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府、州、郡、县
(1)府
府是比较特殊的州,实际就是京师所在州。唐代之府,最重要的就是京兆府和河南府,其前身为雍州和洛州。开元元年(713年),改雍州为京兆府,洛州为河南府。从此有了府之设置。
唐初雍州设牧,一般由亲王担任,但只是遥领而不莅职,其实际长官为别驾,辅职为司马。洛州长官为长史,辅职亦为司马。贞观二十三年(649年),改雍州别驾为长史。开元改府,长史随之改名为尹,司马改名为少尹。州改府后,京牧仍保留不变。安史之乱后,河南府尹一般为东都副留守,或兼御史中丞主持东都留台。
除京兆与河南以外,开元以后,陆续设置过太原府(北京)、成都府(南京)、凤翔府(西京)、河中府(中都)、江陵府(南都)、兴元府、兴德府。府之佐贰下属以及诸曹,与州基本相同。
(2)州
隋文帝开皇三年(585年)罢郡改州,州郡合一,改魏晋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这是中国地方行政建制的一大改革。《隋书·杨尚希传》云:
其后有时称郡,有时称州,名称不同,实则为一。称郡主要见之于炀帝大业年间和玄宗天宝年间。个别特殊的州则称府。
唐贞观十三年(639年),全国共有府州三百五十八(不包括羁縻府州)。开元二十八年(740年),全国共有府州三百二十八。元和时(806~819年),有府州二百九十五。
隋代初期,沿用南北朝旧制,分州为九等,开皇十四年(594年),改为上中下三等。唐代沿用三等之分,按户口多少确定等级,并有京、辅、雄、望、紧等区别。开元十八年(730年)敕定按户口多少定州等的新标准。
根据州的大小等级,确定其官员品秩和人员编制。
隋代彻底解决了东汉以来刺史典兵的问题。南北朝时,刺史郡守基本都带军号,兼领都督,其下属亦有军民两套班子。隋文帝在合并州郡的同时,把下属的军府僚属和州府僚属也归并为一。“改别驾、赞务,以为长史、司马。”但原来的军民同治问题依然存在。隋炀帝则在改州为郡的同时,实现了军民分治。“旧有兵处,则刺史带诸军事以统之,至是别置都尉、副都尉。都尉正四品,领兵,与郡不相知。副都尉正五品。”[86]而安史之乱后,则回归到了刺史典兵的老路上。
州长官为刺史,由从三品至正四品下。刺史统管一州民政司法。
隋初州僚属还有都督制下军民两套班子的痕迹。州刺史下,设有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功曹参军、户曹参军、兵曹参军、法曹行参军、士曹行参军、行参军、典签、州都光初主簿、郡正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部郡从事、仓督、市令、丞等。参军本来是都督职,从事本来是刺史职,可见当时尚未彻底解决都督制的遗留问题。
开皇十二年(592年),改诸州从事为参军,这才最终实现了两套班子的归并。此时的参军与过去都督制下的参军不同,已经完全成为刺史属职。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改州为郡时,又罢长史、司马,置赞治一人,下设有东西曹掾、主簿以及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诸曹书佐,改行参军为行书佐。稍后又置通守以辅郡守,改赞治为丞以次通守。
唐初复改郡为州,去通守等。州刺史以下设官,大体可分为三类,一为上佐,二为录事参军和判司,三为学官和杂吏。
上佐为别驾、长史、司马,均属五品官(按惯例,别驾、长史不并置),名义上是刺史之辅,“掌贰府州之事,以纲纪众务,通判列曹。岁终则更入奏计”[88]。上佐实际上没有具体职事,刺史也并不把这些上佐当真。一般在京师政治斗争中失败被贬的高级官吏,往往被发配到边远州郡担任司马。中宗时的五王,宪宗时的二王八司马,就是明证。正如白居易的《江州司马厅记》所言:
州的属员中比较重要的是录事参军,为从七(上州)正八(中州)从八品(下州)上。“掌勾稽,省署钞目,监符印”。人称纠曹,比作尚书省左右丞和御史中丞。录事参军不但勾稽监督州内判司,而且还要监督纠察属县。
汉代郡有功曹,为一郡之雄职。唐的录事参军,与汉郡功曹相仿。录事参军之下,设有录事一至三人。
州的正规判司仿六部之制,分设六曹,为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判司由参军掌管,其品秩比录事参军低一级,为从七正八从八品下。上州六曹全设,中州无司兵为五曹,下州仅设司仓、司户、司法三曹,但习惯上均称六曹。司功掌管官吏考课、选举、礼乐、学校、祭祀、释道、医筮、丧葬、表疏。司仓掌管仓贮、租赋、财货、市肆、公廨、庖厨、度量。司户掌管户口、籍帐、婚姻、田宅、道路、杂徭。司兵掌管武职选考、兵器甲仗、门户管钥、烽堠传驿。司法掌管鞫狱定刑、督捕盗贼、比勾赃赎。司士掌管津梁、舟车、廨宇、百工。由于司户事繁,有时分置司田。
除判司参军外,另有不掌管判司的参军,上州四人,中州三人,下州一人,为九品。“掌直侍督守,无常职,有事则出使。”[93]
隋代起在州县设学,不久隋文帝以其无功而罢之。炀帝复设郡县之学。唐武德因之,在州县置经学博士、助教。德宗时,改州博士为州文学。学生定额上州六十人,中州五十人,下州四十人。元和六年(811年),废中州、下州文学,惟留上州。从贞观三年(629年)起,又在各州设医药博士,以治疗疾病为主,教学辅之。医学生定额上州十五人,中州十二人,下州十人,学生掌州境内巡回医疗。开元元年(713年),改医药博士为医学博士,增设助教。未几,除偏远地区少医缺药者外,其馀医学博士和学生省罢。开元二十七年(739年)复置医学生,永泰元年(765年)复置医学博士。
各州杂吏设置多少不同。主要有典狱、问事、执刀、白直、市令等,此外还有丞、佐、史、帅、仓督等。
应当重视的是,以安史之乱为标志,各州的情势治乱,刺史的人选行径,前后大异。任道州刺史的元结有《舂陵行》,在序中言道州情势变化云:“州旧四万馀户,经贼以来,不满四千,大半不胜赋税。到官未五十日,承诸使征求符牒二百馀封,皆曰‘失期限者罪至贬削’。於戏!若悉应其命,则州县破乱,刺史欲焉逃罪?若不应命,又即获罪戾。”
在其《谢上表》中,亦强调战乱后的刺史择任,曰:
因此,研究隋唐州县政治制度,不仅要注意其前后的继承和一致,而且更要注意前后的变化和差异,特别是在刺史县令人选变化、行为方式变化以及施政方略变化等方面的内容。
(3)县
唐代贞观十三年(639年)统计,有县一千五百五十一。到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有县一千五百七十三。其县共分为七等。最高为京县,即三都六县(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太原、晋阳);其次为畿县,为三都州郡所辖之县;再次为望、紧县,全国共有八十五个。然后依次按户口多少划分,开元十八年(730年)制以六千户以上(京城五百里内和缘边各地为五千户以上)为上县,三千户以上(京城和缘边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二千户以上(京城和缘边一千户以上)为中下县,低于二千户为下县。
县设令一人,其品秩为:京县正五品上,畿县正六品下,上县从六品上,中县正七品上,中下县从七品上,下县从七品下。在官吏迁转上,赤、畿、望、紧,均同上县。
县令“掌导扬风化,抚字黎甿,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95]。
县令之下,设置县丞、主簿、县尉,以辅佐县令。隋代县设丞、尉、正,炀帝改县尉为县正,原县正改为户曹、法曹。唐武德元年(618年)改书佐为县正,七年改县正为县尉。唐初,丞、簿、尉均为流外官,高宗时改为流内品官。丞、簿、尉的分工是:县丞为县令之贰,主簿掌勾检稽失和纠正非违(相当于州录事参军),县尉分判众曹,催征赋税,追捕盗贼。贞观时,又加设录事。
县下诸曹,主要是承接府州的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曹。曹的长官为佐,属流外吏职。但六曹不全置。唯有京县六曹俱全,畿县无司兵,为五曹,上县以下,只保留司户、司法二曹。由此也可见,从唐代起,县之职掌已经主要为钱粮和刑名两大部分。各曹依据县的等级,定编佐史人数不等。六曹之外,根据各县实际可分设督仓、典狱、问事、白直、市令等。
从隋代起,各县设学,有博士、助教,教习生徒。唐代学生定额京县五十人,畿县和上县四十人,中县和中下县二十五人,下县二十人。
县下的基层社会组织分为两类:京县和州县分坊,坊下再分村。其他县按照户口多少,分为乡(五百户)、里(百户)、邻(四户)。乡有耆老一人,由县补署,里有里正。贞观年间曾在乡增设乡长,不久罢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