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内阁制度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封建社会前期的行政中枢

内阁,作为国家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协同、参与皇帝总揽朝政的中央最高行政官署,早在秦汉时期就已露出端倪。先秦时代的夏、商、周就设有公卿相作为中央辅政机构,其职责是辅佐王进行决策,同时总理日常国事,统领百官。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建立了皇帝制度,下设三公:丞相,总管全国行政;太尉,总管全国军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命令,并掌监察。汉承秦制,皇帝制度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期,皇权加强,丞相职位虽高,但权力缩小,皇帝经常通过宫廷机关亲自裁决政事,并提拔一些贤良士大夫担任侍从,使之参与国政,于是有了“中朝”和“外朝”之分。由侍从皇帝的宫廷机关构成“中朝”,掌管决策权,其最重要的职官是原属少府的尚书,成为直接隶属于皇帝的宫廷政治机构,并设官分职,建立尚书台,以尚书令为主官,职权凌驾于“外朝”之上。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却退居到执行政务的地位。丞相作为秦汉时期中央决策机关和中央行政衙门的主要长官,其职责在于“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遂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也”[5]。从形式上看,秦汉时期的宰相与责任内阁制下的内阁首长有相似之处,如均有任免考核官吏、负责行政事务的权力,都对国家的象征——君主负责,有一定的封驳、谏诤权。但两者实质上有很大的差异,关键在于两者是否以“主权在民”为前提,主权所有者和执行者是否相分离和能否进行制衡。由于封建时代主权和主权代表不甚清晰乃至模糊、宗法社会下的“君为臣纲”关系、对君主的愚忠思想,以及隔离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等,致使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异。

到了魏初,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称为尚书台,成为皇帝领导下的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其尚书令有宰相之称。曹魏文帝时改秘书监为中书省(负责起草诏旨,整理奏章,执掌机要、立法),晋代设立门下省(弹劾百官,封驳诏令)。三省制的形成,反映了政治机构分工的严密化、合理化,也因相互牵制而加强了皇权。

唐朝时完善了三省制度。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三省即中书、门下、尚书省三个参与决策的中央衙门机构。中书起草诏书,出诏令,批复公文、奏章;门下掌封驳,负责审核公文、奏章;尚书掌执行,负责执行皇帝诏令及中央决策。唐前期,担任宰相职务的通常四五人,可多达17人,为集体宰相制。[6]三省制形成后,君主和宰相之间的权力划分仍然存在,只是将单一宰相制下宰相的参与决策和执行权进行了划分,中书省和门下省属于参与决策部门,尚书省属于执行部门。三省之间的互相分权与牵制实质上有助于加强君主权力,但三省分权、相互制衡、彼此牵制,却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病,如办事拖拉、相互扯皮、政令难行、效率低下。这些弊端导致集体宰相制在中唐以后发生“三省合一”的变化。唐太宗将中书、门下合于“政事堂”[7]议事,唐高宗时将政事堂迁到中书省,另置“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的权力,唐玄宗开元年间,将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唐肃宗时中书门下又简称“中书”。这种一省制,到北宋时曾有反复,后又重归一省制,此后,一省制一直沿用到明初。需要说明的是,一省制仍为集体宰相制。

从上述看出,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集体宰相制是有一定的分权与制衡的,但这种分权与制衡是只限于行政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是为君主集权服务的,不可能与主权者和主权者代表合一的君主分权并进行制衡,而且这些宰相只是对君主负责的。这与近代责任内阁制有着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