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常规突发事件应对与公共应急市场
本章摘要: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应对,要求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公共应急组织体系。传统的社会动员机制自身存在许多缺陷,且忽视市场机制在公共应急体系中的作用,难以实现上述目标。市场机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储备全社会的公共应急能力,降低公共应急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并提高公共应急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些作用在非常规突发事件应对中尤为明显。除了应当由政府提供的基本产品和服务外,其他公共应急需求都是可以通过市场来满足的。市场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运行可以分为能力储备、能力激发和能力输出三个阶段。目前,我国的公共应急市场还很不成熟,其形成和发展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长期培育和扶持,重点是通过立法确立强制性的标准以适当刺激社会需求。
2014年8月3日,云南省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截至2014年8月8日,共造成617人死亡,112人失踪,3143人受伤,22.97万人紧急转移安置。对此,很多人发出疑问,我国为何在发生级别、烈度并不太高的地震时常常造成相当于其他国家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人员损失?而此次鲁甸地震又表现得尤其明显。[1]对此,地方政府给出的解释包括震级较大、震源较浅、灾区人口密集、灾区房屋抗震性能差、震区属于山区等。这些理由大多属于客观原因,唯一的人为原因就是房屋抗震性能差。分析认为,钢结构建筑在地震中的受损率远低于混凝土结构建筑,日本、智利等多震国家的钢结构建筑占有率高,而我国农村自建房却大量使用简易的砖石、砖木、土木等结构,遇上自然灾害时容易倒塌。[2]问题在于,鲁甸地震的这种问题并非首次出现,在云南乃至全国,由于建筑抗震性能低下而导致“小灾大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这说明,我国城乡对钢结构建筑房屋的需求是强烈、巨大且长期存在的。而在鲁甸地震发生后,市场上纷纷认为这对钢结构建筑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消息”,这又说明我国钢结构建筑市场的供应是充足的。既然需求强烈、供应充足,那么,供需双方为什么长期未能顺利对接,而是导致“小灾大害”周而复始地不断发生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深入剖析我国的公共应急市场,特别是探索市场机制在非常规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功能,以找到其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