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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代州县治理与晚清改制之议
州县是地方行政的最小单元,包括隶于府的普通州(也称散州)、普通厅(散厅),隶于府及直隶州的县。瞿同祖先生依据1899年编纂的《清会典》统计,全国有散州145个,散厅75个,县1303个。州县各设知县、知州(散州)、同知(散厅)等正印官负责治理各自辖区,另有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典史、巡检等佐杂。[1]但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并不普设。一方面,州县的行政事务繁多;另一方面,州县的行政机构极为精简,这样,就必然会出现一个以州县官为中心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以维系行政运作,并达到对地方社会治理的目的。“任太繁、法太密”、胥吏之害、“治官之官多”、“治事之官少”是州县运作中的几大问题,也成为近代以来州县制度改革的目标。关于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和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中均有具体而深入的论述,本章只是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从州县治理的角度,就有关问题进行概括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