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
1.安装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②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③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④系统及其主要组合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⑤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⑥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⑦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⑧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⑨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前系统组件的外观检查:
①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②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③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④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⑤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⑥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②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2.系统安装要点
(1)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1)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3)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4)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5)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6)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7)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8)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9)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10)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2)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1)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
3)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4)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5)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1)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
②拉索转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
③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
④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2)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得小于25mm。
3)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4)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②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
5)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③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6)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4)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1)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②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证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③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2)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2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3)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
②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m。
③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4)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5)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5)喷嘴的安装。
1)安装喷嘴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
2)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6)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
1)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及其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
2)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
(7)控制组件的安装。
1)灭火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的规定。
2)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3)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4)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3.系统的试验
(1)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
1)水压强度试验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①对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15.0MPa;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4.0MPa。
②对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应取13.0MPa。
③对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取1.5倍系数最大工作压力,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可按表3-25取值。
表3-25 灭火系统储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
2)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检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3)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取80%水压强度试验压力,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取10.5MPa,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取1.15倍最大工作压力。
4)气压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预试验压力宜为0.2MPa。
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5)灭火剂输送管道经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气压强度试验合格且在试验后未拆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气密性试验。
6)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异物出现。
7)气密性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①对灭火剂输送管道,应取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
②对气动管道,应取驱动气体储存压力。
8)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9)气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气动管道试验时应采取防止误喷射的措施。
(2)系统调试。
1)一般规定。
①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②调试前应检查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③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④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
2)调试。
①模拟启动试验方法。
a.手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是否正常。
b.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与灭火系统相应防护区驱动装置连接。驱动装置应与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也可以用一个启动电压、电流与驱动装置的启动电压、电流相同的负载代替。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
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复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c.模拟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b)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c)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d)驱动装置动作可靠。
②模板喷气试验方法。模拟喷气试验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采用其充装的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采用的储存容器数应为选定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计用量所需容器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1个。
b.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试验应选定输送管道最长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进行,喷放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的10%。
c.卤代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卤代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也可采用压缩空气。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充装压力按设计要求执行。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20%,且不得少于1个。
d.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模拟喷气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b)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c)有关控制阀门工作正常。
(d)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后,气体防护区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应工作正常。
(e)储存容器间内的设备和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f)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上,且应能从每个喷嘴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