较长、种植规模较大、与农药市场距离较远或存在雇工种植的农户,施用农药的积极性则会相对较弱。Zerfu & Larson(2011)利用埃塞俄比亚2004~2006年农户施肥情况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当农户容易获取信贷资金、参加政府技术服务计划、所在村庄设有肥料直销店、家庭收入水平较高、户主受教育水平较高或户主为村委会成员时,农户将增加肥料施用量,而当户主年龄较大或肥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农户将降低肥料施用量。
Horowitz & Lichtenberg(1993)以美国玉米产业为例考察作物保险对农户施肥和施药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购买作物保险诱使农户氮肥施用量增加约19%,农药施用量增加约21%,其中除草剂和杀虫剂各增加约7%和63%。Mishra et al.(2005)在考察美国小麦种植户施肥和施药行为时也特别关注了作物保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农户施肥行为主要受到土壤肥力、耕地是否易侵蚀、动物源肥料施用量和是否购买作物保险等因素的影响,其中购买作物保险将使农户减施肥料18.75美元/公顷;农户施药行为主要受到耕地是否位于病虫害易发地区和农药径流潜力指数等的影响,其中购买作物保险对农户施药行为不具有显著性影响。Zhong et al.(2007)利用中国新疆棉花种植户的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施药行为主要受到土地质量、种植密度、近四年棉田遭受损失程度、户主务农时间、近两年棉田平均单产和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农户施肥行为主要受到户主受教育程度、土地质量、近四年棉田遭受损失程度和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其中,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未投保农户相比,投保农户将增加约2.67元/亩的化肥投入,而减少约5.08元/亩的农药投入。
此外,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农业产业化可能会对农户施肥或施药行为产生影响,但遗憾的是,目前这类文献不仅数量缺乏,而且研究深度也明显不足。例如,Tatlidil & Akturk(2004)利用土耳其西红柿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合约种植模式下农户肥料和农药投入平均分别为196美元/公顷和70美元/公顷,非合约种植模式下的农户肥料和农药投入平均分别为168美元/公顷和69美元/公顷,据此可以初步认为合约种植模式对农户施肥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Zhou & Jin(2009)利用中国浙江省蔬菜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与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相比,施用高毒农药的频次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因为农户参加合作社的合约安排严格限制了农户选择农药类型的范围,并且规定合约收购价格与产品质量相互联系。
国内研究方面,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对影响农户施肥或施药行为的因素进行了考察。例如,王华书和徐翔(2004)、张云华等(2004)、马骥等(2005)、马骥(2006)、何浩然等(2006)、周峰和徐翔(2008)、黄季焜等(2008)、顾和军和纪月清(2008)、巩前文等(2008)、徐卫涛等(2010)、王志刚等(2011)、宁满秀和吴小颖(2011)等。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文献如下。
张云华等(2004)通过对3省15县(市)的农户调查发现:近半数农户选择施用高毒农药,无公害和绿色农药的施用者并没有绝对优势,这主要是受到农户户主特征、家庭经营特征以及外部环境特征等因素的影响。马骥等(2005)利用华北平原冬小麦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认为:农业劳动力年龄、氮素价格、土壤肥力、种植业收入比重、种植规模和有无施用有机肥是影响农户氮素施用量的关键因素。何浩然等(2006)基于9省10县农户调查数据的研究表明:非农就业对农户化肥施用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有机肥和化肥之间的替代性并不十分明显,农业技术培训与农户化肥施用水平呈正相关关系,不同地区的农户化肥施用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马骥(2006)在调查华北平原冬小麦和夏玉米种植户的施肥行为时发现:绝大多数农户存在过量施用化肥的倾向,除化肥价格、家庭非农收入和农业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以外,影响农户化肥施用量的因素还包括土壤质量、作物种植目的、是否接受过施肥技术指导、是否施用有机肥以及农户风险态度等。黄季焜等(2008)以转基因Bt抗虫棉调查数据为基础的研究认为:如果农户了解病虫害防治技术的信息和知识,其农药施用量将减少;为了避免病虫害等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越倾向于规避风险的农户农药施用量越多;此外,农药价格、户主文化程度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对农户施药量也具有显著性影响。巩前文等(2008)利用江汉平原农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户施肥量决策主要受到耕地离家距离、耕地等级、耕地灌溉便利程度、耕地产权、是否接受过施肥技术指导、种粮是否划算和农产品商品化比例等因素的影响,且不同因素的影响程度和显著性存在差异。宁满秀和吴小颖(2011)以福建省茶农为研究对象着重考察了技术培训对农户化学要素施用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农户化学要素施用行为主要受到户主文化程度、土壤质量、病虫害严重程度和是否参加技术培训等因素的影响;其中,参加技术培训与农户化学要素施用量负相关,即参加技术培训显著降低了农户化学要素施用量。
此外,还有少数学者专门就农业生产的不同垂直协作方式与农户施肥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例如,周峰和王爱民(2007)利用南京市蔬菜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时,关系紧密型垂直协作方式对农户施肥行为的影响较为显著;与市场交易方式相比,关系紧密型垂直协作方式下的农户化肥施用水平将平均减少28元/亩,农家肥施用水平将平均增加31元/亩。张利国(2008)利用水稻种植户调查数据研究认为:与市场交易方式相比,销售合同、生产合同、合作社和垂直一体化等紧密型垂直协作方式能够不同程度地诱导农户减少化肥施用量;环境关注程度、有机肥施用量、是否参加农技培训对农户化肥施用量也具有显著性影响。与其他文献相比,上述两篇文献的研究视角较为新颖,然而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就垂直协作方式影响农户施肥行为的作用机理展开深入研究。
2.2.6 简短评述及研究启示
作为农户合作联盟的合作社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强调横向合作关系的生产者协会,二是强调纵向合作关系的营销合作社(Feng & Hendrikse,2008)。其中,生产者协会形成的目的是增强农户参与市场的联合议价能力,而营销合作社的形成则主要是为了获取下游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悠久,其业务规模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优势,例如,目前在欧洲,通过农业合作社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市场份额超过60%,交易额接近2100亿欧元(Galdeano et al.,2005)。考虑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户近乎完全产业化经营的客观事实,假设各个农户经营的规模相当,那么可以推断,欧洲约有60%的农户参加了合作社,而其余约40%的农户则选择与企业签约交易。此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源自农户间自发合作的需求,属于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合作社完全由农户所有和控制(Barton,1989)。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目前成员覆盖范围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张晓山,2009),并且普通农户“不善合作”而又“需要合作”的特征导致非农户主导的外生型合作社成为合作的必然选择(黄胜忠,2008)。正是因为这一背景差异,国外学者对农户参加合作社行为决策的关注程度较低,取而代之的问题则是当合作社与IOFs共存时,农户应当如何在其中做出选择;相反,为了鼓励越来越多的农户参加合作社,加速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内学者对农户参加合作社行为决策的研究则表现出极为浓厚的兴趣。
农户参加合作社后,似乎只是形成了身份的隶属关系,但从本质来看,则更多的是意味着某种合约交易关系的形成。Sykuta & Cook(2001)指出,任何合约交易关系至少包含资产决策权配置、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等内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有关合作社内部交易合约安排的研究成果仍相当缺乏,国内外学者更多的是关注农户与企业之间交易的合约安排问题。尽管如此,这些文献对于该研究的开展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一,关于决策权的合约安排问题。绝大多数学者从交易成本理论和不完全合约理论的视角进行了解释,其中存在的主要不足是缺乏实证检验;当然,也有极少数学者利用实地调查数据就农业生产决策权的合约安排问题进行了经验考察(例如,Hu & Hendrikse,2009),并且从中获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但欠缺之处在于没有考虑同一企业或合作社与不同类型农户订立合约时可能会存在差异化的合约安排现象。第二,关于价格风险规避的问题。国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农户实行合约交易模式后的价格风险规避进行了研究,例如模拟计算签约交易后的价格风险规避程度、探讨企业对交易合约的价格条款设计以及考察风险因素对农户交易合约选择行为的影响等,其研究方法侧重于定量分析。与国外学者不同,国内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所关注的焦点则是合约交易规避农户价格风险的条件,亦即合约价格条款的选择,其研究方法仍以定性分析为主。第三,关于合约交易的收入效益问题。国外学者在农户与企业实行签约交易能否带来自身收入增加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合约交易在短期内能够增加农户收益,但从长期来看却不利于农户增收,二是认为合约交易能够带来农户收入的持续增加;在研究方法上,前者侧重于案例分析,后者则强调定量研究。国内学者的研究普遍认为,合约交易是节约农户交易成本和增加农户收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但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分析和案例研究,定量研究仍相对缺乏。
关于农户施肥和施药行为决策的研究,国外文献具有如下鲜明特点:针对非洲国家时,更为强调如何促使农户多施用农业化学品要素;针对西方发达国家时,则更多强调如何诱导农户少施用农业化学品要素。为此,部分学者的研究旨在揭示影响农户施肥或施药行为的关键因素,以便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激励农户多施用肥料或农药的政策措施,从而提高作物产量;其他学者的研究则旨在揭示某项制度安排(如农业保险)是否会对农户施肥和施药行为构成影响,试图弄清此项制度能否实现经济和环境功能间的相互协调。国内研究方面,也有不少学者对农户施肥和施药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目的是探明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促使农户降低肥料和农药施用量,以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并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Hueth et al.(1999)认为,交易合约的内部制度安排限制了农户行动集合的选择范围,从而有可能会对农户施肥和施药行为产生影响。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关于合约交易与农户施肥和施药行为的关系的研究尚未引起国内外学者的重视,而这对于弄清和理解合约交易的环境含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纵观现有文献,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关于合作社内部交易合约安排及其环境效果的研究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关注。事实上,在转型经济时期的中国,就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尤为必要。其理由有三:第一,由于小农户的资源禀赋约束和集体行动的内在矛盾,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由企业、贩销户和基层政府组织等领头创办,小农户与合作社(核心社员)之间存在利益目标上的冲突。第二,受社员异质性和合作社自身因素的影响,合作社内部交易合约安排不仅在不同合作社之间存在差异,而且在同一合作社内部的不同社员之间也可能存在差异。第三,鉴于当前农户肥料施用结构失衡和农药过量施用现象十分突出,弄清合约交易对农户施肥和施药行为的影响及作用机理,有助于设计出使经济和环境功能相互协调的合约安排。为此,在结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书选择山东省苹果种植户作为研究对象,深入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交易合约安排及其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者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