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五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

一、什么是保险

(一)保险的定义

从前面一章的讨论中,我们知道了人们可以通过回避、防损与减损、自留、转移等多种方式来对付风险,而转移风险又有许多种方式,但可以说,最普遍的转移风险的方式就是购买保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人们说,“这样做保险吗?”实际上,这里人们所说的保险更类似于一种“有把握”、“有可能性”的意思,而本书所讨论的保险是有其特定的经济含义的。

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一样,人们对保险也是从许多不同的角度做出解释的,这里我们简要列举一些:

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金,由此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方法。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它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法,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当被保险人一旦因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时,保险人给予经济保障。

保险是一种社会工具,这一社会工具可以进行损失的数理预测,并对损失者提供补偿。补偿基金来自于所有那些希望转移风险的社会成员所作的贡献。

保险是一种复杂的和精巧的机制,它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团体,并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由团体中的所有成员来分担损失。

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从经济制度的角度来说,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风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保障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继续列举的话,可能还会有许多。本书关于保险的定义如下: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关于保险的基本含义,各国学者还有许多精辟的思想和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附录1。

这个定义有五个核心要点:

第一,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第二,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第三,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第四,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第五,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金融中介的功能。

(二)保险与赌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保险比做一种赌博。如果不作仔细分析,保险与赌博在很多情况下似乎具有相似性。例如,在这两种场合,货币都要在基于某种事件发生的基础上换手。假定你支付给保险公司10元保费,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发生了保单中规定的意外事件,你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最多10000元的赔偿;但如果没有发生损失,你什么也得不到(但严格地说,你还是得到某种东西,这就是一份宁静的心境)。同样,在赌博的场合,你下了10元的赌注,有可能赔得精光,但也可能赢回来100元甚至更多。此外,保险事故和赌博的发生似乎都存在着一种偶然性,在保险期间,你可能发生保险事故,也可能不发生保险事故;在这次下10元赌注的时候,你可能一分钱得不到,也可能赚到100元或者更多。

尽管保险和赌博在交易上具有相似点,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一,在赌博的场合,损失的风险是由交易本身创造出来的。如果你不去参赌,你就不会面临损失100元、1000元,甚至倾家荡产的风险。而在保险的场合,你必然面对各种各样的,可能给你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换句话说,没有交易,风险照样存在。其二,赌博所面临的是投机风险,而保险所面临的是纯粹风险。也就是说,在赌博的场合,交易者有可能损失,但也可能获利。而在保险的场合,投保人或者损失,或者无损失,他不会从保险中获利。从这两点来看,我们可以说,赌博是一种为参加者创造风险的活动,而相反,保险是一种将现存的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工具。

二、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我们在第一章谈到过,保险所涉及的风险主要是纯粹风险,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纯粹风险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呢?如果不是,那么什么样的风险才是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呢?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特点?我们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原则上说,适合承保的风险应当满足以下要求: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以下我们来分别讨论这些条件:

(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从理论上来说,某种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是有一定关系的。归纳起来,在现实世界中,损失发生的频率与损失程度之间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四种组合:

(1) 发生的频率高,损失程度大

(2) 发生的频率高,损失程度小

(3) 发生的频率低,损失程度小

(4) 发生的频率低,损失程度大

第一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但如果限定某一特殊时期、特定地点,这种情况还是存在的。例如,战争时期,天天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在有人群居住的活火山附近地带等。

第二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常见的,比如说学生经常丢失圆珠笔等。

第三种情况在现实中也不少见。例如,下雨天带伞出门,到了一个地方后,雨停了,也就忘记将伞带回家。

第四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例如,人的意外伤害、死亡,汽车的碰撞,房屋的焚毁,飞机的坠毁,油轮的沉没等。这第四种情况正是保险所涉及的论题。

损失的潜在严重性很大,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经济的可行性问题。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如果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但发生以后所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购买保险就是不经济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保险人也不会提供这类保险,它完全可以通过风险自留来解决。例如,我们上面所举的圆珠笔经常发生丢失的例子。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但它绝不是不可承受的。再比如,飞机发生坠毁的概率是非常低的,特别是相对于汽车和火车等其他交通工具来说,就更是如此。但是,一旦发生坠毁,通常是机毁人亡,损失惨重。因此,当我们说,购买保险是经济的,只有在可能发生的损失大到足以使这个承担损失的人感到无法承受时才是如此。

(二)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任何一个可保的风险,通常需要有独立、同分布的大量保险标的的存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大数定律所揭示的规律来;保险公司也才能根据以往的资料,计算出正确的损失概率,合理收取保费。

独立性是指对于不同的风险单位,发生不同风险事故的概率和后果是互不影响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保险人能否分散保险标的非系统性风险。同分布是指,不同风险单位发生潜在意外事件的概率分布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事件发生时,预期价值和方差的分布是相同的。这个前提决定了保险人应对相似的潜在投保人制定相同的费率。

人们可能要问的一个问题是,多大的数量才算大量呢?从保险的角度来说,大量的含义,一般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常识可以告诉我们,至少不会是只有十几个或几十个保险标的。例如,一家保险公司不可能只承保10辆汽车,或者只出售20份人寿保险。这里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某一类保险中,被保险的标的的数量大小,取决于保险人愿意承担的、偏离期望值的风险的大小。保险人所愿意承担的风险越大(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额越大),被保险的标的的数量可以越小;反之,保险人所愿意承担的风险越小(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额越小),被保险的标的的数量就应当越大。

总之,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越多,保险基金越雄厚,赔偿损失的能力就越强,每个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费也相应越少。一般纯费率只与损失的概率和严重性有关,而与被保险人的数量无关;但考虑保险人对纯费率的安全加成后则有关。

(三)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如果一种风险是可承保的,它的预期损失必须是能够被计算的。换句话说,如果被保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不可能被精确地计算出,这个风险就是不可保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合理的精确度以内,损失的概率分布应当是可以确定的。保费的计算是建立在对未来损失预测的基础之上的。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当我们说,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损失的概率分布对预测未来的损失是有用的时,它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是:导致未来事件发生损失的因素要与过去的因素基本上相一致,可以较有把握地进行预测。这实际上假定环境是静态的。但这一假设并不现实。比如说,如果我们使用20世纪40年代汽车发生事故的经验数据来估算21世纪汽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可以说是意义不大的。因为,在诸如道路条件、汽车性能、安全装置和司售人员的训练等方面,这两个不同的年代会有很大的不同。

(四)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确定和计量的含义是指,发生的损失必须在时间和地点上可以被确定,在数量上可以被计量。在大多数场合,保险人许诺:“如果损失在某一确定的时期内发生,或在某一可以被确定的地理位置发生,我们将以某一货币数量来进行赔偿或给付。”例如,要使一份火灾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它就必须规定,损失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有多大的损失发生。如果这些问题是不能确定的,也就不可能确定损失是不是在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之内。

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这一点之所以重要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保险人要用它来预测和计算未来的损失。除非损失是明确的,资料是准确的,否则很难提供一个有用的预测。

(五)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必须只包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换句话说,损失的发生是具有偶然性的。严格说来,被保险人应当对于所投保的风险既不能加以控制,也无法施加影响,这才称得上是严格意义上的偶然。不过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并不普遍,恐怕只有像地震或天气之类才具有这样的特征,即人们无法控制和影响它们。我们在第一章谈到过,无形的和有形的风险因素都会对损失的发生产生影响。例如,房屋所有者投保了房屋保险以后,就可能放松对火灾的警惕;汽车所有者投保了车辆保险以后,可能放松对丢车的警惕;等等。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假定,在大多数场合,损失的发生是具有偶然性的。

之所以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主要的原因有两点:第一,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的发生;第二,大数定律是保险运作的基础,而大数定律的应用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

(六)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当保险人承保了一组风险时,它预测,从总体上来说,保险标的必然遭受损失,但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所占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正是基于这种预测,保险才可能以每个投保人所缴纳的、相对很小的保费来弥补这个损失。举例来说,保险人承保了100所房屋,它预测明年可能会有1所房屋发生损失,于是,保险人根据各种资料、数据计算出每个参加投保房屋的人应当缴纳的保费,以便能够弥补明年这所房屋所遭受的损失。但如果这100所房屋都坐落在地震多发地带,某年一旦发生地震,那就不是一所房屋,而是可能100所房屋全部遭受损失,这就叫做特大灾难。

一般来说,特大灾难特指两种情况:第一,所有的或者大部分保险标的都面临同样的风险因素和发生同样的风险事故。像我们上面所举的这个例子就是这样,这100所房屋都坐落在地震多发地带。第二,保险标的的价值巨大,因此,损失一旦发生,其后果也是很严重的。例如,大型石油钻井平台、大型客机、卫星等。一个保险人自己是无法承保这样的风险的。这类风险的承保只能借助于再保险。由于有特大灾难可能性的存在,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将自己的业务限制在某一种保险标的上;同样,从分散风险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也不应将自己的业务限制在某一个城市或某一个地区。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中,有些风险标的似乎并不符合上述可保风险的定义,但它们仍然成为被保险标的。例如,英国劳合社承保某些名人的特殊风险,如电影演员的眼睛、足球运动员的脚、钢琴演员的手指等,这无疑并不符合可保风险中关于“大量、相似保险标的”特征的要求。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发达和资本市场的成熟,一些原先被认为是不可保的风险也成为或者将可能成为可保风险。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理解可保风险这一概念,而不能将其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