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经济史文集(第3卷):资本主义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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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欧封建社会中的集市贸易和城市的兴起

第一节 集市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一、封建领地的纯粹自给自足经济不可能长久维持

资本主义起源于西欧,它来自西欧封建社会。为什么资本主义最早产生于西欧?为什么在西欧封建社会解体后会出现资本主义?必须从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的经济特征谈起。

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的经济基本上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封建领主通过劳役或实物地租的形式,从农奴那里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物品,以满足需要。封建领主不管是以劳役形式还是以实物地租形式取得物品,都是建立在生产者对封建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无论在西欧大陆还是在英国境内,一个大封建领主可能拥有若干座庄园。庄园是大地产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通常由农奴出身的庄头直接管理。庄头的任务是监督服劳役者,催收实物地租,向封建领主的住所运送物品,定期报告庄园账目等。庄园的形式多种多样,很难说当时的西欧有统一的庄园制度。参看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87-188页。在封建庄园内,也有一些从事手工劳动的工匠,他们通常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他们生产出来的手工制品同样是供领主需要的。一个农奴的家庭是典型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单位,农奴家庭需要的几乎全部物品都是他们自己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就是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的情况。

奴隶制在罗马帝国后期就已经衰落了。乡村中的奴隶制大田庄在被证明收益太低之后,奴隶逐渐被佃户取代。琼斯:《古代社会的衰落》,伦敦,1966年,第296页。公元2世纪时,佃户成了罗马帝国乡村的主要劳动者。参看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490页。城市工业中对奴隶的使用仍持续了一段时间,稍后仍被“人数不断增多的自由工人所代替……奴隶劳动显然根本不低廉,奴隶也毫不驯服(如奴隶起义所示),而购买奴隶所付的代价一般很昂贵”同上书,第495页。。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奴隶制在西欧从未真正恢复过。在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中,对于日耳曼部落的情况有如下的记载:“日耳曼人的奴隶都分别居住,有他们自己的家室。主人将奴隶当作农夫,让他们交予主人一定数量的谷物、牛或衣料。奴隶如能按数交纳,除此以外,并无其他负担。”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郭守田主编,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9页。这表明,日耳曼部落中并未实行过奴隶制,他们实行的类似于后来西欧的农奴制。西欧封建社会初期,有些地区例如盎格鲁-萨克森时期的英格兰早期从事劳动的是奴隶,稍后就改为授田给这些劳动者,但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参看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2-33页。出现过对被俘获的人或占领区内的人实行强制性劳动的情形,但不普遍。到了10-11世纪,“我们所可看到的少数奴隶,不是田间劳动者,而是家庭仆役。庄园经济的惯例是不容许欧洲奴隶制度继续保持的”。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81页。

要知道,罗马帝国盛期,西欧一些地区的商品货币关系相当发达,那里有繁荣的城市,有兴旺的工商业。然而到了罗马帝国后期,城市经济已开始走下坡路。连年的战乱,军阀的争权夺利、据占地盘,沉重的赋税和勒索,使得工商业凋敝不堪,所以“并不是日耳曼人一到,(古代罗马的)城市制度就骤然消亡的”皮朗:《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7页。。蛮族的入侵使灾难加深了,不少城市被劫掠一空,“居民都惊逃到海岛上,森林中和大山里。一个当时的人写道:‘现在有面包的人,在当时,他可以自称是一个富人’,而潜行回来住在废墟中的旧日居民的残余,就只有野兽和他作伴”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8页。。例如,古代西欧最繁华的都会罗马城,在经历多次洗劫之后,在公元6世纪时,人烟稀少,往日高大的建筑物,一座座墙塌壁倒,杂草丛生,变成了猫头鹰或蝙蝠栖息之地。城里的空地,或者种上了庄稼,或者成为牧场,或者堆满了破砖、垃圾。再如,古代地中海沿岸城市马赛,曾经贸易兴隆,船来船往。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7、8世纪之交。从7世纪中叶起,随着穆斯林在地中海推进,马赛衰败了。“半个世纪以后马赛港一片孤寂。养育它的海对它关上了大门,海通过它所哺育的内地的经济活动最终消失了。”皮朗:《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8页。没有商船往来,只有一些小渔船在岸边停泊。意大利西北边境的主要商道上,已经看不到商队马帮的踪迹,只有少数虔诚的香客稀稀落落地在这些崎岖不平的山道上行走,其中偶尔也夹杂着几个肩挑背负的小商小贩,他们冒着被拦路打劫的危险,把货物从一个地方贩运到另一个地方,尤其是把当时十分珍贵的东方商品贩运到西欧,卖给迫切需要这些商品的封建领主。

一般说来,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货币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完全消失,只是不占重要地位。封建领地的自给自足不是纯粹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也不可能长久维持。一个封建领地、一个庄园,不管范围有多大,有多少农奴,多少工匠,也很难使每件物品都靠领地内的农奴和工匠生产出来。最明显的是盐和铁这两种物品,它们是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但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使每一个封建领地都有盐井或铁矿山。甚至并不是每一个庄园的土壤都适宜种植葡萄,从而并不是每一个庄园都能酿造出美味的葡萄酒。以食盐为例,当时各地的盐井几乎都被寺院占有,盐井中的盐水被提到地面后用火煮熬,盐由寺院出售。可见,即使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零星的商品交换仍然存在,这同原始部落长时期的自然经济是不一样的。既然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的自给自足经济不可能是纯粹的自给自足经济,而是多多少少让货币起着一定的作用,何况社会对货币的需要量因种种不同的情况而在不断扩大之中,因此经济的变化趋势就不可避免。参看肯宁安:《英国工商业的成长》第1卷第5版,剑桥,1915年,第114-116页。

首先,封建主本人是需要货币的。一方面,领地内既生产不出质量上乘的武器装备(如好的刀剑、盔甲、马匹、马具等),又生产不出某些贵重的消费品(如丝绸、香料、瓷器、首饰、好酒等),他们必须到领地以外的地方购买,于是迫切需要取得货币。另一方面,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战争频繁发生,封建主不是主动地,就是被动地卷入战争之中,如攻打其他封建主以扩大势力,或防御其他封建主的侵犯,这都迫切需要货币,因为组织军队要钱,加固城堡要钱,购买武器、装备、给养要钱,赎回被俘虏的亲人也需要钱。此外,需要定期向上一级封建主贡献货币或购买贵重物品作为贡礼,这是下一级封建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而必须采取的措施。由此看来,无论从生活方面看,还是从维持统治的方面看,封建主们都需要取得货币,多多益善。

封建主怎样才能取得货币呢?虽然西欧封建社会初期封建主们习惯于用抢劫方式来获取货币,如洗劫寺院,掠夺村庄,甚至拦路打劫,但这不能保证可以取得稳定的货币收入。向封建领地的臣属勒索货币,也不是经常的生财之道。至于农奴,他们的义务是向封建主服劳役,缴纳实物,他们没有什么货币收入,所以封建主很难从农奴那里弄到货币。封建主们就在庄园内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身上打主意。在封建主看来,这些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可以为主人提供较稳定的货币收入,因为手工业品各有特点,比较容易出售。这样,封建主就允许一些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外出生产经营,要求他们按期缴纳一定的货币,作为对劳役的替代。

即使是农奴,或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他们自身也是需要货币的。比如说,有些农具、手工工具是自己生产不出来的。耕畜也往往需要购买。由于西欧农村土地的土壤黏结,而且当时地广人稀,亩产量低,所以一定要用牛或马挽重犁。耕牛和役马是农民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参看波士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2版,剑桥大学出版社,1971年,第142-143页。至于生活中必需的食盐或其他生活资料则更要花钱去购买。在向封建主缴租时,有时也需要附带缴纳一些货币。总之,没有货币,什么都办不成。他们怎样得到货币?也只有出售一些农产品(尽管不容易卖掉)或手工业品。

究竟是中世纪初期庄园的自然经济导致商业的缺乏,还是商业的缺乏导致庄园的自然经济,是有争论的,下面这种看法可能有些道理,即“因果关系既不是那样的简单,也不是那样单方向的”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5页。。从西欧封建社会中集市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事实可以表明,正因为庄园经济是自然经济性质的,所以中世纪初期几乎没有多少商业活动,但庄园纯粹的自给自足又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因此对商品交换和对货币的不可遏制的需求便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的自给自足经济中逐渐滋生。集市贸易正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集市贸易的产生

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之所以能够外出售卖自己的产品,与生产力的发展有一定关系。这是因为,他们用来出售的是剩余产品,如果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以至于他们无法提供剩余产品的话,出售产品就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

外出的手工业者和农奴,以及从事交换的小商贩们,经常聚集在渡口、大路交叉口、河流汇合点、寺院或教堂附近,或古代城市的废墟上,在这里从事交易。在这些地方所形成的是集市的雏形,或称地方性小市场。交换是零星进行的,规模小,而且都属于零售商业。据历史记载,大约从公元9世纪初叶起,在西欧各地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地方性小市场。参看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88页。从经济上说,外出的手工业者和农奴聚集到一起来彼此交换自己的产品并取得货币,或让商人到这里来收购,要合算得多,因为商人和农奴、手工业者之间单独的一次交易,价格难以确定,而在市场上则易于确定下来。同时,商人也认为这种交易方式对自己是合算的,因为免得沿村沿户收购,从而可以节约成本。参看坎蒂隆:《商业性质概论》,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页。

地方性小市场同集市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虽然有争论,但大体上形成如下看法:地方性小市场与集市有两个主要的区别。第一,地方性小市场规模小,仅限于零售业,从事交易的以生产者本人为主,而集市的规模要大得多,既有零售业,又有批发业,从事交易的不限于生产者,职业商人后来成为集市贸易的主角。第二,地方性小市场的影响小,只是附近的农奴和手工业者把自己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拿到这里来出售,而集市的影响要大得多,它常常吸引远处的商人前来,甚至还有外国商人,所以它带有当时条件下的国际贸易性质。参看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88页。有些集市是在地方性小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集市形成以后,某些地方性小市场仍继续存在。

集市贸易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的集市,另一类是同宗教节日相结合单行的庙会。集市总是定期举行的,一般隔数日或十余日举行一次,一次通常一天,而庙会作为一种大型集市,一般是一年举行一次或几次,每次长达几日或几十日。庙会吸引了更多的卖主、买主、香客和游览者。到庙会上进行交易的人,把货物从远处运来,临时搭好棚架,边陈列,边交易。庙会期间还经常举行各种娱乐活动,如演戏、玩杂耍。庙会上还有人开设赌钱的摊子。为庙会上的交易人和游客服务的小饭馆、食品摊、旅店也相继建立。集市和庙会也可能在同一个地点举行。汤普逊在所著《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一书中指出,有许多寺院获得了举行周市场(集市)和年市场(庙会)的两种许可证。例如,圣得尼斯寺院有一个周二举行的市场,每周一次,同时又在每年10月举行年市场,一年一次,连续四周。参看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41页。

在集市贸易产生的过程中,寺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寺院也是封建主,寺院同样需要货币。加之,寺院是易于吸引交易者前来的场所,所以集市贸易的地点有时就在寺院附近。但这并不意味着寺院附近的集市以后一定会发展起来,因为不同的集市相互竞争。在西欧封建社会的较长时间内,生产力的发展十分缓慢,而集市贸易的发展取决于整个社会的购买力的增长情况。在社会只可能有那么大的购买力的条件下,再加上各个集市之间的竞争,所以有些更适宜发展的集市能继续发展,另一些集市则渐渐停滞或萎缩了。汤普逊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中对此作了分析。他写道:“大寺院由于它们的经济重要性,由于它们所经营的工业和商业活动,由于它们有名的圣迹吸引来大批群众聚集在它周围,应该已成长为卓越的城市中心。但事实上,很多大寺院,由于居民流入城市丧失了人口,因而陷入贫困和毁灭的状态,虽然有少数寺院在它周围的不自由社会反叛以后,发展为城市,像在阿拉斯的圣瓦斯特寺院和在瑞士的圣加尔寺院那样。克伦尼、克雷尔服、费冈、科比、赫斯斐尔德各大寺院都没有成长为城市,相反的,它们蜕化为荒凉的乡村社会。”参看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13-414页。

集市的开设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地方上的小封建主没有这种权力。只有国王或大封建主才有权批准在自己的领地内开设集市。集市与集市之间的竞争,反映了国王或大封建主之间争夺集市管辖权的斗争,因为集市能使封建主得到大量货币。如果说小封建主还只能从参加集市贸易的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那里得到货币,或者只能把自己庄园里的剩余产品拿到集市上去出售而得到货币的话,那么国王或大封建主们却有大得多的货币收入来源,这是利用批准开设集市的权力而得到的货币,以及集市上收取的税款。这是令一切小封建主羡慕不已的财源。

集市上开始时没有职业商人。起初,只是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进行交换。“这种交换是在没有商人作媒介的情况下,在城市的集日里直接进行的。农民就在集市上卖出买进。在那里,不仅农民知道手工业者的劳动条件,而且手工业者也知道农民的劳动条件。因为手工业者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也还是一个农民,他不仅有菜园和果园,而且往往还有一小块土地,一两头母牛、猪、家禽等等。”恩格斯:“《资本论》第三卷增补”,载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17页。那么,职业商人是如何形成的?在欧洲、职业商人本是一种古老的职业,在罗马帝国时代,职业商人几乎处处皆有,从呼风唤雨、操纵市场的巨商,到摆摊叫卖的小贩,财富的差距极大。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商人已消失,即使有一些小商小贩在经营,但只不过是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的点缀而已。随着集市的兴起,职业商人来自何处?除了少数是原来的小商贩而外,大多数是由参加集市贸易的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演变而来的。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一书中对这一过程作了如下的论述:“在这种定期集市上进行交易的人大多数还不是专业化商人。甚至当交易已经经常化、市场也时常开放时,商人仍可能是每周到市场来一次的农民;除此而外,他们的生活方式并不需要有什么改变。完全有可能交易就以这种简单不过的方式长期进行下去。然而,这不过是从定期集市进到专业化贸易的开端迈出的很小的一步。”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7页。

希克斯接着写道:“某些农民可能比另一部分农民富有,或仅比别人拥有更多的交易品(不是同一种东西)。由于他们可卖的东西较多,别人会特别急于同他们做生意;结果他们的贸易越做越兴隆。卖给他们的货并不总是他们愿意要的(简单交易以每方都愿意要为前提);但由于生意越做越活,他们有时也情愿把这种货物买下,因为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把货物转售给别人。他们这时已开始充当经纪人了。实际上涉及多方面的交易,必须通过他们才能商定。他们可能仍然是亦商亦农的人;但已开始在发展某种部分的专业化。”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7页。

从纯粹务农(或农村的手工业)到亦商亦农,从非专业的交易者到部分专业化的交易者或经纪人,只是走完了职业商人形成过程的一半,紧接着,经纪人便会利用各种机会买下有某种耐用性的货物,无须立即脱手转卖,并且会往返于产地与市场之间,购买可以销售出去的货物,再把这些货物存放在市场上,随时准备出售。“如果做到这一步,他实际上已成了一个专业化的商人。他已经将自己的活动基地移到了市场所在地,在那里开店营业了。”同上书,第27-28页。一部分大商人就是这样产生的。职业商人的逐渐增多,为集市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条件。

中世纪前期的商人在西欧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奇波拉主编的《欧洲经济史》中,对他们有这样一大段评价:“有的编年历史学家把商人描绘成无法无天难以对付的人,他们藐视法律,除非法律刚巧对他们有利。他们酗酒成性,唯一使他们称赞的只有那些无所顾忌、能拉开嗓门讲下流故事、引诱他们狂笑滥饮的人。这批人用他们赚来的钱大摆庸俗的宴会,宴会上喝得酩酊大醉。这种看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只有性格坚强的硬汉才敢在树林浓密、行程困难和不安全的黑暗时代的欧洲到处旅行。只有贪婪的冒险者才能为了赚取钱财敢于面对危险的流浪生活的千辛万苦。也只有肆无忌惮的人才会如此公开漠视教会在道德上的谴责,而去从事一个社会地位卑贱的职业。”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7页。没有这些商人,就没有城市的兴起,也就没有日后西欧封建社会中体制外权力中心的形成。

三、集市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集市贸易兴起以后,在集市的地点或附近,开始有一批常住的居民。他们主要是从庄园外出干活的、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以及从其他封建领地逃亡出来的农奴。正处于形成过程的职业商人队伍,也是常住居民的一部分。手工业者和逃亡农奴在这里开设小作坊,平时从事手工业生产,集市的开市期间兼营商业。当时的手工作坊和零售商业是结合在一起的。职业商人则主要从事贩运货物,或从事批发商业。除此以外,一些有自由身份的手工业者也聚集到集市里。在南欧,早在公元6世纪就有了自由手工业者,在北欧,8世纪以后自由手工业者较为普遍。参看马克斯·韦伯:《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126页。他们人身自由,靠自己的手艺为生,或到处摆摊营业,或开设一家小作坊。

在集市贸易的发展过程中,本来界限不很清楚的批发贸易与零售贸易,渐渐区分开来了。批发贸易往往同长途贩运有关。虽然有些小商贩也从事货物的远程贩运,而把货物运到集市以后则从事零售,或先把货物运到家中,陆续拿到市场出售,但毕竟总有一些大商人专门经营批发业与长途贩运。他们财力雄厚,并且经营一些贵重物品的交易。

在这期间,从商人中又分化出一些经营货币的商人。首先,由于集市贸易具有国际贸易性质,不同国家的商人带来不同的货币,这些货币的成色和重量很不一样,交换时常常会遇到困难。其次,还有伪造货币和货币成色被人为地降低的问题。再次,还存在金银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例问题。这就需要有一种专门从事货币兑换的商人。这些人就是最早的货币经营商。

在当时的西欧,封建割据,大大小小的领主,只要有军队,就在境内、甚至越境打家劫舍,连农家也不放过,耕畜、衣物全都作为战利品被掠走。加之盗匪横行,住户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有些地方,农民没有耕畜,只好用人力犁田,从而被称做“hand husbandman”(靠手工耕地的农民)参看波士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2版,剑桥大学出版社,1971年,第148页。。有些地方,为了躲避军队和土匪劫掠,“农民把牲口散放在森林里,让它们自谋生路。猪群当然在树林里乱跑。这种猪是瘦小的、背脊尖似剃刀的牲口,腿劲很捷;老公猪长着巨齿,确是凶狠的,几乎和真正野公猪那样”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45页。。当时的人认为,只有在集市上,而且是在集市贸易时间,才是安全的。然而,从各地通往集市的道路,也不安全。旅途治安情况很差,所以商人们在长途贩运时不仅自身携带武器,而且也雇佣保镖护送,即使如此,抢劫商队的情形仍时常发生。这样,不少商人在外出采购货物时不敢携带大笔现金,在集市上出售货物后也不敢把现金带回家。于是在集市上,经营货币的商人除了从事兑换货币的业务而外,又有了暂时保管货币和异地汇款的业务。汇票起源于什么时候,说法不一。比较流行的看法是始自西欧封建社会初期集市上的犹太商人。由于一些犹太家族成员分居于各地,都从事商业、货币经营业,所以汇兑业开展起来了。“犹太人发明了汇票。这个方法使得贸易能够避免暴行,并且能够在各地维持下去。最富裕的商人的财产都看不见了,又可以寄送到各地去,什么地方都不留痕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7页。此外,经营货币的商人还兼营贷款收息的业务。在意大利境内的一些集市上,出现了一些手持钱币,坐在条凳上经营货币的商人。他们最初只是替客户兑换货币,鉴别货币的真伪与成色,这被认为是近代银行的起源,所以在意大利语中,银行这个字原来的意思就是条凳。皮朗指出:“中世纪最初的一批银行家,有一部分是银钱兑换人的后裔,银钱兑换人的出现是货币复杂化的结果,由来已久,他们的职业不受任何控制,因此很快地发财致富。”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3-114页。

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大约从公元10世纪起,原来衰落不堪的古代城市开始复兴。在这些城市的废墟上又盖起了新的房屋,形成新的街道和居民区,或者沿着旧城边缘,兴起了新工商业区,它们渐渐同旧城连成一片。更有意义的是出现一些新的城市,新的工商业中心。旧城市的复兴和扩大、新城市的出现和成长,同集市贸易的发展有什么关系?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历来也有不同的观点。西欧封建社会城市的起源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课题。尽管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关于西欧封建社会城市起源的假设,但至少有一点是被许多研究者所承认的,即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的兴起同商人、手工业者的经营活动有密切的关系。商人成为集市上最活跃的分子,商人同手工业者(不管是自由手工业者还是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又往往是不可分的。商人既从事货物的贩运,又开设或合伙经营手工作坊,还兼做零售生意。商人同时充当了集市上手工业者之间联络人的角色。从历史上看,西欧封建社会城市的形成过程大体如下:以集市为基础形成了新的居民区,这些集市和新的居民区或者建立在古代的城市的废墟上,或者在旧城市的附近,或者在一些交通要道上、渡口边或寺院周围的旷地上。新的居民区中,包括了商店、作坊、教堂、住宅,四周修建了栅栏,作为标志,或者盖了围墙,以防盗匪。新的居民区就这样渐渐变成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当然,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不同的城市的命运不同,有的继续发展、扩大,有的停滞,有的因战乱、瘟疫或商业衰落而一蹶不振。但只要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它们全都与集市贸易有关,同商人与手工业者的经营活动有关。换言之,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追根溯源是集市贸易发展的产物。

四、社会流动与集市平等原则

西欧资本主义起源于封建社会中的城市。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既是集市贸易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流动的产物。

要知道,那些最早离开农村,到集市上去做买卖,后来又迁到城市里来,开小作坊,出售手工业品的人,基本上是一无所有的。他们唯一拥有的,是体现在自己身上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与物质资本相对而言的,是指体现在人的身上的一种资本。按照利普赛和斯坦纳的定义,人力资本是“以较大的技艺、知识等形式体现于一个人的身上,而不是体现于一台机器之上的资本”利普赛、斯坦纳:《经济学》第5版,纽约,1978年,第369页。。人力资本同物质资本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它不像物质资本那样可以被买卖,被继承,但可以因受教育而增加。具体地说,人力资本体现在某个人的身上,如果这个人什么事情也不做,什么工作积极性也没有,那么他身上即使有人力资本,那也发挥不了任何作用。但是,要人力资本发挥作用,需要有合适的制度环境;为了找到能使得人力资本更好地发挥出来的制度环境,就需要有社会流动。这一点,对西欧封建社会初期集市贸易的开展和城市的兴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离开农村的农奴,一进入集市,他的积极性就提高了,这就是体现在他身上的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一进入城市,并定居下来,他的积极性就更高了,他身上的人力资本的作用就进一步发挥出来了。要分析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不能忽略这一点。

西欧封建社会原来是一个严格的封闭型社会。西欧封建社会初期,这种封闭性非常突出。封建社会的封闭性体现于等级制与身份制之上。占人口大多数的农奴是依附于封建主的,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世代为农奴。他们只有在封建主划定的地域范围内活动,不能摆脱这种依附关系。除非封建主另有恩典,他们不可能变更自己的农奴身份。封建主也不是统一的,等级制规定了封建主之间的关系。大封建主臣属于国王,小封建主臣属于大封建主,上级是封建主,下级是臣属,下级对上级效忠。贵族身份世代相传。贵族的身份同农奴的身份都不是自身能够改变的。所不同的是,只要是农奴家庭的孩子,全都是农奴,一生下来就注定如此,无一例外。而在封建主家庭,在一子继承制(通常是长子继承)条件下,能够承袭封号与领地的,只是一个儿子,其余的儿子尽管具有贵族子弟身份,但并不是某一封号与领地的继承人。

在西欧封建社会严格的等级制和身份制之下,水平流动(居住地或职业的变更)受到很大的限制,垂直流动(等级的升降或身份的变更)几乎不可能实现。这种困难是由制度造成的。这是一种僵硬的制度,或称为刚性体制。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特征。在封建主与农奴这两端之间,还存在着有自由人身份的平民,如某些商人、手工业者或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不过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这些有自由人身份的平民为数不多,而且在社会生活中起不了多大作用。

集市贸易的产生与发展实际上意味着水平流动限制被初步打破。有了最初的水平式的社会流动,使受到等级制、身份制严重束缚的农奴获得了发挥自己身上的人力资本的机会。收入增加是人力资本发挥作用的直接后果。加雷·贝克尔:“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的分析”,载《政治经济学杂志》1962年10月增刊。而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的兴起,实际上不仅意味着水平流动限制被进一步打破,并且还意味着垂直流动限制遭到了最初的冲击。流动的农奴和农奴出身的手工业者,在城市里找到合适的环境,他们身上的人力资本就有进一步发挥的机会。“社会流动——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收入增加——财富的最初积累——市民的成长”,这就是西欧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起点,尽管这是一条漫长的道路。

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是作为封建制度的对立物而产生的。起初,等级制和身份制在城市里依然存在,但已经不像在农村中那样严格地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了。居住在城市里的居民中,有来自各地的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他们以各种方式离开庄园前来。他们成为市民中的一员。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从中世纪农奴中产生了初期的城市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70年,第24页。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成为农奴逃避封建主压迫的避难所,成为以后发展出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土壤,这完全不依封建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

由于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是在集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集市贸易中通行的平等原则就很自然地被带进了城市生活。在集市上进行着商品交换,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所有者之间在形式上是平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2-103页。这在等级森严,特别是存在着牢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西欧封建社会中,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封建主在同农奴打交道时,自命为至高无上的主人,农奴被他们看成是低等的贱民。封建主向来从农奴那里无偿地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在封建主看来,这只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然而在集市上,在商品交换中,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却作为商品的私有者、交易的一方出现。在这里,只问商品价格高低、质量好坏、买方需要与否,不管商品的主人的出身如何,也不问商品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封建主们无论是向集市上的交易者购买商品,还是把自己庄园内的剩余产品运到市场上去卖给需要者,都不得不承认对方的独立意志和平等身份。集市平等原则日复一日地冲击着西欧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

伴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扩大而发展起来的货币借贷关系,在更大程度上同封建等级观念相抵触。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当经营货币的商人开始从事放债业务时,主要的放债对象就是大肆挥霍的封建主们。他们经常借钱去打仗和享乐。而从事放债的,通常是出身低下、政治上无权无势的商人,其中有些还是有农奴身份或刚刚摆脱庄园统治的人。借钱就得还本付息,在缔结借贷契约时,不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彼此是作为交易一方的当事人而发生契约关系的。不仅如此,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分析的:“货币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发展这一事实,就高利贷资本来说,意味着它以货币索取权的形式拥有它的一切索取权。”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689页。在债务未能按期偿清或按规定付息的场合,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索取。债务人的身份不管多么高贵,不管他是国王、诸侯、大臣还是主教,只要他借了债而到期未还,他就是一个不守信用、违背借贷契约的人。在借贷契约面前,一切未能到期清偿债款的人,都是理亏的,除非他能借助超经济手段来否认契约、撕毁契约。所以借贷关系也是交易双方平等原则的体现。

无论从商品交换的角度看还是从货币借贷的角度看,集市平等原则都得到交易双方的确认。在西欧封建社会,商品货币关系越是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反映出来的平等原则同封建等级制、身份制的抵触就越大。那么,封建主们为什么会容忍这种平等原则呢?甚至还保护这种平等原则的实现呢?这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要了解这一点,必须懂得封建主在集市贸易中的得失观。发展集市贸易,对迫切需要货币和某些商品的封建主来说是有利的,而要集市贸易长期存在下去并能日益兴旺发达,集市平等原则也就必须得到贯彻,这同样是有利于封建主的。至于封建等级制、身份制所受到的冲击,相形之下退居次要地位。因此,集市贸易所在地区的封建领主,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促进集市贸易的开展以及能吸引其他地区的人来此做生意,不仅容忍集市平等原则的存在,而且还采取种种保护措施以维持集市平等原则的实现,至少在集市贸易期是这样的。参看利普森:《英国经济史》第1卷,第8版,伦敦,1945年,第223-224页。

例如,在开市期间,不准在集市上逮捕逃亡的农奴和逃犯;不准欺行霸市,任何人不准在集市强买强卖;在开市期间,不准对过去欠有债务的人有下列行为,如强行没收他的商品来还清以往的债款;也不准在赶集期间没收欠债人的财产;在集市贸易中,不准出售掺假的或分量不足的商品,如酒、食品等。

又如,在集市上,有进行捣乱活动、流氓行为和打架斗殴的,立即受到处罚。在集市地,不准进行决斗,尽管在西欧封建社会中,为了复仇和维护名誉,私人之间的决斗是被允许的。在城市兴起后,有些地方的城市甚至被划为非军事区,只有维持公共秩序的人才准许携带武器。“1168年和1177年间佛兰德的菲利普伯爵授予伊普雷设市特许状时规定:凡居住在伊普雷郊区外的人,除商人或其他有商务路过该城的人外,一律不准佩剑,如果他进城欲留住,必须将剑寄放城市或郊区以外,如有违抗不遵,除没收其剑外并课以罚款60苏。”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2页。

再如,在开市期间,如果发生契约、债务等方面的纠纷,由专门组成的集市法庭开庭审理。这种集市法庭被人们称做“泥腿子法庭”,意思是说,那些脚上沾着泥土的商人可以立即赶到法庭去进行申诉,法庭随时开庭,尽快判案。在开庭时,有商人的代表陪审。这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在其他场合不可能发生的现象。在集市法庭中,根据商人的意愿,不采取当时诉讼中常用的“神意裁判”之类的手段(如让当事人手握烧红的铁条或把手伸进油锅里去捞东西,以判断谁有理,谁心虚理亏),而采取检验证据的办法,如验明契约的真伪和有效性,检验商品的质量和货币的成色等。

尤其重要的是,集市法庭判案的时候,并不是根据集市所在地的本国的法律,而是根据欧洲各国商人在贸易活动中长期形成的习惯法。习惯法最初是不成文的,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中已经形成的习惯,也包括以往的判例,它们慢慢形成了一套商法的汇编。也就是说,商法的汇编只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而已。“由于缺乏合法的效力,在当时的法院中无法接受这些惯例,因此,商人们同意从他们中间选出了能了解他们的争论并能迅速予以处理的仲裁人。”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47页。这意味着,集市贸易中的平等原则在法律上也被确认了。

法庭的判决需要有执法者来执行。在集市上,法庭判决的执行者是集市警备队。在集市贸易地区仍归封建主统治时,这支武装的集市警备队是由封建主批准建立,并由封建主派人统率的,其经费则来自集市上的税收。其实,集市贸易受到封建主保护这一点,不仅表现于集市警备队的建立,而且也表现于各个封建主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彼此谅解。一个集市场地有一定的范围,集市所在地的封建主以保护者的身份在界标上悬挂着自己的纹章,或挂一个十字架,或者只简单地挂一只手套,表示这块地方是集市所在地,是受某某封建主保护的。其他封建主有义务尊重主人的保护者身份,不能在这个范围内肆意胡为。如果有人要拦路打劫过境的商人,他只有到这个境界以外的大道上去行劫。如果违背了这种谅解,就会激起其他封建主的不满,从而名誉扫地。

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集市贸易不仅受到某一个封建主的保护,而且是受到封建主阶级的共同保护。同封建等级制、身份制不相容的集市平等原则,起初是在封建主保护下发展并得到贯彻的,而集市贸易一旦存在,集市平等原则一旦被人们接受,它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以及它对西欧封建社会的冲击,就都由不得封建主了。历史过程正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