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1.国家有关建设环境保护的主要规定
(1)环境保护法规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1)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该制度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有目标、制度,环境保护工作规定到岗,落实到人,并同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使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环境不受污染。
2)“三同时”制度:该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所有排污单位都应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资料等。
4)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规定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排污费。
5)谁污染谁治理的制度:该制度规定长期超标排污的单位或个人,限期完成治理任务,超期不达标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6)环境监测制度:环保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调查和掌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改善措施。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此决定即国发(1984)64号文件。它把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文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小型项目)和技改项目,一切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常称为“三同时”)。
(3)关于基建项目、技改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 此通知即(80)国环号第79号文件,有关主要内容是:
1)在安排基建计划时要落实“三同时”。
2)建成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时,要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一个重要的验收内容。
3)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此办法于1986年3月26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经委颁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对违反有关制度的处罚等作了重要规定。
(5)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①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a.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f.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③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④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⑤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①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②第四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③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①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②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③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①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②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③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1)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与上级和环保主管部门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须将环保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之内,实行目标管理,要正确处理施工生产与环保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环保任务。这项工作应作为政绩考核内容之一。
2)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防治环境污染的自我保证体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使该体系运转顺利。
3)建立健全环保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环保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
4)扎扎实实做好施工现场环保管理的基础工作,全面检查污染源,并制相应的治理措施。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提出环保措施,并做好环保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5)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企业全员的环保意识,使环保工作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行动。
6)制订环保管理奖惩制度,将环保工作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注重实效,扎扎实实做好环保工作。
(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项目及内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项目及内容视工程项目不同、施工地点不同而略有不同,一般可以概括为“三防八治理”,即:
①三防:防大气污染、防水源污染、防噪声污染。
②八治理:锅炉烟尘治理、锅灶烟尘治理、沥青锅烟尘治理、地面路面施工垃圾扬尘、搅拌站扬尘治理、施工废水治理、废油、废气治理、施工机械车辆噪声治理、人为噪声治理。
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具体要求:
①施工现场场容要求:
a.施工区域应用围墙与非施工区域隔离,防止施工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环境。施工围墙应完整严密,牢固美观。
b.施工现场应整洁,运输车辆不带泥砂出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消纳场所,严禁乱倒乱卸。
c.施工现场外一般不容许堆放施工材料,必须存放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地手续。
d.搅拌机四周,拌料处及施工地点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运输道路和操作现场的落地料应及时清运。
e.工地办公室、职工宿舍和更衣室要整齐有序,保持卫生,无污物,无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严禁随地大小便。
②防大气污染要求:
a.工地锅炉和生活锅灶须符合消烟除尘标准,应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消烟除尘技术,减少烟尘对大气的污染。
b.尽量采用冷防水新技术、新材料。需熬热沥青的工程应采用消烟节能沥青锅,不得在施工现场敞口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其他物质。
c.有条件的应尽量采用商品混凝土,无法使用的必须在搅拌站安装除尘装置,搅拌机应采用封闭式搅拌机房,并安装除尘装置。应使用封闭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垃圾,严禁从建筑物的窗口、洞口向下抛撒施工垃圾。施工现场要坚持定期洒水制度,保证施工现场不起灰扬尘。施工垃圾外运时,应洒水湿润并遮盖,保证不沿路遗撒扬尘。
对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应存放在封闭式库房内,如条件有限须库外存放时,应严密遮盖,卸运尽量安排在夜间,以减少集中扬尘。
d.机械车辆的尾气要达标,不达标的不得行驶。
③施工废水处理:
a.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采用废水集中回收利用系统。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b.搅拌站应设沉淀池。沉淀池应定期清掏。高层、多层大面积水磨石废水及外墙水刷石废水应挖排水沟并经沉淀池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
c.搅拌站、洗车台等集中用水场地除设沉淀池外应设一定坡度不得有积水。现场道路应高出施工地面20~30cm,两侧设置畅通的排水沟,以保证现场不积水。
d.工地食堂废水凡接入下水道的必须设置隔油、隔物池,附近无下水道的应选择适当地点挖渗坑,不得让污水横流。
④施工噪声治理:
a.离居民区较近和要求宁静的施工现场,对强噪声机械如发电机。空压机、搅拌机、砂轮机、电焊机、电锯、电刨等,应设置封闭式隔声房,使噪声控制在最低限度。
b.对无法隔声的外露机械如塔式起重机、电焊机、打桩机、振捣棒等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一般不超过晚上22时,减轻噪声扰民。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时,须申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妥善做好周围居民工作,方可施工。
c.施工现场尽量保持安静,现场机械车辆少发动、少鸣笛,施工操作人员不要大声喧闹和发出刺耳的敲击、撞击声,做到施工不扰民。
d.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施工噪声,如自动密实混凝土技术等。
⑤油料污染治理:
a.现场油料应存放库内,油库应做水泥砂浆地面,并铺油毡,四周贴墙高出地面不少于15cm,保证不渗漏。
b.埋于地下的油库,使用前要使严密性试验,保证不渗不漏。
c.距离饮水水源点周围50m内的地下工程禁止使用含有毒物质的材料。
3.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资料
为保证现场环保工作的切实执行,应做好资料的建立和归档工作,应设立归档的资料有如下几项。
(1)环境保护审批表(含平面布置图) 根据“三同时”原则,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和施工地点的要求,在作施工组织设计时做出环保措施要求(含平面布置图),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2)施工单位环保领导管理体系网络图 该图应详细列出领导机关到污染源的各层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做到建制设岗、层层落实。
(3)现场管理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和规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有关规定制订,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要切实可行。
(4)污染源登记表 按施工现场的污染源逐项登记。
(5)各种记录 包括噪声监测记录、烟尘监测记录、教育活动记录、现场检评记录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包括上级下发的有关环保文件通知、技术革新项目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