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党务之进行
第一节 进行之标准
党务之进行也,有二道焉:(一)为言论以表明之,(二)为事实以实践之。不表明,不能博其政见于社会,而得国人之欢心;不实践,不能得具体之势力,为达其主张之目的。二者,一而二,二而一也。然于此进行之中,苟无一定之标准,则言论有浮夸之弊,事实有邪径之害,卒至政治骚动,国家不宁。欲以利国,反以害国;欲以治民,反以殃民,此不可不慎也。夫表明政纲,推阐治理,要在翔实。运为立法,宏济时艰,端在忠毅。不夸张以扬己,不毁斥以抑人,只顾国家之利害,不计本党之得失。如是,则进行之标准。夫亦曰忠恕以行之,坚毅以持之,正其谊,不蒙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而已矣。然此标准之实行,殊非易易,必于未行之前,除去其妨害之要件。要件维何?
(一)言论界当去之要件
(子)矜张。每见今世政党之言论,不为政理之阐明,惟矜张己长,以有为无,以无为有。一若不如是,不足以为党务之进行也者。淆国民之观听,绝社会之信仰,莫甚于此。此言论界所当去者一。
(丑)攻讦。他党有过,明正之可也。顾乃不就事论事,推波助澜,吹毛求疵,互相诋毁,养成恶感。卒使是非混乱,真理不明,党祸之频仍,非此辈造成之,而谁成之者?此言论界所当去者二。
(二)行为界当去之要件
(子)造作。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此语以之贻赠于无道德之政党,未尝不可。诚以一党成立,必有一党,为之对峙。钩心斗角,争相长雄,既不能就正义以争胜,于是造作之心生焉。其造作之目的有二:凭空架事,未易收拾,以明对党之短,而彰己之长,此其一也;造一事以惊人,使人不能理,而本党能理之,以博国人之欢心,而占政治之势力,此其二也。凡此二者,小之足以兴党祸,大之足以危国家。凡为政党者,所当谨戒而不可尝试也。此行为界所当去者一。
(丑)灭裂。事理以愈辩而愈明,政治以愈竞而愈进,天演之公例也。然明辩竞争之际,苟不能静气和心,诉之于理,或以意气凌人,或以威势恐吓,卤莽灭裂,不特国务滞行,而国家之摇动,且不能免。此行为界所当去者二。
上列诸端,苟有其一,必不能达前言之标准。标准一错,于是以政党为攘夺政权之具,以政见为干禄之媒,其危害于国诚非浅鲜,可不惧乎?
第二节 进行之次序
政党之进行,不外言论行为二端,已如前所言矣。然此二者可以并行乎?抑有先后之序乎?主并行者,谓政党一方以言论表明其政见,一方行之于事,以达其目的,此一说也。主先后之序者,谓言论为事实之母,必先有健全之言论,方有健全之事实,此又一说也。二说就表面上观之,皆有正当之理由,似未可置轩轻于其间,而细审政党之性质,则后说尤优于前说焉。夫政党固有一定之政见,而有一定之政策也。然其政见蕴于中,人莫得而知也,故必表而出之。一方可以与社会接洽,博社会之信仰,一旦登场实施,举凡反抗阻挠之弊,无自生焉。一方为政见上之发挥,令政党为自身之研究。前日之所论,固未达于政见之真理,今日改焉;今日之所示,尤未洽于社会之舆情,明日解焉。推阐至理,辩乎极端,所谓习而后行也。夫同一政见,习而后行,与不习而行,此则真理明而舆情洽,彼则茫茫而人不知,其行为之得失,不待智者而后知也。且同时并行,尤有不可之点。盖言论与行为,不能两歧,必行为之所在,而言论随之。不特政见之真理,未明于前,若遇反对,必反以言论为辩护,而攻讦之事生,表明之用失矣。此政党进行之次序,所以必先言论而后行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