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配享与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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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命神学与政治合法性

周人的这种天帝信仰,某种程度上讲是“绝地天通”之后世俗政权掌控的宗教信仰专制本质的集中暴露。这种人神关系的人为拉近,本质上可以说是周代统治者在政治意识形态上施展的一种诡计。因为,周族作为西方诸侯本臣属于殷商,殷纣王荒淫无道,人民怨声载道,周族才乘机纠集各路诸侯灭商自立。尽管自古皆是成王败寇,但作为臣属藩邦取代宗主统治天下诸侯,其政治合法性何在?毕竟,名不正而言不顺。没有政治合法性,新王朝统治者的政治权威和政治秩序是很难树立起来的,这是周族作为新的统治者在灭商之后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从西周初年殷商遗民的叛乱(如武庚与其旧属诸国如奄、蒲姑及徐夷、淮夷的叛乱)或不合作(如伯夷、叔齐的不食周粟),以及周族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如管、蔡、霍的谋反),即可看出新兴的周朝由于政治合法性权威没有建立起来,其政局的动荡和政权的不稳固。所以,建立周族特别是文王、武王及其子孙的统治合法性,是西周初期最为严峻的政治问题。

在那个信仰君权神授的时代,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来源于神的命令(天命、帝命)。原先天命不在周族,而在商族,所谓“天位殷适”《大雅·大明》。,商族才是历来人们观念中上帝授命的人间统治者。所以,周族要取得其政治合法性,必须将原先属于商族的政治合法性——天命争取过来。而争取天命,必然需要拉近周族(尤其是周王)与天帝的关系,以显示自己为天帝新宠,代替殷商统治各方诸侯乃是天命所归——“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史记·周本纪》。如在《尚书·多士》中,“周公以王命诰”,宣布镇压殷商遗民武庚叛乱的政治合法性是来自上帝的直接命令:“尔殷多士,今惟我周王丕灵承帝事,有命曰:割殷。告敕于帝。”为证明自身天命的合法性,周初统治者可谓煞费苦心。当然,在当时普遍的卜筮信仰的巫文化氛围中,卜筮可能是论证天命归周最直接的途径。如周公遇到镇压三监(管叔、蔡叔、霍叔)及淮夷叛乱这样的重大政治合法性难题时,便诉诸卜筮:“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帝命。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宁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今天其相民,矧亦惟卜用。呜呼!天明畏,弼我丕丕基!”(《尚书·大诰》)诚如太史公所讲:“自古受命而王,王者之兴何尝不以卜筮决于天命哉!其于周尤甚,及秦可见。”(《史记·日者列传》)“自古圣王将建国受命,兴动事业,何尝不宝卜筮以助善!”(《史记·龟策列传》)


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惟王受命,无疆惟休,亦无疆惟恤。《尚书·召诰》。

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周颂·昊天有成命》。

维此二国,其政不获。维彼四国,爰究爰度。上帝耆之,憎其式廓。乃眷西顾,此维与宅。《大雅·皇矣》。


为此,西周初期统治者,尤其是辅佐成王的“圣人”周公绞尽脑汁,终于创造出一种有利于周族王权合法性论证的天命政治神学。因此之故,周朝的天帝以及天命信仰,本质上可以看作是周朝统治者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建构的结果,它是一种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功利化也更加露骨的政治神学。天帝与天命信仰在西周统治者那里,在许多地方都表现为一种实用主义的意识形态诡计。譬如周公便曾利用这种信仰来劝诫康叔戒酒:“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天降威,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尚书·酒诰》)其实,何尝是天帝不喜诸侯酗酒,而是周公不希望其分封的周族子弟诸侯酗酒误国,故借天帝之命恫吓、规诫他们而已。因其如此,周代统治者比以往任何时代的君王都清楚“天命不易”、“天难谌”、“天不可信”《尚书·君奭》。孔颖达《尚书正义》疏曰:“天难信,恶则去之,不常在一家,是难信也”;“天不可信,无德则去之,是其不可信也”。参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3页下。,甚至最后整个统治集团都开始从信仰上藐视天帝权威——“凡百君子,各敬尔身。胡不相畏?不畏于天!”《小雅·雨无正》。但是,无论对外(殷商遗民及天下诸侯、黎民)还是对内(周族统治集团),周族统治者都需要这种政治神学来确立一种大一统的政治伦理秩序,巩固和延续其统治。

周人(周公)的天命政治神学主要是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1)“天命靡常”;(2)“惟德是辅”;(3)“敬天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