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要点提示
本条对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受害人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进行劝阻、调解;可以在家庭暴力发生时,请求公安机关紧急救助制止危害行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说阻止暴力行为的继续侵害;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
第四十四条 【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要点提示
本条对遗弃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两种救助手段。一种是采取民间调解的方式,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执行,当事人如果反悔,不执行调解协议,则该调解不能产生约束力。另一种救济手段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寻求对其权益的保护。这种方式是依法进行,该判决或决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种救济手段的实行,不以前一种救济手段的实行为必要前提,当事人可自行采用。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处理】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要点提示
当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已经超越婚姻法这一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行为性质足够严重时,可以用刑事法律来保护受害人,并对加害人或破坏合法婚姻的行为加以制裁。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联精选
本条为新婚姻法增加的内容,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的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这里的赔偿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已经有许多先例,如:
《法国民法典》
第266条 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他方仅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
《日本民法典》
第151条 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
《瑞士民法典》
第151条 因离婚致无过失之配偶,其财产权或期待权受损失者,有过失之配偶应予以相当之赔偿。
《墨西哥民法典》
第288条 如果因离婚导致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或侵害时,有过错的一方,所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1056条 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失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失。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司考真题
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3/68)[13]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例索引
宋振洲诉宋湘敏离婚纠纷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5辑)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2、28-30,婚姻法解释(二)27,婚姻法解释(三)17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的处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
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要点提示
根据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侵权人有侵害配偶合法财产的故意,即主观上有过错,在客观上实施了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就构成侵权。对于离婚时财产侵权的一种救济方式,可以采取对侵权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或不分的原则,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种规定不是惟一的处理方式,法律使用的是“可以”,也就是说,可以使用这种处理措施,也可以不用,没有强制力。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31,婚姻法解释(二)28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要点提示
本条是人民法院运用强制措施保证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执行的规定,是维护婚姻法的强力手段。强制执行,就是用强制的办法实现已经确定的判决或裁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对应该执行有关财产等内容判决或裁定的义务人,经说服教育后仍然拒绝执行的,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32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准用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提示
其他法律主要指:《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婚姻法规范未尽之处,可以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收养法》第31条第2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精选
关于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
《刑法》
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