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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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理性与激情

在道德哲学领域,休谟为自己提出的主要任务是要说明道德理解的起源,比如说,是什么东西让我们赞成美德(virtues)、不赞成恶习(vices)。在《道德原理研究》开篇伊始,休谟就明确地指出,他所关心的是当时道德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大争论:道德见识的根源究竟是来自理性还是来自情感,或者用休谟的话说,“我们是通过一系列论证和归纳而得到道德知识,还是通过一种直接的感受和更加精致的内在感觉而获得道德知识”[33]。为了完备地考察休谟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们就需要把注意力放到他对人性的理解上。大体上说,休谟认为人类存在者根本上是沉浸于物理世界和社会环境中的行动者;此外他还强调说,人类所面临的任务主要是实践性的而不是理论性的。[34]在提出这个主张时,休谟旨在反对一个传统观念:我们应该把自己的情感和激情置于理性的控制下,良好的行为是自身就符合理性命令的行为。休谟认为这个观念是“所有[理性主义]哲学的一个谬误”,他并不认为理性主义者对理性及其与行动之关系的理解正确地描述了人类的道德实践,反而试图将如下观点确立为其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信条:“首先,理性本身绝不能成为意志的任何行动的动机;其次,理性绝不能在意志的方向上与激情相对立。”[35]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休谟对这个论点的论证关键地取决于他对理性的独特理解。

休谟对理性概念的使用确实很特殊。在大多数情形中,他把理性处理为从具体事实中形成信念或者从前提引出结论的过程,理性于是就被理解为论证性推理或者或然性推断。用休谟的话说,理性就在于在观念之间形成联系或者对事实问题进行推断。不过,休谟有时也把理性看作一种非推理性的当前意识,或者甚至看作一种冷静的、反思性的激情。[36]在后面这个意义上,在说明道德判断时,休谟对仁爱原则(principle of humanity)的诉诸就与他对理性的理解不可分离,尽管在论证道德区别并非来源于理性的时候,他主要是立足于前一个意义上的理性概念。也就是说,理性的主要职能就在于通过论证性推理来判断观念之间的抽象关系,或者通过或然性推理来判断我们从经验中所了解到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然而,对休谟来说,“抽象推理或论证性推理绝不会影响我们的行动”,除非我们发现这种推理已经在引导“我们对原因和结果的判断”(414)。在这种情况下,理性就把我们引入或然性推理中。因此,要想确认第二种推理是否会影响行动,我们就必须处理“行动究竟涉及什么”这一问题。

休谟认为,为了行动,我们就必须对某个目的有一种“倾向”,而行动的主要源泉就是欲望或者一般而论的激情。如果某个东西向我们提供了快乐的展望,我们就会感觉到一种欲望的情感,试图获得那个东西。这一欲望自身也会扩展到与其对象的因果关系。在这里理性也会发挥一个作用,即帮助我们发现该对象的原因和结果。然而,不论是对那个对象的欲望,还是随后激发一个因果过程(该过程最终会导致想要获得的那个对象)的冲动,都只是来自快乐的展望,而不是来自理性。理性绝不会产生行动,至多只能引导行动。假若我们没有指向某个对象的欲望,理性就是迟钝的:“既然理性仅仅在于发现这种联系,对象显然就不能借助理性来影响我们”(414)。既然理性不能产生任何行动,传统哲学家就是在虚假地谈论理性与情感的斗争。休谟进一步表明,理性与激情彼此间绝不可能发生冲突,因此理性绝不可能战胜激情。他的论证可以被简要地重构如下:

(1)除了某个冲动外,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能够反对或反驳激情的冲动。

(2)理性只有通过产生某个冲动才能阻止意志的活动,而且,如果它能产生这样一个冲动,那么它也能产生一个原始的冲动。

(3)然而,理性不可能产生这样一个原始冲动。

(4)因此,理性绝不可能与任何激情相抗争。

这个论证的有效性显然取决于休谟的一个主张:能够与激情相抗争的任何原则都不可能等同于理性。理性和激情被认为“并非同类”,理性在行动中所起的作用受制于激情的需要。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休谟只是在说,如果一个人对某个对象没有欲望,理性就不可能在意志中引起一个指向该对象的冲动。不过,尽管理性本身不能激发行动,它还是能间接地对意志产生影响,由此间接地影响行动。这种影响可以按照两种方式发生。第一,如果理性发现欲望的对象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不值得追求,它就可以通告意志并纠正我们的激情。第二,如果理性发现我们选择来履行一个行动的手段不足以获得预定目的,它也可以用类似的方式纠正激情。由此可见,理性是通过影响意志的操作来影响行动,但是,这种影响只有在激情的某个直接冲动已经产生后才变得可能。就行动的产生而论,理性所起的作用完全是工具性的。休谟因此提出了如下著名的主张:“理性是而且应该是激情的奴隶,除了服务于激情和服从激情外,绝不能假装具有任何其他职能。”(15)理性本身无法成为行动的动机,而休谟对这个论点的论证就取决于他在理性和激情之间所做的对比。用比较现代的说法来说,理性只对观念进行操作,而观念是一种或为真或为假的“表达性”实体。休谟自己阐明了这一点:

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假。真假就在于符合或不符合观念的真实关系,或者符合或不符合真实的存在和事实。因此,凡是不可能具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就说不上有真假可言,因此也绝不能成为理性的对象。(458)

相比较而论,激情,作为一种与理性的表达本质形成对比的东西,则是一种“原始的存在或者存在的变更,并不包含任何表达性的性质,使它成为任何其他的存在或变更的一个复本”(415)。简言之,激情是一种有其自身的存在地位、并不指称任何其他对象(包括其他激情或意愿)的东西。既然激情不是一种能够具有真假的东西,它就不能与理性发生冲突,也不能成为理性的对象。此外,既然激情只是在我们的本性中存在,我们也不能把它说成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如果一个激情与一个错误判断相伴随,那么就只有那个判断,而不是那个激情,可以被看作是不合理的。这个观点具有一个双重含义。一方面,既然休谟认为道德区别来自情感,而情感作为一种原始的存在就在于我们的本性中,因此他就可以反驳道德怀疑论者。另一方面,理性能不能纠正一个情感乃是取决于其自身的见识——如果它碰巧发现一个激情所欲求的对象不应加以追寻,它就可以产生一个合适的判断将那个激情消灭。因此,如果道德判断能够纠正激情,那么理性在道德实践中就可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不过,为了理解这个假设,我们就需要充分阐明理性和道德判断之间的关系。在探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进一步看看休谟究竟如何理解道德区别的来源。

按照休谟的说法,道德区别的来源问题就在于:“我们究竟是借助于观念,还是借助于印象,将恶习与美德区分开来,并把一个行动宣告为可以责备的或值得赞扬的?”(456)休谟已经表明,理性本身不可能对行动产生动机影响。他也认为,“道德准则[能够]对行动和感情产生影响”,因为“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往往受其责任所支配,在不义观念的阻止下不去做某些行动,在义务观念的推动下去做某些行动”(457)。休谟认为,通过把这两个思想结合起来,就比较容易回答上述问题。然而,这个问题显然比行动的动机问题(究竟是理性还是激情激发行动)更难回答,因为为了完整地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对道德义务提出一个恰当说明。在日常经验中我们确实感觉到,对一个行动的赞成与否好像是直接来自我们的道德情感。然而,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能够具有这样的道德情感?休谟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无疑具有一种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一方面关系到他试图反驳理性主义道德观念的渴望,另一方面关系到他打算在理性和激情之间引出的对比。按照理性主义观点,“道德,就像真理一样,仅仅凭借一些观念及其并列和比较关系就可以认识到”(456—457)。休谟并不接受这种见解,这意味着他试图在人类情感中来寻求道德的根据,而不是像当时的理性主义哲学家那样,认为道德秩序根本上独立于人而存在。既然理性仅仅在于把握“客观”事实或者它们之间的关系,道德区别就不可能来自理性,也不可能是由理性来发现的。对于休谟来说,道德判断的对象是激情、意愿和行动,这些东西是并不具有指称属性的原始事实和关系,因此就说不上有真假,也说不上是符合理性还是与理性相对立。即使理性在道德判断中能够起到一种纠正作用,这也不意味着它就是道德区别的根源,因为道德上的认可或责备好像不是来自理性。理性在对行动的慎思中确实会犯错误,但是,在休谟看来,没有谁会把这种错误视为道德品格上的缺陷。假若理性只是旨在发现客观事实或者它们之间的关系,它就与道德起源问题无关。

休谟的论证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他在人和动物之间所做的类比。他观察到,同一种事实关系可以在人那里激发道德反应,在动物那里则不然。这就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为什么唯有人才具有道德意识或道德感?理性主义者对这个问题有自己的回答:既然动物并不具有理性以及发现行动之道德品质的能力,我们就不能合理地认为某个行动对动物来说可以是道德上正确的或错误的,而在人类的情形中,这种说法是合理的,因为人已被赋予了充分的理性。对于理性主义者提出的这一论证,休谟不以为然,其理由是:“在理性能够觉察到这种道德品质之前,它必定就已经存在了,因此并不依赖于理性的决断,更恰当地说反而是这种决断的对象,而不是其结果”(467)。休谟在这里提出的论证并没有获得预想的结果,因为即使道德事实是预先存在的,那也不意味着其存在与理性无关。不过,休谟在论证上的疏漏可以得到谅解,因为在他所采用的理性概念下,我们不能合理地指望他已经可以像康德那样明确认识到理性在道德准则的确立中具有一种建设性作用。实际上,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对于休谟来说,康德意义上的规范理性是随着道德准则的确立而建构出来的。[37]他将对规范理性的来源提出一种自然主义说明。

总的来说,休谟实际上希望表明的是,没有那种独立于人性而存在的“完全客观”的道德关系。因此,当理性主义者提出第二个异议,暗示说可能存在着某种其他可以论证的关系,道德可以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时,休谟就可以接手这个问题,把争论推向有利于自己观点的方向。具体地说,假如理性主义者认为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休谟就会说这种关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我们必须可以发现这种关系在心灵和外部对象之间成立,但是,既不是在“内部”行为(例如知觉)之间成立,也不是仅仅在外部对象之间成立。因为经验表明,道德性质只属于与外部对象处于某种关系之中的心灵的某些行为。因此,假若动物或者无生命的存在物缺乏这样一个心灵,它们就不可能具有道德意识,因为休谟明确认为,这样一个心灵只能存在于人性中,而人性至少是社会上构成的。这一点在后面讨论休谟的美德理论时会变得很明显。第二,休谟意味深长地指出,“我们似乎难以想象,在把激情、意愿和行为与外部对象相比较时,我们在它们之间所能发现的任何关系,不可以属于这些激情和意愿,或者不可以属于这些自相比较的外部对象”(465)。如果道德区别必须是一种能够对我们的激情、意愿和行为产生影响的东西,那么它们似乎就在客观的外部对象和心灵的主观内部构成之间占据了一个中间地位。正是这个思想让休谟的道德理论变得格外有趣,尽管其中也有一些需要阐明的复杂性。理性主义者认为,不仅道德关系可以得到先验的证明,道德准则也可以被先验地表明对我们具有约束力。休谟否认了这一点,认为道德关系和道德准则都只能通过经验来发现。一旦道德准则被委派给经验,其根源就在人类情感当中。这样,休谟就将其道德认识论建立在经验知识的模型上。现在,为了更恰当地评价休谟提出的核心论点,我们需要考察一下他的道德判断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