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易传》的性理观
早期儒家中的神秘主义线索不限于《大学》《中庸》这一系,事实上还存在另一系的神秘主义,即《易传》。
《易传》中的有些论述,与孟子的思想很容易混淆,《说卦传》讲的“穷理尽性以至于命”,这与尽心尽性、知命知天的路径很相似,但仔细区分,二者其实不同。《系辞传》讲“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其天下之故即孟子讲的天下之言性者,也就是说,《易传》讲的性还是孟子之前的儒家谈的性,还没有达到孟子对性命交替的认识水平。其与子思、孟子的性、命、天的路径相同,只是形式上的,实质内容并不相同。
《易传》的“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穷理不是要求个体生命积极地去探索求知,而是要求人洗心、退藏于密,以实现感通。所谓“易简而天下之理得”,易简本身不包含积极探索的意思,相反是要求人澄心静虑,从圣人所作的易象中悟得天下之理。因为言不能尽意,圣人作象以尽之,真正能够穷尽理的是易象,天下之故虽包含理,但不是周延的理,只有穷尽了易中所蕴含的理,才能与太极合一。六十四卦来自八卦,八卦来自四象,四象来自两仪,两仪来自太极,由六十四卦层层上溯,最终一定能够达于太极。与太极合一,意味着从根源上掌握了理,感通天下之故只是其自然结果。因此必须先穷理,然后才能尽性,先精通《易》,然后去实践人生。程朱将穷理理解为一个求知的过程,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弄得很支离,其实不符合《易传》的思想。《易传》的穷理是与本体合一的过程,只有与本体合一才能无往而不合理。《大象传》讲君子视乾,则自强不息,视坤,则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对于君子来说,就是所谓命。易象中蕴含的理,在人性中有其对应的存在,视易象,则可以激发人性中固有之得,这个所得由天所命,激发出这个所得,就是尽性,也就是践履天命。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不是说君子占卜遇到什么卦,然后采取相应的行动,六十四卦是一个整体,表现的是太极,太极不可见,君子常存六十四卦于心,也就相当于常存太极于心。六十四卦象对应的天下之理,是作者认为的君子所当具备的全部,本身是一个整体,也就是圣人的德行才能的全部。
孟子的知性知天,其前提是尽心。天下之理根源于心,尽心表面上看也是穷理,其实是心创生理,理不是固定的存有。《内业》讲日用其德、日新其德。在孟子这里,就是日用其心、日新其理,同样的理,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日新的基础在于心,不同语境中有不同的新理阐释需要,这需要时时用心。
孟子不讲尽性,也不讲至于命,因为性命之能否实现,有环境的因素。心生出新理,但因环境的影响,理却未必能够得到实现,尽性而至于命就是空话。孟子讲立命,其意是追求心中所认同的理,但能否追求到,是另外一个问题。他讲尽其道而死者为正命,但这只是在独善其身的意义上成立,是与“桎梏死者”相对应而讲的,其本身是保守的,不能说已经尽性。尽性不完全是仁的问题,还有智的问题,所谓成己成物。因为对于孟子来说,仁与智都是人所固有的,这是他与《中庸》的不同。《中庸》中“成己成物”在逻辑上分离,实践中尽性与尽人之性、尽物之性也分开。《中庸》没有良心说,而是神性自我,人性与神性自我是分离的。孟子说的良心与人性交织在一起,在他的逻辑中,尽心可以做到,但尽性则很难,脱离了神性的支撑,人只能成为独善其身的圣人,却很难成为兼善天下的圣人。
《易传》所谓感通论,与良心说也不在一条线上。孟子的良心之说不需要费心去感,是因物自然而生;其言“万物皆备于我”,所谓物备于我,当是指万物之理备于我,说的是理存于我心、万物有理,但这个理的根源在于我心,所谓理由心生。后来陆象山讲我心即宇宙,就是从孟子发展出来的,但不完全相同。且不论这种认识是否可靠,但其与《易传》不是同一条路径是可以肯定的。对于《易传》来讲,“天下之故”与人性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人性之善不妨天下之故自有其理,理学之超越的理实际上系基于此而提出,人性与天下之故均有理存在,理是二者共同的基础,所以理是本源,是本体,宋儒讲太极即理。并且,《易传》中天下之故具有命的特点,是先在的,人之心性是后在的,人性之理不外于天下之故。这也与孟子不合。孟子讲人皆可以为圣人,天下之故本身需要接受良心的检验,理的根基在于良心,而不在于天下之故。豪杰之士,虽无文王犹兴,文王的言行是天下之故的组成部分,但对于豪杰来说,没有这些故,一样可以担当天下的道义。
很显然,《易传》与孟子不是同一条思想路线,一从穷天下之理出发以至于命,一从尽良心出发以知命。两者都有性善论,但孟子的性善论,其实是心善论,只不过他也认为是自然的,具有性的特征。《易传》的性善论,主体不是心,而是践履天下之故的血气之性。宋儒的性即理的讲法,与其更接近,只是将气从性中剥离开来,性成为纯粹的理。孟子的性善论是从神性自我祛魅后得来,由《易传》得出的性即理却不存在神性自我的预设,相反很容易通向未发之中本身蕴含理的认识,通向对《中庸》的误读。对于《易传》来讲,只有性中本有理,才可以与天下之故相感通。对于《易传》来讲,心对于性气发抒的规范作用并不明显,本身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其所以能尽性,不是对于性的发抒实现合目的的规约,而是基于对性中之理的揭示,穷理后循理而动就是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