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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基本配置
(一)通用设施与设备
1. 药架、配药台、药品专用储存柜等适宜的药品基本储存设施;
2. 保险柜等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报警设备;
3. 药用冰箱、冷藏柜、冷链药品移动箱、阴凉库系统及其他适于冷链药品储存和配送的设施与设备;
4. 空调等室内温湿度调节和控制装备;
5. 温度计、湿度计、冰箱温度计、自动记录及报警设备等温湿度监控设施与设备;
6. 天平、电子秤、饮片调剂用戥子、分装药品器具或机械等设施与设备;
7. 应配备向各病区配送药品的设施与设备,保证药品安全;
8. 应配备防火、防盗等必要的保障安全的设施与设备;
9. 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信息系统
1. 通讯设备,至少设置一部向社会公布的咨询电话,方便患者联系;
2. 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计算机软件系统,并与医院整体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实现药品目录、价格调整、医保属性、管理类别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实现药库和调剂室药品进、销、存、使用等实时账目的定量和统计管理;实现电子处方或医嘱的开具和信息传递至收费、调剂发药等一体化的网络系统管理;(详见第十二章 第六十一条 药品信息的维护)
3. 配备辅助处方开具和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软件和终端设备;
4. 建立处方点评等合理用药动态监测和管理的信息支持模块;
5. 建立相应的药品和处方等查询系统,配备相关软件,为开展药物咨询和用药教育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三)专业设备
1. 配备为患者个体化调配服务需要的临时调剂设施与设备;
2. 为提高调剂工作效率,有条件的机构可逐步配备自动的药品分装调剂设备、智能化的药品储存设备、智能化整盒调剂设备、柜台式发药系统及显示屏等相关智能化设施;
3. 医院制剂和质量监控的相关设施与设备;(参见第十章 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
4.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相关设施与设备。(参见第十一章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