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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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案例讨论

被告人马某,42岁,被捕前系某市物资公司经理。1999年9月,某市物资公司成立“华夏”公司,并允许公司有关人员集资入股。此间,华夏公司负责人柳某与马某讨论集资之事,马某表示家中负担重,手头紧,无钱集资,柳某即提出为其支付1万元集资款,马某稍作推托后表示同意。随后,柳某从其经手的华夏公司账上开具转账支票一张,票面金额1万元整。由公司会计兑付现金后交给马某。马某将此款以个人名义集资入股。后集资款返还给马某,马即将该笔款项存入银行,据为已有。经群众举报,某区人民检察院着手对该案进行了调查。

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侦查终结后,以贪污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某区人民法院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该区区委书记牛某由于与马有亲戚关系,出面干涉,提出此案不构成贪污罪,并多次打电话给法院有关负责人以及承办人员,要求人民法院作无罪判决。

问题:牛某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哪条原则?

答:牛某的行为违反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正地处理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本题中,区委书记牛某多次打电话给法院有关负责人以及承办人员,要求人民法院作无罪判决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思考题

1.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以及配套的改革,只能说我国立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仍然保留了许多旧规定和某些新规定仍然与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公然对立或有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所以还不能说中国现在已经实行了无罪推定原则。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背离:

(1)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控诉方即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但其第93条却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沉默,而是在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由此可以得知,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是一种义务必须履行,不履行要承担责任。

(2)人民法院的确立有罪权受到侵犯。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时的检察院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可以说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作出了评判。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所确立的有且只有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候有罪作出合法评判相违背。

(3)没有彻底禁止非法收集的证据的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但对于这种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应该增加“以上述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指控犯罪和定案的依据”的规定。而我国立法对非法证据宽容,甚至纵容的态度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侵犯被告人人权现象的大量存在,因为既然非法得来的证据没有明文规定将被排除不予采用,则使得国家公安机关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诱导、欺骗、强迫等行为来获得证据,从而从源头上提供了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可能性,这与无罪推定原则反映的给予被追诉对象充分法律保护的精神相冲突。

2.我国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原则和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有哪些区别?

答: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正地处理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独立原则是建立在西方国家普遍奉行的“三权分立”学说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含义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人的干涉,甚至不受本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同:

(1)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旨在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互相制衡。我国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说审判权、检察权与立法权相鼎立,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

(2)我国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司法独立既强调审判权独立,也强调检察权独立。西方国家的司法权仅包括审判权,司法独立仅指审判权独立。

(3)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强调法官个人的独立。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由“审判员”、“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