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党学说文献汇编(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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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革命民党善后

革命民党善后问题发生已久。自孙中山电请政府妥筹办法后,谭石屏主张开垦,柏烈武主张导淮,有一部分党人主张征蒙,及给资解散各办法。而官厅方面,亦以在沪党人人数甚众,自以早筹善后为宜,故由杨护军使会商地方官及绅商领袖,详请冯督军订立资遣草程十三条。俟得各民党首领同意,即宣布实行。嗣因各党人群起反对,遂即取销,另筹办法。八月二十九日(即阴历八月初一日),复由杨护军使派遣参谋长赵联璜会同县知事沈韫石,及商界领袖虞洽卿、朱葆三两君,在一品香餐馆,邀请在沪民党首领筹商办法。当时到者为谭石屏、柏烈武、韩复炎、吴理卿、李徵五、龚振鹏、张孟介诸君,除不认前次所订章程及资遣二字外,并由各首领提出办法三条:

一,解散在沪之党人,由各部分首领负责任,自定妥实办法执行。

二,前在军政警学各界,或有专门学问之党人,由各部分省领开列名单,请政府酌位置。其革命时,在外国学校或本国各校肄业者,应许仍留原校肄业。

三,党人未解散以前,中央政府应电令各省长官,优加保护。离沪时,由党中各部分首领给予凭证,为指令应受保护之据。

以上各条件,系由在沪党人首领,会同官绅商公同决定。赵参谋长已允,转告杨护军使电请中央及冯督军核办,如得复电,照准即可筹备手续,实行解散。至此种款项,闻已由中央筹拨二十万元,计八厘公债票十五万,现洋五万。公债票,政府作八五折发给,将来或磋商各巨商,以七折抵押现洋,共计实得不过十五万五千元,恐难遍及。幸官厅绅商为求地方安宁起见,即有不敷之处,亦可要求政府设法办理,必不致因噎废食也。惟调查手续,及禁止冒滥方法,虽拟组织监视团,严密侦查,而各首领仍主张自行负责。凡各处小团体,均并入大部分办理,以杜流弊,而免冒滥云。

杨护军使接得前项复电,抄送各党首领,共同面订完善条件,期于无滥无遗。已经派员持件赴宁就商,经冯督军允准照办,现于上海西门外万生桥旧沙田局内,设立办理在沪党人善后事务所,定于九月十一日成立,兹将议定各办法简章,宣布所有各党。以前造送使署之名册,一概作废,自此次议决后,另由在沪各党人迅速照章核实,开具姓名、年岁、籍贯、经历,分别转送事务所,听候审查核办。其册报日期,自九月十三日起,至十七日午后六时截止。凡单独报名,及逾期册报者,一概无效。嗣后各党因关于善后事宜,有须与护军署接洽者,均就近赴事务所接洽,以免周折办理。在沪党人善后事宜简章列下:

一,办理在沪党人善后事宜,由护军署代表,会同在沪著名各党首领,与沪上著名绅商协商办理。

二,由护军署代表设立善后事务所,于上海县西门外万生桥旧沙田局内,为协同办事之机关(事务所细则另定)。

三,于事务所内设立审查会(章程另定)。

四,事务所立成后,登报通告。于指定日期内,由各部分首领造具清册,送交事务所。

五,善后费由各部首领具领,分发各该部属。各党首领如确有因公亏累,力难自给者,得应开具清册,交事务所酌与弥补。

六,善后费分发各部,首领担负解散部属之责任。

七,无所属之各党人,应附入各部首领范围内办理,或由各部著名党首加给介结信,迳赴事务所接洽。

八,党员解散后,由承办省分之长官,按照籍贯造具人名清册,分别咨行各省长官,绍加保护。

九,原在军警学政各界,或系具有专门学识之党人,各部首领开列名单,送由承办省分之长官,陈请政府酌加位置。其在各学校肄业者,应遵照政府之命令施行。

审查会细则:

一,审查会由各审查员组织,审查员由护军署代表,原请之各党首充任。

二,各部分开册送交事务所后,护军署代表认为有疑问时,即交审查会审查。

三,审查会应审查之事件如下(审查标准另有议定,细则存留事务所备阅):(甲)是否确合党人资格;(乙)有无假冒;(丙)有无浮开;(丁)有无一人更易姓名,或仍用原名重复开报之事;(戊)各党首领因公亏累之款项,所开数目有无证据。

四,各审查员不得审查关系本人事件。

五,凡审查案件,得过半数之通过,由各审查员签押后,作为有效。

事务所细则:

一,本所定名办理在沪党人善后事务所。

二,本所由军民署代表,及沪上著名绅商,与党中各军首领组织。

三,军民代表为本事务所主任。除审查会外,关于本所应须办事职员,均由主任酌定。

四,各部分送交本事务所之清册,主任认为有疑问时,交由审查会审查。

五,每日下午时二至五时为办事时间。

革命民党善后办法如此。如此亦足为留心当世者省览矣。

(本篇选自《宪法公言》19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