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汉学研究通讯(第十三、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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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學論壇

漢帝國文書行政的常套句[1]

冨谷至 撰[2]

童嶺 譯[3]

一、序言

邊境出土的簡牘大半爲行政性的文書及帳簿。那些傳統文獻史料中不能知曉的,而文書行政所具有的功能,由此,則可以通过探求(簡牘)而獲知其要義。

比使文書行政得以致用更爲重要的,是那些文書的格式、形態必然遵守一定形式、書式。在文書的擬定方面,于一定形式的基礎之上,文書或帳簿的寫就;在文書的理解方面,因由書式化的文書、帳簿具備固定的、一定的形式,所以文書爲何物能被理解——即文書的書式、樣式具有分類文書與帳簿的功能,亦可謂保證了文書與帳簿的内容。反而言之,不遵循固定書式的文書,即使内容相同,也可説是没有了有效功能、失去了文書的可靠性。

而且,竊以爲文書書式的統一另有一重效果。其效果在於發信者、收信者即使對文書中承載的文字、用語、内容不能逐一理解,而憑藉文書傳達命令、報告仍是可能的。統一的書式,也就説是記號,尤其是個别的記號,漸漸成爲了文書所傳達内容的象徵。一旦使文書的書式統一并加以固定,依據文書的行政就形成了規定使用固定符號的制度化的(systematic)方式,甚至可以説,這一方式(system)的完成,即標誌着文書行政的究極之道。

我在此所説的“文書”,並不僅指由發信者傳達給收信者的命令、報告,帳簿、名籍之類亦涵括在内;而“書式”,雖慣常也有文書形式、體裁之意,此處則特以一定格式基礎上的常套表現、慣用句作爲對象。换而言之,確立文書簿籍中可見的慣用表現之後,再對其功能加以分析,是本文的目的。

我於2010年出版了《文書行政的漢帝國》一書,在其第三章《行政文書的書式·常套句》即處理了這一主題。關於慣用表現,“其至於何步便失去意義、至於何步仍爲具有實質意義的語句,就這一分界仍缺乏決定性的論據”。——當時我是這樣認爲的。那之後,拙作的書評中,此事亦被提及(《史林》96.2號,桐本東大書評)。而今,我向着問題的解決又前進了一些。

進一步説,不單單想要確認現已僅化作慣用表現、化作記號的常套句的實質意義,還想要指出與事實乖背的歷史解釋的危險性。

由於無法在此列舉分析全部的常套表現,現姑且分題就文書及簿籍中出現的典型常套句試爲一論。

二、文書中的常套句及其功能

【傳:通行証明】

[1]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丙寅東鄉嗇夫護敢言之、嘉平〼

□□□□□案忠等、毋官獄徵事、謁移過所懸邑門亭河津關、毋苛留、敢言之

十二月辛卯禄福獄丞博行丞事、移過所如律令/掾海守令史衆

495·12、506·20A

[2]永始二年九月壬子朔辛酉東鄉有秩相敢言之廣世里〼

案毋官獄徵事謁移過所勿苛留敢言之〼

九月辛酉?陽守丞承移過所如律令〼

73EJT24:023A

[3]書年長物色各如書、皆毋官獄徵事、當得取傳、謁言廷、移過所縣

道河津金關、毋苛留、如律令、敢言之

73EJT23:165

[4]甘露四年二月己酉朔丙辰、南鄉嗇夫有秩過佐賴、敢告尉史宛、當利里公乘陳賀年卌二自=言、爲家私市

張掖居延、案毋官徵事、當爲傳、移過所關邑、毋苛留、尉史幸謹案毋徵事、謹案年爵

73EJT10:121A

[5]〼有秩姫□敢言之受耋里公乘尹允年廿二歳、自言爲

事當爲傳、移所過縣邑、毋何留、敢言之、二月庚子73EJT10:212

以上事關通行的證明書,换言之即爲“傳”。書式呈現爲以下的細目:

年月日+傳发给申請官署(役人)+申請目的地+申請内容(通行者姓名、通行目的)+身份保證+前往通行目的地官署的通行許可

此處的常套句有“毋官獄徵事”“移過所(某所)、勿苛留”“自言爲家(爲事)私市”等。這些可謂是以“傳”爲證明書而在理所應當之處分佈的記號。一旦見到這“記號”,即刻能夠理解此即爲“傳”。極端而言,即使是不能理解文字、識字能力低下的責任人,也由此變得不再積滯文書行政而使其得以貫徹執行。此爲我所説的常套句具有的文書行政之功能。

常套句具有記號的性質,而記録下的文句的本來意義卻没有了。“官獄徵事”,原義應是“事關裁決受命到場”。原始意義下,在“傳”中,就裁決是否到場已不再是實際問題,在此“官獄徵事”爲“無礙於離開居住地去旅行”、“毋囿於自家中伺機而動”之意(裁決到場的要求是基於在自家伺機的慣例而存在的),而“官獄”中“官”(候官、公所)與“獄”的嚴格區分,故解釋也無必要了。“官徵事”的表達亦存在於上舉諸例(73EJT10:121A)中,其應爲“官獄徵事”的省略,或許爲“獄”之脱漏。也有單寫作“毋徵事”的書簡73EJT10:121A,可爲其旁證。

而且,續於“移過所”之後的“縣道河津金關”“縣邑”“懸邑門亭河津關”等行經場所的機關名亦僅僅是變化形式中被歸括了的行經機關之名,亦不能説没有記下的場所便没有行經。

進一步而言,以“所過”表記“過所”的書簡亦存見。從文法上來説,“過所”的“所”在“在所”“治所”等動詞的結尾處,是表示機關之意的用語。而“所過”的“所”是指示行爲對象的助詞,兩者間有區别。然而我以爲實用中,兩者被不加區别同樣使用,以記號化的常套表達作依據,而不充分遵循其嚴密的意義。(再者,就在官方處僅記“過所”而無“所過”,此“過所”應可説是正體的説法。)

【明白扁書】

此句是下行文書中可見的典型常套句,具有“明白大扁書鄉市里門亭顯見處”“明白大扁書市里官所寺舍門亭隧”“明白扁書亭關處”“明白大扁書鄉亭市里門外謁舍顯見處”“明白大書”“扁書亭顯處”“明白大扁書鄉里”“白大扁書鄉亭市里高顯處”等變化形式,且形成了“書到……明白大扁書鄉亭……毋忽如詔書”一系列作爲規範表達以示命令傳達完畢的常套句。

[6]五月甲戌居延都尉徳庫丞登兼行丞事下庫城倉〼

用者書到令長丞候尉明白大扁書鄉市里門亭顯見〼

139·13

[7]知令重寫令移、書到各明白大扁書市里官所寺舍門亭隧、令吏卒

民盡訟知之、且遣郭吏循行問吏卒凡知令者、案論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

D1365

[8]常□年寫移書到、明白扁書亭關處令吏卒〼

D2037

[9]書到明白大扁書鄉亭市里門外謁舍顯見處、令百姓盡知之、如詔書、書到言

2000ES7S:4A

[10]移書到、明白扁書鄉官亭里市里謁善令吏民皆知之督遣部吏……

捕部界中□得毄歸二千石以下反□□□重事、事當奏聞、毋忽、如律令

73EJT21:114

[11]十月己卯敦煌太守快丞漢德敢告部都尉卒人、謂縣督盗賊史赤光刑世寫移、今□□□□

□郡督趣書到、各益部吏匿泄來捕部界中、明白大編書鄉亭市里□□□□令吏民盡知□

釋粹21 ⅠDXT0309-3:222

[12]詔書必明白大書以兩行

著故恩澤詔書無嘉徳

書佐方宜以二尺兩行

與嘉德長短等者以便

宜從事毋令刺史到不

謹辨致案毋忽

釋粹2,文3 ⅡDXT0114-3:404

[13]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彊長史章丞敞、下使都護西域騎都尉將田車師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縣、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書到、白大扁書鄉亭市里高顯處、令亡人命者盡知之、上赦者人數太守府别之、如詔書

釋粹151,文84 ⅡDXT0115-2:016

[14]扁書亭顯處、令盡諷誦知之、精候望、即有火、亭回度舉、毋必

D1557

其意義爲“在鄉亭等慣常可見之處登載命令並廣而告之”,“鄉”“亭”之屬作爲首當於此提及的場所,並不是如字面所言的特定場所。换言之,其僅是“人們注目之處”之意的表達方式之一。而且“明白扁書”“明白大扁書”“扁書”亦逐漸失去了充盈於文字中的意義,而由於其在一定程度上“清楚表示”的意義,因此“白大扁書”不可省略,文字欠缺、脱漏的現象便也就産生了。

三、簿籍中可見的常套句

【封符】

[15]詣官封符、爲社市買馬〼

A8(破城子)63·34

[16]七月丙子封符、載盡□〼

A8(破城子)283·43

[17]臨之長威、爲部市藥、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

A8(破城子)286·11

[18]鄣卒蘇寄  九月亖日封符、休居家十日、往來二日、會月=十五日

E. P.T17:6

[19]博、詣官封符、持魚廿頭、遣黨受博魚

E. P.T20:15

[20]第三隊長竇永

病張嘉、爲封符

E. P.T40:15

[21]當曲士吏王襃

候長孫宏、爲封符□〼

E. P.T44:38

[22]第三十桼長召戎、詣官封符、載吏卒食十月戊申下餔入

E. P.T65:293

[23]隊長殷、詣官封符、載、七月丁丑□〼

E. P.T68:217

其稱爲“詣官簿”的,是對出任候官者的記録。書式爲:人名+“詣官封符”+目的+來官時日。此簿籍依然具有固定書式,只要確認“詣官封符”、“某月某日某時”等記號化的常套用語,文書就不會積滯而能被處理。

在此,想要諸位注意的是“詣官封符”之語。“詣官”指候官出任;至於“封符”,是否如字面爲“封上符印”之意,仍需探討。如今,接近詳細考證並能得出結論的,我以爲,是“詣官封符”應有作爲“候官出差或旅遊手續”的意義。一方面,“符”在廣義上指證明書,而旅行證明書上施以封印確實也是必要的。只是另一方面,也存有所謂“出入六寸符券”的具有刻紋的“券”。由此確實難以認同也將符券作爲封印一説。此處“封券”由具體的措施變得具有抽象化的意義,而成爲了“旅行手續”的常套句。

【貧寒·貧寒罷休】

居延簡E.P.F22:294開始,到303爲止的七枚簡牘(E.P.F22:295除外),具有同樣的書式,一連串書寫了名籍以及在十五日應該返還食物一石五斗的各個燧長的目次。

[24]貧寒長夏□等罷休、當還入十五日食、石五斗各如牒、檄=到□付

E. P.F22:294

[25]第十隊長田宏

貧寒罷休

當還九月十五日食

E. P.F22:296

[26]第十一隊長張岑

貧寒罷休

當還九月十五日食

E. P.F22:297

[27]乘第十二卅井長

貧寒罷休當還九月十五日食

E. P.F22:298

[28]乘第廿卅井隊長張翕

貧寒罷休當還九月十五日食

E. P.F22:301A

[29]第廿桼隊長薛隆

貧寒罷休

當還九月十五日食

E. P.F22:302

[30]〼□恭

貧寒罷休

當還九月

E. P.F22:303

普通所謂“十五日食”,雖然是指“十五日”那一天的食糧,但如果從一個月給吏卒三石三斗三升的食糧來考察,一天的量不應該是一石五斗,所以應該將其視爲“十五天”的食糧(一日一斗),這才比較自然。

[31]燕山夫病死、二月丙申盡壬寅、積七日食

還入(271·23)

這也是一枚涉及食糧返納的簡牘。從二月丙辰到壬申這七日間,即“積七日食”。上舉從E.P.F22:294到303的這幾枚簡中,“積十五日”的“積”字被省略了,實際意思是“九月的十五天”(而非“九月十五日”字面之義)。

然而,這就産生了一個問題,各燧長不得不返還食糧的理由是什麽呢?簡文中,記作“貧寒燧長”“貧寒罷休”。關於“貧”“貧寒”“罷”“休”等字眼,辭書上一般解釋爲“貧窮”“貧乏”“解除職務”“停止職務”等等。雖然可以依此舉出文獻史料,但和它們單獨的語義、字義是否一致呢?

那麽,爲什麽會因爲“貧窮”而停止職務的履行,或是不得不休止呢?上舉從E.P.F22:294到303的這幾枚簡中,有七名以上的燧長,在十五天之間中止了職務。他們這些人,真的是因爲貧困而休職的嗎?這些燧長都是貧困的嗎?抑或休職十五天是爲了解決貧困的問題?“貧寒罷休”可以解釋爲:“因爲貧困、貧乏而休職”,無疑構成這四個字的語句與其原意緊密結合着。但是從四字全體來考察,總是有那麽一些難以理解之處,或者説,有一種難以拭去的不自然感。

究竟“罷”這個詞,是不是意味着“停止職務”呢?《荀子》中有“罷”字,它是作爲“賢”的另一面而出現:

《荀子·王制》:“賢能不待次而舉,罷不能不待須而廢,元惡不待教而誅,中庸民不待政而化。”(王先謙《集解》:“罷,謂弱不任事。”)

《荀子·王覇》:“無國而不有賢士,無國而不有罷士。”

《荀子·非相》:“君子賢而能容罷。”

《荀子·成相》:“基必施,辨賢罷,文武之道同伏戲。”

這裏的“賢”並非“聰明”的意味,而是“優秀、優異”之意。“賢能”則是指能優秀地處理事務,而且在被選任之際,能夠勝任職務。

《史記·太史公自序》:“士賢能而不用,有國者之耻。”

與此相對的“罷不能”,則指没有能力,不堪任用,無法勝任的意思。因此針對“罷”字,王先謙註釋《荀子·王制》時已經説道:“罷,謂弱不任事。”

不堪任用,不能執行任務這類的詞語,漢簡中有如下的文書用語:

軟弱不任候望、吏不勝任(110·29)

呼不涂治案嚴軟弱不任候望、吏(E.P.T48:8)

七月□□除署除四部士吏□匡、軟弱不任吏職、以令斥免(E.P.T68:6)

軟弱不任吏職、以令斥免(E.P.T68:12)

不涂治案嚴軟弱不任候望斥(E.P.T68:132)

兵弩不檠持、案業軟弱不任吏職、以令斥免它如爰書敢(E.P.F22:689)

貧急軟弱、不任職、請斥免、可補者名如牒書(231·29)

上舉“軟弱不任候望”“軟弱不任吏職”中的“候望”“吏職”等等,就是文獻中所謂的“事”。對於不能執行候望、吏職等職務,這一常套句中的“軟弱”二字,定義略有些曖昧。將“軟弱”放在“不任”之前,可以説是没有實際意義的修辭用語。在這些簡中,231·29的“貧急軟弱”則是一個變形形式。

在相關的文脈中,我們考察“貧”“貧寒”“貧寒罷休”等詞語之時,應該把“貧寒”和“貧急”視作“軟弱”的同義詞,作爲修辭,它們都是置於“不能執行任務”的詞語(罷休、不任事)之前。因此,“貧寒”一詞本來所含有的具體意義得到了昇華,從而使“貧寒罷休”這四個字成爲了具有“不堪職務之任”意義的常套句。

四、小結

以上列舉考察了文書簡、帳簿簡中存在的常套句。常套句是在文書行政趨於成熟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喪失本源原義的抽象修辭用語。亦可稱爲一種記號,而一旦固定,依據文書的行政便化作使用固定記號的、極其制度化的(systematic)程式,甚至文書行政的完成也由此被指出。

只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是,乖背了原義的常套句不再具有字面的意義,以常套句的用語作爲事實,去解釋并構築論證,則頗爲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