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收入分配的基本概念、理论与度量指标
第一节 收入分配的基本概念
马源平在其《收入分配论》中指出,收入分配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按一定标准分配给消费者的活动过程。马洪和孙尚清的《经济与管理大辞典》一书中,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或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之间的分配。综合起来,收入分配是指将社会生产成果按照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大小在生产要素以及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活动。常见的收入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 功能性收入分配和规模性收入分配
纵观收入分配的研究历程,可以寻找出两条主要的研究路线。一条是起源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的按要素进行的收入分配,称之为功能性收入分配(Functional Distribution of Income);另一条是源于帕累托的主要研究家庭、个人等微观领域的收入分配,称之为规模性收入分配(Siz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功能性收入分配也称为要素收入分配,主要研究各种生产要素与其所得收入之间的关系,是从收入来源的角度来研究一个国家中资本、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所有者按投入要素数量和贡献获得相应的收入份额的问题。重点讨论要素价格的形成,诸如工资、利润率和地租等,以及国民收入中不同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份额的确定问题。功能性收入分配侧重于研究不同的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份额的确定问题,故一般用于研究经济效率相关的问题。
规模性收入分配也称为家庭(个人)收入分配,主要运用统计规律,根据各个不同社会特征的个人或家庭社会平均收入偏移的状况,分析个人或家庭的相对收入分配差距,研究的是个人或家庭与其所得收入总额的关系,是从收入所得者的规模与所得收入的规模关系的角度研究收入分配的。规模性收入分配侧重于研究居民家庭(个人)的收入分配问题,故多用于研究收入不平等、收入分配差距等问题。
二 初次收入分配和再次收入分配
初次收入分配(Initial Distribution of Income)和再次收入分配(Re-distribution of Income)是按照分配的层次来划分的。国民收入由初始状态向个人可支配收入转化的过程就是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过程。
初次收入分配是指生产过程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参与生产过程各要素之间进行的分配和因生产而向政府做出的支付,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等。它是与国民收入的来源或创造相联系的分配层次,承受者是收入的生产者或创造者,主要有税收、企业利润及工资等几种形式。
再次收入分配是指在初次收入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现金或实物转移而实现的收入分配,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再次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有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赠与税、社会福利、转移支付、捐赠、救济、罚款等。再次收入分配的主要实施者是政府,另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也可以劳务付费等方式进行。再次收入分配是对初次收入分配的重要补充,它具有灵活性等特点,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 宏观收入分配和微观收入分配
宏观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总量的分配,表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社会经济体制下,社会各经济主体(如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它与主体收入分配对应。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反映各经济主体所得收入在国民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的一种结构关系:经济发展直接决定经济主体的收入总量,而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对一国经济能否健康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微观收入分配是各经济单位(单个企业或个人)的收入分配,主要是个人收入分配,它表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社会经济体制下,社会各类成员的收入水平与各自实际投入或贡献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比例关系。微观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反映各类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得在个人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的一种结构关系。研究微观收入分配格局侧重于分析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是否合理。
在本书中对以上几种分类的收入分配均有涉及,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