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安司法机关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衡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公安司法机关合理分工与相互制衡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对其进行考察的重要依据。在司法文明指数2014年的调查中,主要从法院对待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法院和检察院对可能败诉公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刑侦人员出庭情况等方面入手,对这一情况予以考察。
1.7.1 法院对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
A33.在您所在地区,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审判认为证据明显不足,通常会如何处理?【单选】/A3301
支持公诉意见…………1
建议撤回公诉…………3
根据已经羁押的期限做出判决…………2
判决无罪…………4
A8.您对自己所在地区法官的整体形象如何评分?【单选】/A801
90分以上…………1
50—70分…………3
71—90分…………2
50分以下…………4
法院审理中,对于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反映出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官卷A33题通过考察法院对证据不足公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反映出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官对待证据不足公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与其自我形象认知可能存在关联。因此,课题组提出如下假设:法院若能更好地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作出无罪宣判,即建立正常、规范的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将会促进法官整体形象的提升。
由于法官卷A33题所考察的内容限于刑事审判,因而我们对相关数据样本进行了分类,将所有问卷分成刑庭法官卷和其他庭法官卷两类,并对它们分别进行分析。分析前者的意义在于探究作为实际操作者的刑事法官对该问题的认知,分析后者的意义则在于了解法院系统内非刑事法官对该问题的态度;通过对两者的分别处理,了解不同群体受访法官的视野中,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方式对法官形象提升的影响。
1.7.1.1 刑庭法官的态度(见表1—18、图1—13)
表1—18刑事庭法官对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方式认知频数分析表
图1—13 刑事庭法官对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方式认知频数分析图
为直观探寻法官对待证据不足公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与法官形象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首先对两题进行交叉分析。在剔除所有“拒答”样本的基础上,对剩余的问卷样本以法官的形象评分情况作为区分条件,分析对法官形象评价不同的受访者在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方式上所具有的认知分布特性,得到表1—19。
从表1—19中不难发现,Spearman相关系数为-0.055,表示两题之间具有负相关性,但与此同时双尾显著性为0.492,表示该结果的判断犯弃真型错误率约等于5%,结果并不十分准确,出现误差的可能性较大。这一结果的出现意味着,现有数据样本无法为两道题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假设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支持。
表1—19刑事庭法官对法官形象评价与其对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方式认知相关分析表
*.N为样本数。
1.7.1.2 非刑庭法官的态度(见表1—20、图1—14)
表1—20非刑事庭法官对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方式认知频数分析表
图1—14 非刑事庭法官对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方式认知频数分析图
为进一步确定两题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我们将对非刑庭法官的问卷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到表1—21。
从表1—21中不难发现,Spearman相关系数为-0.023,表示两题之间具有负相关性,但与此同时双尾显著性为0.576,表示该结果的判断犯弃真型错误率大于5%,结果并不十分准确,出现误差的可能性较大。这一结果的出现意味着,两道题间不具有相关性的可能较大。
由上述结果的出现可见,现有数据样本无法为两道题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假设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支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三种可能: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样本数量较少导致的结果偏差,或者是受边际效应因素影响。参考A33题频数分析的结果,我们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更可能是边际效应递减。从科学严谨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下阶段调研中,将刑事庭法官的总体样本数予以提高,再将本段分析重新进行,以便得到更为准确的结果。
表1—21非刑事庭法官的法官形象评价与其对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方式认知相关分析表
*.N为样本数。
1.7.2 证据不足公诉案件被撤回起诉的可能性
检察官卷A14.法官因证据不足对刑事案件拟判无罪,检察官通过与法官沟通,将案件撤回起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单选】/A1401
法官卷A25.法官因证据不足对刑事案件拟判无罪,检察官通过与法官沟通,将案件撤回起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单选】/A2501
对于证据不足、拟判无罪的公诉案件,检察官采取“撤回起诉”处理方式的可能性问题,体现出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对此问题,法官卷和检察官卷中分别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比相关答案(见表1—22),我们能够得到图1—15。
表1—22法官、检察官对于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认知差异表
图1—15 法官、检察官对于证据不足公诉案件处理认知差异图
数据挖掘分析:
1.认为检察院非常可能采取撤回起诉方式的受访者,在法官群体所占比例为16.8%,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22%;
2.认为检察院有可能采取撤回起诉方式的受访者,在法官群体所占比例为54.9%,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58.7%;
3.认为检察院不太可能采取撤回起诉方式的受访者,在法官群体所占比例为24.8%,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16.9%;
4.认为检察院完全不可能采取撤回起诉方式的受访者,在法官群体所占比例为3.5%,在检察官群体所占比例为2.5%。
由此可见,对该问题的认知,检察官和法官并未产生较大的分歧,且检察官对问题严重性的估计要高于法官。
1.7.3 侦查人员出庭情况 1.7.3.1 刑事审判中普通民众和侦查人员出庭率的异同
A23.在您所在地区的刑事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有多大?【单选】/A2301
50%以上…………1
50%以下…………2
10%以下…………4
30%以下…………3
5%以下…………5
A24.在您所在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率有多大?【单选】/A2401
50%以上…………1
50%以下…………2
10%以下…………4
30%以下…………3
5%以下…………5
法官卷A23题和A24题分别考察了普通民众和侦查人员在刑事审判中的出庭情况,因此我们将两题的回答情况进行对比(见表1—23),以探究普通民众和侦查人员出庭情况的内在联系。
表1—23法官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率认知差异表
我们首先剔除所有“拒答”的数据样本,再以出庭比例作为区分标准,对比分析两题间的内在联系,得到图1—16:
图1—16 法官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率认知差异表
数据挖掘分析:
1.认为证人出庭率在50%以上的受访者比例为20%,认为侦查人员出庭率在50%以上的受访者比例为27.1%;
2.认为证人出庭率在50%以下的受访者比例为18.7%,认为侦查人员出庭率在50%以下的受访者比例为14.3%;
3.认为证人出庭率在30%以下的受访者比例为17.6%,认为侦查人员出庭率在30%以下的受访者比例为12.2%;
4.认为证人出庭率在10%以下的受访者比例为15.8%,认为侦查人员出庭率在10%以下的受访者比例为16.4%;
5.认为证人出庭率在5%以下的受访者比例为27.9%,认为侦查人员出庭率在5%以下的受访者比例为29.9%。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根据受访者的认知,普通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大体相同。
1.7.3.2 不同受访者对侦查人员出庭率的认知
律师卷A30.在您所在地区,如果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可能性有多大?【单选】/A3001
警察卷A13.在您所在地区,法院在庭审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您和您的侦查人员同事出庭作证的可能性有多大?【单选】/A1301
检察官卷A15.在您所在地区,法院在庭审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率有多大?【单选】/A1501
70%以上…………1
50%-70%…………2
30%以下…………4
50%以下…………3
10%以下…………5
法官卷A24.在您所在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率有多大?【单选】/A2401
50%以上…………1
50%以下…………2
10%以下…………4
30%以下…………3
5%以下…………5
对于侦查人员出庭率的问题,司法文明指数2014年的调查在不同受访群体中进行,律师卷A30题、警察卷A13题、检察官卷A15题和法官卷A24题均是考察该问题,从而体现不同受访群体的态度。(见表1—24、表1—25)
表1—24律师、警察对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出庭率认知差异表
表1—25检察官、法官对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出庭率认知差异表
但是,由于不同问卷的选项设置不统一,我们无法对上述题目和答案进行直接比较。具体来说,检察官卷和法官卷中,测试题目的选项具有不同的覆盖范围,而律师卷和警察卷的测试题目选项则只是程度的描述,与百分比无关,而且作为选项的程度描述也是不相同的。因此,我们首先将检察官和法官卷中的答案选项简化成“50%以上”、“50%以下”和“30%以下”三项,将警察卷与律师卷中的答案选项视为相同,在此基础上对四个测试题目的调查情况进行比较,可以得到图1—17、图1—18。
图1—17 律师、警察对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出庭率认知差异图
图1—18 检察官、法官对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出庭率认知差异图
数据挖掘分析:
1.认为刑侦人员从不出庭的受访者,在律师群体中所占比例为8.5%,在警察群体中所占比例为13.6%;
2.认为刑侦人员几乎不出庭的受访者,在律师群体中所占比例为49%,在警察群体中所占比例为32.9%;认为刑侦人员出庭率在30%以下的受访者,在检察官群体中所占比例为43.7%,在法官群体中所占比例为58.5%;
3.认为刑侦人员有时出庭的受访者,在律师群体中所占比例为33.5%,在警察群体中所占比例为48.5%;认为刑侦人员出庭率在30%—50%的受访者,在检察官群体中所占比例为17.6%,在法官群体中所占比例为14.4%;
4.认为刑侦人员经常出庭的受访者,在律师群体中所占比例为9.1%,在警察群体中所占比例为5%;认为刑侦人员出庭率在50%以上的受访者,在检察官群体中所占比例为38.7%,在法官群体中所占比例为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