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交易合约安排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3 相关概念

1.3.1 合作社

合作社(cooperative)最初出现在工业革命时期,学界对其内涵存在多种多样的界定(Staatz,1984;McBride,1986;Barton,1989)。Nilsson(1994)曾对合作社的各种概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发现各种形态的合作社具有如下共同特性,即“合作社是一种经济行为”、“合作社旨在满足社员的共同需要”和“合作社由社员所有和控制”。目前,被各国普遍认可的合作社概念是由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最先提出,它认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以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和愿望为目标。在实践中,合作社的运行包含七项基本原则,即:①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②社员民主控制;③社员的经济参加;④自治和独立;⑤提供教育、培训和信息;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心社区。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概念除强调经济功能外,特别强调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理念。但是,并非所有地区都完全接受上述原则,例如,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UWCC)认为,合作社是建立在非营利或成本基础上,由入股的社员自主拥有、控制和运营的事业,并由使用者所有。

关于农业合作社,美国农业部的农业合作社服务处(ACS)认为其基本的组织原则可以归结为三项,即“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使用者受益”(Barton,1989;Ortmann & King,2007)。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中心(RBCDS)进一步指出,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David,2004)。“用户所有”是指合作社的所有者拥有合作社,各个成员有责任根据自身的惠顾量向合作社投资,从而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用户控制”是指合作社的所有者控制合作社的运行,这种控制可以通过董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等方式进行;“用户受益”是指通过组建合作社,社员可以获得延伸的产业链上的价值增值,可以获得除合作社之外其他组织不可能提供的服务,可以获得及时的、有质量保障的农业生产资料等,并且其分配情况是基于社员对合作社的惠顾量。在实践中,适当放宽这三项原则,就会存在介于传统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IOFs)两种治理结构之间的多种治理结构(Kalogeras et al.,2007)。农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特定服务来支持社员经营活动,进而实现农户收益的增加。农业合作社具有的两个属性使其与垂直一体化的治理结构较为相似,一是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垂直联合只限于局部,二是社员集体拥有合作社。当然,集体所有权也给合作社的决策机制带来了挑战(Bijman & Hendrikse,2003)。

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法与国际上所界定和使用的“农业合作社”概念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在本研究中所使用的合作社概念与国际上的“农业合作社”或国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具有一致性。此外,对真伪合作社的辨识,主要依据的是该“合作社”是否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

1.3.2 合约安排

合约(contract)又被称为契约、合同、协议或订单等。《法国民法典》指出,“合约为一种合意”。所谓“合意”,是指签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牛津法律大辞典》规定,“合约是指两人或多人在相互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某项合约关系的形成必须以签约双方的一致同意为前提,且签约双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关系的约束。经济学中的“合约”概念与法律规定的“合约”概念存在很大差异。现代经济学中的“合约”概念,比法律所使用的“合约”概念更为宽泛,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也包括一些默认合约,实际上是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作是一种合约关系,并以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科斯等,1999)。

最早对农业合约进行分类的文献可以追溯至 Mighell & Jones(1963)的相关研究,他们将农业合约分为销售合约和生产合约两种类型。美国农业部经济服务处(USDA)借鉴了这一分类方式,并指出:在销售合约中,买卖双方仅就产品的交付时间、定价方法以及质量要求等达成事前一致性同意,卖方按照约定进行生产,买方不参加具体的生产决策;在生产合约中,买方严格控制产品的生产过程,要求参加具体的生产决策,同时保留某些重要投入要素的所有权(Macdonald et al.,2004)。在国内,一些学者将农业合约的类型划分为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其中,商品契约是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按照市场价或最低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也有可能按照契约要求向农户提供一定的技术或生产资料;在所有商品契约中,企业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户仍拥有生产的部分剩余控制权,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外在的监督者。而要素契约是指,企业先租用农户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再雇用农户进行耕作等生产,在监督的基础上确定其工资水平;在所有要素契约中,企业可以直接配置农户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并在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安排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周立群和曹利群,2002;吴秀敏和林坚,2004;郑江淮和胡小文,2009)。

经济理论认为,任何一份交易合约都至少包括三个维度的基本内容,即价值的分配、风险的分担和决策权的配置(Sykuta & Cook,2001)。因此,如果就农业生产来讲,在考察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合约进行交易时,至少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生产决策权是如何配置的?二是价格风险能否得到规避?三是农户能否从合约交易中实现收益的改善?本研究在考察合作社内部交易合约安排时,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