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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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拗而未救

拗救是在出现拗字时必须根据一定的规则予以补救的一种变通的格律,可以说,它是诗人们在写作实践中所创造的,是对格律的一种突破。有时候,由于表达的需要出现了拗字,而诗人们却无法予以补救,这时候,他们便舍形式而就内容,也就不再补救了。《红楼梦》第四十八回中林黛玉说:“若是果有了奇句,连平仄虚实不对都使得的。”我想,曹雪芹借黛玉之口,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吧。请看例句:

万木冻欲折,孤根暖独回。(唐·齐己《早梅》)

出句连用五个仄声字,其中的“欲”字当平而仄,本应由对字的第三字补救,然而“暖”字仍为仄声字,这可能是无法选用平声字的缘故吧。又如:

二月二日江上行,东风日暖闻吹笙。(唐·李商隐《二月二日》)

出句第四字“日”字拗。这恐怕也是出于表达的需要而无法换字的缘故。(按:句中“闻”字宜读去声,亡运切。)又如:

郑县亭子涧之滨,户牖凭高发兴新。(唐·杜甫《题郑县亭子》)

出句的“县”字在节奏点上,本当用平声字,而诗人却并不回避。这种情况在杜甫的诗中还有多处。复如《将赴成都草堂途中有作,先寄严郑公五首》,前四首均合格律,而第五首却出现拗而未救的情况。如首联:

锦官城西生事微,乌皮几在还思归。

出句中第二字“官”字拗(宜仄而平),对句中第三字“还”也宜仄而平。作者均未补救。又《解闷十二首》,其中十一首皆合律,唯第十一首稍有例外。

翠瓜碧李沈玉甃,赤梨蒲萄寒露成。

出句中第六字“玉”字拗(当平而仄),有对句第五字“寒”字救,但对句中第二字“梨”字拗(当仄而平)却不合格律。同样的情况又见《即事》颔联:

一双白鱼不受钓,二寸黄甘犹自青。

如果说出句中的第六字“受”字拗,用对句中的第五字“犹”字救,那么,出句中的第四字“鱼”字便是拗而未救了。又如《覃山人隐居》首联:

南极老人自有星,北山移文谁勒铭。

对句中的第四字“文”当仄而平,第六字“勒”当平而仄,均为拗字。看来,诗人们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也只好任其自然了。大概也是出于这个原因,有时候,诗人们连“三平调”也允许存在了。如:

宝塔凌苍苍,登攀揽四荒。(唐·李白《秋日登扬州西灵塔》)

鸣雨既过渐细微,映空摇扬如丝飞。 (唐·杜甫《雨不绝》)

岸上丰葺五花树,波中的皪千金珠。 (唐·崔日用《奉和圣制龙池篇》)

拗而不救的情况毕竟是少见的,我们只是企图说明诗是以表情达意为主的,当格律实在难以恪守时,便偶尔有所不遵。王力先生说:“初学诗的人应该先求平仄分明,绝不能因为弄错了平仄而以此为口实。”这正是需要我们格外注意的。

(说明:这一节曾以《诗律补说》为题,发表于《古汉语研究》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