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侦查规范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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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视频侦查概述

第一节 视频侦查的定义

以侦查活动为出发点,通过对视频侦查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推导出视频侦查的定义。

其一,视频侦查是现代科技环境下侦查实践的产物,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自诞生以来,视频侦查发展迅速,逐渐显现出形成独立工作体系的潜质。可以预见,随着网络化、高清化、智能化等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视频侦查将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所以,视频侦查具备进行专门化、精细化、体系化研究与应用的条件及需求。

其二,视频侦查是一项专门调查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侦查”进行了定义,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视频侦查是“侦查”的下位概念,其属概念是“专门调查工作”。

其三,视频侦查主体与侦查主体的范围相一致。视频侦查工作是行使侦查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它只能够由依法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法定主体组织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队或者公民个人无权擅自实施。

其四,视频侦查的工作对象是刑事案件。作为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视频侦查的客体就是侦查工作的客体,即刑事案件。换言之,视频侦查应用于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其他运用视频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活动,如治安案件与纪检案件,严格地说,不能称为视频侦查,而应认定为结合视频技术开展的调查工作,但二者在具体的方法内容上有交叉共通之处。

其五,视频侦查的最终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以视频技术为主的一系列现代化信息技术及设备,包括视频图像的采集、传输、编码、处理、控制、显示等核心环节技术,以及人脸识别、智能分析、高速网络、遥感传感、多图层叠加、物联网等可以与视频技术结合使用的关联技术。另一方面是基于上述技术及设备的功能特性,结合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和一般规律而形成的视频侦查应用方法,以及开展视频侦查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等。途径的不同是视频侦查与其他侦查工作方法的本质区别,是视频侦查的立命之本。此外,还需要强调一点:视频技术不等于视频监控,虽然在现阶段视频监控是开展视频侦查活动的重要条件,但它并不能涵盖视频侦查的所有内容。

其六,信息是贯穿视频侦查活动始末的关键要素,是视频技术与侦查活动相结合的枢纽。信息需求是侦查活动的核心需求,视频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是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主要体现为以平面图像形式全息影像技术成熟与普及后,视频技术将进入立体时代,届时视频侦查的产品形式将由平面图像发展为立体影像。记录与呈现的,与案件情况密切相关的人、时、地、物、事等方面的视觉信息视觉信息是视频侦查获取的主要信息类型,听觉信息是次要信息类型。纯粹以获取听觉信息为主的侦查工作方法不属于视频侦查范畴。。通过视频侦查获取的信息,主要运用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侦查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运用,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具体指导;另一个是依法固定与转化后进入后续诉讼程序,形成“视听资料”这一法定形式的证据并运用到诉讼证明过程中。

其七,对视频侦查定义的理解,应以视频技术为中心,而不是视频图像。首先,视频技术是视频侦查的核心,是将视频侦查与其他专门调查工作相区分的主要依据,而且随着现代科技的深入发展,会有更多与视频技术相关的新技术被纳入视频侦查工作体系之中,如物联网等。其次,视频图像是视频侦查在当前阶段的主要信息载体,但不是唯一的信息载体。随着自动化与智能化程度的提高,视频图像可能会被更高效、更精准、更具体的信息载体所取代。最后,除含义准确之外,视频侦查这一称谓的使用更加便利,不易被实战部门简称为“图侦”,避免与传统的刑事图像技术产生混淆。

综上所述,就当前阶段而言,视频侦查是指法定侦查主体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运用以视频技术为主的一系列现代化信息技术及应用方法,依法获取、处理、管理、分析与案件有关的视频图像,从中发现反映案件发生发展事实的线索信息,并将其运用于案件侦办过程及形成诉讼证据的一项专门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