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公共管理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公共经济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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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产品的定义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一般是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而言的。其概念最初是由林达尔(E.R.Lindahl)提出的,后来在1953年和1954年萨缪尔森以两篇精湛的论文加以发挥。P.A.Samuelson,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s”,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54a, November 36, pp.387-389; P.A.Samuelson, “Diagrammatic Exposition of a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37,1955, November, pp.350-356.这被看成是“公共财政理论发展的主要突破之一”。其目的是要解决:

(1)如何用分析的方法定义集体消费的产品(即集体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有意义地加以划分的产品)。

(2)怎样描述生产公共产品所需要的最佳配置特征。

(3)如何评价能给公共部门的支出提供财源的既有效率而又公平的税收体系的设计。

当然,在论述财政的文献中,这些问题无一是完全未曾出现过的。实际上,早在250年前,大卫·休谟(David Hume)就曾注意到:其任务的完成对单个人来讲并无什么好处,但对整个社会却是有好处的,因为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执行。但是,对于这个问题,在随后的时间里,并没有什么大的进展。直到20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的帕累托福利经济学发展起来以后,人们对此才有所认识。而萨缪尔森的回答,给这些问题的回答提供了一个综合答案,并且决定了以后的研究历程。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K—P),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3页。此后,很多学者深入研究了公共产品理论,从而形成了今天百家争鸣的局面。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界定

尽管我们知道,公共产品的概念已经在经济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是要对公共产品下一个精确的定义确实是困难的。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梁小民、雎国余、刘伟、杨云龙:《经济学大词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1)经济学家们对公共产品有不同的理解,众说纷纭。

(2)公共产品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同的公共产品在供给和需求特征上具有很大的区别。

考察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历史,我们认为有以下三种定义最具有代表性:

(1)萨缪尔森的定义。按照萨缪尔森的观点,所谓公共产品就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或者说“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四版),胡代光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页。有改动。。尽管这一定义遭到了不少经济学家的诸多批评,但是,后来研究公共经济学的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接受了萨氏的定义。

(2)奥尔森(M.Olson)的定义。这是他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所提出的。他认为,“任何产品,如果一个集团X1, …, Xi, …, Xn中的任何个人X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适当地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则该产品是公共产品。换句话说,该集团或社会是不能将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排除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外的;而在非公共产品那里,这种排斥是可能做到的。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有改动。这个定义现为很多经济学家所接受。

(3)布坎南的定义。在《民主财政论》一书中,他指出:“任何集团或社团因为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将被定义为公共产品。”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0页。有改动。按照这一定义,凡是由团体提供的产品都是公共产品。“某一种公共产品只可以使很小的团体,比如包括两个人的小团体受益,而另外一些公共产品却可以使很大的团体甚至全世界的人都受益。”梁小民、雎国余、刘伟、杨云龙:《经济学大词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但是,为现代经济学所广泛接受的定义——也是在各种教科书中普遍使用的,还是被后来的经济学家所发展的萨缪尔森式的定义。它常常从分析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大特征来界定公共产品的概念。这两大特征一个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它与排他性相对;另一个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它与竞争性相对。

1.非排他性

所谓非排他性,简单而言指的是,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就不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不付代价的消费(最起码从合理成本的角度来看是如此的)。严格而言,这包含三层含义:(1)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让别人消费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独占对它的消费,但或者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或者在技术上可行但成本却过高,因而是不值得的;(2)任何人自己都不得不消费它,即使有些人可能不情愿,但却无法对它加以拒绝;(3)任何人都可以恰好消费相同的数量。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如果在某人消费之后,别人消费的可能性就减少了,那么所谓的排他性也就不存在了。

对应以上三层含义,考察国防可以发现:即使那些最狭隘自私的人也不可能令国防只为他一个人服务,即使那些不想得到保护的人也无一例外地会得到这种公共服务;同时无论是谁,都将同等地得到作为该国居民的尊严和安全的保障。

但如果是私人产品,例如是苹果,其结果就正好相反。首先,如果我想吃掉所有的苹果,只要我利用付款购买这种办法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排斥其他人的消费要求;其次,如果我不想吃苹果,也可以很方便地对它置之不理;再次,一旦我吃了某个苹果,别人就再也别想见到它,即,可供别人消费的数量减少了。以上内容和例子分析来自于刘宇飞:《当代财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2.非竞争性

所谓非竞争性指的是,一旦公共产品被提供,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任何消费者的受益;也不会增加社会成本,其新增消费者使用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

还以国防为例,其一经提供,多保护一个人不会减少其他任何人的受益,也不要求额外追加资源投入。再比如电视节目,增加一个用户消费决不会影响到我们大家收看同样的节目,也不会给其他有关方面带来成本的增加。

但是,如果是私人产品就不一样了。它们只能使特定的消费者受益。例如还是前面的苹果,如果是同一个苹果,多一个人分享,其他人所得就必定减少;同时,如果消费者比较多,肯定会使后来者得不到满足。

3.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间的关系

显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相关关系,许多非竞争性的产品也是非排他性的,例如前面指出的例子——国防就是如此。但是,这两个特征也并不总是同时出现的。对有些产品而言,它可能只具有以上两种属性中的一种。例如对某些桥而言,从桥上通过是非竞争性的,但是却可以通过收过桥费而实现它的排他性。反过来,当到了高峰期,假设没有收费亭,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非排他性的,任何人都可以从桥上通过,但是由于“拥挤”,其消费当然是竞争性的了。这一点,任何一个遭受过塞车之苦的人恐怕都深有体会。

至此,在分析以上两个特征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确定什么是公共产品了。所谓公共产品,就是那些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例如国防、灯塔等等就是经济学家们经常列举的经典性的例子。因为,一般地,人们认为,就灯塔来说,它既不易于排他,又具备着非竞争性,因此大家公认为它既不能由私人来提供,也不应由私人来提供。

以上定义,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以下几点主要参阅了〔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第四版),平新乔、董勤发、杨月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9页。

(1)即使每个人消费该产品的数量都一样,也不必要求所有的人对这种消费的评价都相同。例如,当一个导弹系统建造好之后,每个人都别无选择,只能消费这项服务。但是,对那些认为该系统增加安全性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是正的;而对那些相信增加导弹只会使军备竞争升级,从而危及国家安全的人来说,增加导弹的价值是负的。当然,他们也不情愿为增加导弹付钱。

(2)对公共产品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要取决于市场和技术条件。例如,对一个图书馆来说,一个大的图书馆阅览室一般而言是公共产品,但是随着读者数量的增加,就产生了经济学上所谓的“拥挤”问题,从而使消费的质量下降了,不利于学术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条件就没有能被很好地满足。再如道路堵塞也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的例子。不过,人们现在正在评估一种技术,它可以利用一种设备来鉴别经过的车辆,并且自动从预先支付的账户中扣除路费。这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就不是公共产品了,而成了一种可收费产品(或者叫俱乐部产品)。

(3)许多在传统上不被认为是商品的事物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例如诚实就是这样。因为,如果每个市民在商品交易时都是诚实的,整个社会就会因为节省了商业交易成本而获益。这种成本的减少当然既表现为非竞争性,也表现为非排他性。

(4)在以上定义的前提下,私人产品也并不一定完全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公共产品也并不一定要求必须由公共部门来提供。在现实中,很多私人产品往往是由公共部门来提供的——即由政府提供的竞争性产品。例如在某些场合下,人们认为,保健服务和住房就是两个由公共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的例子。而当一个人把自己的私家花园捐赠给社区的时候,这种公共产品就是由私人来供给的。

(5)公共部门要提供某种产品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由公共部门来生产该产品。对政府服务来说,区分其提供还是生产某项服务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对废物回收来说,有些社区是自己生产这项服务,即由公共部门主管购买垃圾车,雇用工人,安排日程;而在另外一些社区,由政府提供这项服务,它往往雇用私人企业来做这项工作。再比如,政府可能通过征税来为人行道的清洁付费,或者可能要求各单位“各人自扫门前雪”,都是这方面的例子。总之,提供一项服务和生产服务之间的区别是深刻的。Vincent Ostrom, Charles Tiebout and Robert Warren, “The Organization of Metropolitan Areas:A Theoretical Inquir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55, No.4(1961), pp.831-842.它是整个当代民营化概念的核心,给出了政府所应扮演的角色的前景。考察许多公共产品,政府在本质上是一个安排者或者提供者——一个社会决定什么应该通过公共去做,为谁而做,提供到什么程度或者水平,怎么去付费等问题的工具。

二、公共产品的特征

在以上定义的前提下,可以发现公共产品有两个基本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是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也是公共产品的定义性特征。

此外,公共产品还有以下几个特征张卓元:《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

(1)生产具有不可分性。即它要么向集体内所有的人提供,要么不向任何人提供。国防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2)规模效益大。规模经济往往是公共产品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例如灯塔。

(3)初始投资特别大,而随后所需的经营资本额却较小。例如电信光缆等就是如此。

(4)生产具有自然垄断性。例如铁路交通。

(5)对消费者收费不易,或者收费本身所需成本过高。这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了。

(6)其消费具有社会文化价值。例如国家对于文化艺术事业的支持等就是如此。

当然,两个基本特征和六个其他特征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也可能存在着交叉和因果关系。但是,为了对公共产品的特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我们这样把它们列举出来,也是合适的。

三、公共产品的分类

对于公共产品的分类来说,一般有三种:一种是关于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分类;另一种是关于混合产品(mixed goods)和公共中间品(public intermediate goods)两种特殊类型的产品的讨论;第三种是关于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分类。

1.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一般地,根据产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性,我们可以对产品做如下分类,见表3-1:

表3-1 产品分类

在表3-1中,除了第一类产品是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产品外,其他三类产品都是公共产品。其中第四类是纯公共产品(即纯粹的公共产品)。第二、三类是准公共产品(即不纯粹的公共产品),它们是或者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轻易排他的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有关俱乐部产品的详细讨论可以参阅J.M.Buchanan, “An Economics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s,1965a, February 32, pp.1-14.;或者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排他的共同资源(common resources)。

所谓纯公共产品的概念是由马斯格雷夫提出的R.A.Musgrave, “Provision for Social Goods”, in J.Margolis&M.Guitton eds., Public Economics,1969a, New York:St.Martin's Press, pp.124-145.,它指的是严格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产品。虽然,人们往往争论说,这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是很少的;但是,一般地,大家认为,我们前面提出的公共产品的例子——国防和电视节目就是这个方面的典型例子。此外,公平的收入分配、有效率的政府和制度,以及货币稳定、环境保护等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也具有类似的特征。

第一类准公共产品是俱乐部产品,它的特点是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轻易地做到排他。例如,那些可以收费的公路桥,以及公共游泳池、电影院、图书馆等都是这方面产品的例子。正是由于消费这些产品的使用者数目总是一定的,而这在人们的印象中是和俱乐部中的产品消费一样,所以形象地称之为俱乐部产品。保证该种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条件在于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99页。:(1)当消费成员超过一定的数目时就发生拥挤现象,从而破坏了其非竞争性特征,所以必须限制其使用者数目,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认为“一项俱乐部产品是可以排除其他人消费的一种拥挤性质的公共产品”〔美〕鲍德威、威迪逊:《公共部门经济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2)由于该产品具有排他性,因此可以采取措施限制使用者数目。

第二类准公共产品是共同资源,它的特点是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也就是说,对于这种产品,不付费者不能被排除在消费之外,例如公共渔场、公用牧场等就是如此。将这些产品归入准公共产品的原因在于:(1)与纯公共产品一样,共同资源的总量既定,具有向任何人开放的非排他性。这就意味着在共同资源的消费中也会出现不合作的问题,即由于每个参与者个体按照自己的理性行事,却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在纯公共产品那里,将导致其提供的不足;而在共同资源的例子里,将导致过多地提供公共劣等品(public bads)。所有这些所显示的是与私人产品不同的特征,而和公共产品相似。(2)共同资源的竞争性意味着个体消费的增加会给其他人带来负的外部效应。也就是说,在对共同资源的消费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之后,也会出现“拥挤”问题。“拥挤”问题和负外部效应的区别在于,带来拥挤问题的使用者本身也要承担其行为的成本,而在负的外部效应中,带来这种结果的使用者本身却不承担其行为的成本。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2.混合产品和公共中间品

关于混合产品的概念众说纷纭,很多人甚至将混合产品等同于准公共产品;但实际上,混合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是不同的。一般地,人们认为,混合产品就是具有较大范围的正的外部效应的私人产品;或者说是同时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的产品。同上书,第100页。这些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不完全的。这类产品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教育、卫生、科技等等都是很好的例子。拿教育来说,一个人接受教育,首先使这个人受益,它可以使一个人更聪明,更有能力,找到更好的工作,升迁到更好的职位等,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私人产品;但是,教育在给一个人带来较大私人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大的正外部效应,即将相当大的一部分利益通过受教育者外溢给了社会,也可使其他人受益,可以使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可以使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得以提高,如此等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产品又具有某些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再比如,私人接受疫苗,在使接受疫苗的私人首先受益的同时,也为所有他可能接触到的人带来了正的外部效应。当然,正是由于存在外部效应,而且由于个人对混合产品的提供总是只考虑私人受益的大小,所以就整个社会来说,对这种产品总是处于过少供给的状态。这类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区别在于:由于它首先具有一部分私人产品的性质,所以在最初的时候,总是能够为私人提供混合产品提供较为充分的激励,尽管其数量可能是不足的;但是对公共产品来说,这种提供的激励是不存在的。有关混合产品的更详尽的分析请参见Musgrave, Public Fi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pp.71-73; Gullis&Jones, Public Finance and Public Choice, pp.67-69;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1—53页;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101页;蒋洪、朱萍:《财政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102页。

所谓公共中间品指的是,未被最终消费,而是被用作投入,进入生产过程的公共产品。与前面所讨论的公共产品的不同在于:对于公共中间品来说,对其消费的主体是一个生产者,更具体地来说一般是厂商,而不是我们一般认为的消费者。但是,实际的问题是,厂商对于这种产品的消费和一般消费者对于这种产品的消费在特点上是极为相似的,因为当厂商消费这些产品的时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厂商也是一个消费者,只不过是一个特殊的消费者而已。所以,对于此种产品的其他问题在此不再赘述。有关公共中间品的分析请参阅Oakland, “The Theory of Public Goods”, in Auerbach and Feldstein, Handbook of Public Economics,1987, Vol.Ⅱ, pp.493-494; Herderson, “A Note on the Economics of Public Intermediate Inputs”, in Economics,1974, August, pp.323-327;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3.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参考了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K—P)》,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6页,〔英〕安东尼·B.阿金特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蔡江南、许斌、邹华明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65—713页。

萨缪尔森的表述意味着,所有公共产品的可得性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相同的,而且与他们关于私人产品消费的决定无关。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萨缪尔森所言的公共产品是那种由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公共产品。但是,实际情况是,有很多公共产品,只有居住在特定地区的人才能消费,个人可以通过选择移居来选择他要消费的公共产品。这种分析首先是由蒂布特在一篇文章中提出的。他说:“正如我们可以将消费者看做是走到一个私人市场地点上购买其产品一样……我们将他置于一个社区的位置上,社区服务的价格(税收)是在这种社区中确定的。这两种途径都将消费者带到市场上。消费者不可能回避显示其在一个空间经济中的偏好。”转引自〔英〕安东尼·B.阿金特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蔡江南、许斌、邹华明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66页。这就是人们一般所说的地方公共产品与市场的相似性。当然,尽管这种观点是用来阐述居住地区之间的选择的,但是也可将这种观点用于分析其他人们感兴趣的领域。例如,在劳动力市场上,工人选择企业要受到企业所提供的特有的工作环境中的公共产品的影响。从国际来看,某个国家特有的公共产品也影响着国际迁移模型。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几乎所有的公共产品都是地方性的公共产品了。因而,萨缪尔森所提出的最初的表达实际上成了一个特例,而在此特例中,人口在地区之间是不能流动的。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K—P)》,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6页。但是,也有人对于这种地方公共产品和市场的相似性提出了质疑。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讨论需要较多的经济学知识,本文在这里就不讨论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一些书籍。例如,〔英〕安东尼·B.阿金特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蔡江南、许斌、邹华明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66—668页。关于地方公共产品的相关内容将在本书第十章专门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