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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被判重刑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始,被告人赵某、曹某、张某等人聚集进行传销活动,由赵某担任业务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同年8月22日,张某以帮助找工作为名,通过QQ聊天将被害人江某某(女,时年20岁)骗至其进行传销的房间后,由赵某安排曹某、张某等人对江某某讲授传销课程,并贴身看护以防江某某离开。8月25日凌晨,江某某发现被骗入传销组织后,从该房间翻窗逃离时坠楼身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曹某、张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曹某系从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强制女青年参加传销活动致人死亡的案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建立传销组织实施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案被害人江某某即利用网络找工作,不幸被传销分子盯上,被非法拘禁,终至逃生时不幸身亡,令人扼腕叹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