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应用文写作(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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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规章制度的格式及写法

一、结构类型

(一)分编结构

这种规章制度内容较为复杂、往往先分“编”,“编”以下分“章”,“章”以下分“节”,“节”以下分“条”(条的序数按整个规章制度编排,不分章排,这样行文严密,便于检索和引用),“条”以下分“款”(款,目前一般不写“第×款”,只用序码标明。款的序数不是按整个规章制度编排,而是每条单排)。

(二)分章结构

这种规章制度有两种结构方式:一是章断条连式。章断,就是用“章”来划分全文大的段落层次;条连,就是全文各条按统一顺序连为一体。二是序言加章断条连式。这种形式,开头一部分为序言性文字,相当于总则;接着分章分条,全为分则;它没有独立的附则,但最后一章既是分则性质,又有相当于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分条结构

这种规章制度也有两种结构方式:一是纯粹条文式。这种形式,不分章节,只分条款,最简单的只有条,连款也不分。条文顺序一般以“第1条、第2条、第3条……”依次标出,也有的用自然数依次标出。二是序言加纯粹条文式。这种形式,开头有序言,相当于总则;序言后全部分条或分款。条文的顺序多用自然数标出,也有用“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形式标出。

二、格式内容

规章制度的格式比较固定,由标题、生效标识、正文、署名和日期四部分组成。

(一)标题

规章制度的标题有两种写法:公文式、普通式。

1.公文式

公文式标题由制定单位名称、事由、文种组成。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有的规章制度是作为某一公文的附件下发的,标题中则省略发文单位。如《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是财政部财综字〔1992〕106号通知中的附件。

2.普通式

普通式标题由适用范围、内容和文种三要素组成。如《江西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有的则酌情省略其中某个要素,如《中学生守则》《文明公约》。

若规章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则要在标题中注明“暂行”“试行”等字样。

(二)生效标识

行政法规要在标题正下方加括号注明规章制度的通过日期和会议名称,一般性规章制度可在落款处标明制定者和制定日期。

(三)正文

规章制度的正文通常有两种写法:章条式和条文式。

1.章条式

对一些内容较全面、系统、原则,条文较多的规章制度宜用章条式写作,如法规、章程、条例、准则、规则等。所谓章条式,通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大部分组成,则中分若干章,章中分若干条,有时条下分若干款项。

(1)总则。总则主要概括说明制定此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等情况,类似于文章的前言。如果是章程,总则中主要写明该组织或该团体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等。总则一般只设一章,下分若干条。

(2)分则。自总则以下至附则的中间若干章均为分则。分则是全文的主体部分,根据不同的内容交代不同的事项。如章程的分则,通常写明成员的资格、条件、义务、权利、组织机构、原则、纪律等。而一些条例、规定、办法、准则的分则部分通常交代必须遵循的具体行为规则、做法,如范围分类、具体规定做法、责任、要求、处罚办法等。分则中章的数目视内容多少而定。根据需要,章下可分若干条,条下还可分若干款项。

(3)附则。附则是全文的末章。通常说明该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作解释权的单位名称、与有关文件的关系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置办法、生效日期等内容。附则也只设一章,根据需要,下分若干条。

2.条文式

内容相对简单的以及非权力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常用条文式写作,如一些条例、办法、规则、守则、公约、须知等。条文式不分章,而分条列项来阐述。条文式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前言条文式,另一种是条文贯通式。

(1)前言条文式。它分前言和主体两部分。前言不设条,而且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述制定该文的目的、依据、性质、意义。主体部分则分若干条款交代各种规定的事项。

(2)条文贯通式。即全文都用条款来阐述表达,不另分段作说明。这样写并非不要前言、结尾,而是将前言、结尾也都用条款标出。在写作中,根据需要条下也可分若干项表达。在写作中有的不标明“第×条”,而用汉语数字“一、二、三……”进行分开表达。

规章制度采用章条式和条文式的写法,主要是为了便于记忆、阅读、理解,也便于查找、引证,而且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言辞严谨,便于贯彻执行。

(四)署名和日期

在规章制度正文的右下方署上制定单位名称和制定日期。如果制定单位已在标题中标明,这里可省略。随“通知”而发的规章制度,由于通知中已有发文日期,也往往不再写制定日期。

三、表达方法及语言

规章制度的表达方法,主要是定义说明和分类说明。毫无疑问,规章制度的语言多采取说明性语言。在写作时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准确。要使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表达准确,首先对条款中的概念,必须始终保持内涵与外延的准确性。这就要注意写好有关定义和分类的条款。下定义的条款要写明什么是规章制度本身的内容;分类的条款要写明概念的外延,明确哪些是本章制度所包括的范围。其次,为了使概念准确,还要拟写必要条件,对概念加以限制、补充。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尤其要写好限制、补充的条件。

二是周密。要使规章制度定得周密,必须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掌握分寸,说得周全。每个条款对表示时间、范围、数量、程度、轻重、主次等的附加语要恰如其分。其次要前后照应,不出矛盾。条款中对同一事所用的名词,要做到前后一致,不要混淆概念。每一个句子、词的搭配要得当。每一个条款常是一个句群。句子前后衔接要连贯、中心意思要明确,切忌语序混乱、不合逻辑。最后要明确肯定,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句。常用“要”“须”“严禁”“不准”等,对“为主”“也许”“大概”等类词都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