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5.1 复习笔记
一、专门机关
1.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公、检、法三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性质和地位是不同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审判。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
2.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承担审判职能,还承担了一些与审判有关的其他职权,包括:
①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封、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③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④执行财产刑和死刑;
⑤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2)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①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处理,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
③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④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3.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控诉职能。除了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外,人民检察院还承担下列职责:
(1)对部分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5)受理申诉,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进行侵权救济。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构成。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是全国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
c.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旗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②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
③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是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其他国家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也是刑罚执行机关之一。公安机关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对于应当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行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
公安机关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主要负责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和考察。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公安机关互不隶属,在办案过程中是配合、协作的关系。
(2)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监狱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它们在侦查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4)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负责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海关总署设缉私局,下级海关设缉私分(支)局。它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
(5)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等机构承担了执行刑罚的职责,是广义的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以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局的利害关系不同为标准,诉讼参与人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1)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2.当事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因涉嫌犯罪受到追诉的人,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使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有权通过积极的辩护防御活动,与追诉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方施加积极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包括:
①被推定无罪的权利;
②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③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④受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中立的、合格的法庭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
⑤上诉权;
⑥被错误定罪时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⑦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包括:承受依法对其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措施,承受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包括被生效裁判定罪以后接受制裁,等等。
(2)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不享有完整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只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裁判的刑事部分也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只有请求抗诉权和裁判生效以后的申诉权。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
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人,通常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原告人遭受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人,一般是刑事被告人。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也可以成为被告人。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充当被告人。
(4)单位当事人
单位既可以成为刑事被告人,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人只能是律师。
(4)证人
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鉴定人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必须是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必须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6)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翻译或者盲文、聋哑语翻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