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福利效应与政策优化研究:以农户分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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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户福利来源研究

一、土地保障与农户福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承载着农户的一切,是农户最主要的福利来源。罗必良(2013)、黄宏伟和胡浩钰(2019)认为,土地对农户具有福利保障功能。贺书霞(2013)认为,土地是农户生、老、病、死的重要依托。在非农就业渠道不畅及非农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土地被视为农户的“保命田”(王瑞民,陶然,2016;王义博,2019)。土地不但是农户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户基本的生活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但使土地实现了“均分制”(何旭开,董捷,2008;朱雨桐,郑宇,2019),也导致土地逐渐“福利化”(温铁军等,2011)。土地给农户带来生产性收益,能为农户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邱幼云,2014;邹宝玲,罗必良,2019)、社会保障(姚洋,2000;李永安,2013;许庆,陆钰凤,2018)、就业保障(陈美球等,2008;贾甜甜,2016)、财产性保障(Thomas, 2003;Besley & Burchardi, 2012;刘可等,2016)。农户应获得土地增值收益(黄小虎,2012;刘守英,2014;姜海,陈乐宾,2019)。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城市非农产业,农户因土地流转而获得利益(Deininger & Nagarajan, 2008;Chamberlin & Rickergilbert, 2016;张兰等,2017)。农户凭借承包权获得收益,使农户福利从过去的生活福利转变为一种权利福利(乜琪,2016)。土地对农户的保障是一种原始的保障形态,是农户养老的最后一道防线(曹雷,2013;徐志刚等,2018),土地与农户的关系是血浓于水。

二、制度保障与农户福利

制度性保障是由政府主导的国民收入再分配(谢琼,2013;王延中等,2016)。对于农户的社会保障来说,我国政府的主要制度安排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一种介于“最低生活保障”与“城镇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之间的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李倩,张开云,2011)。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被征地农户的养老问题异常突出。自2002年起,全国已有27个省制定了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制度(温海红等,2013)。但是,大量的被征地农户仍然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供给(邓大松,丁怡,2014;郝丹,陈晓东,2017),具体表现为参保率较低。根据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调查数据显示,陕西、甘肃、宁夏的12个市(州)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参保率仅为22.4%(黄厅,张希斌,2017)。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各地的主要做法有:政府主导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崔宝玉,谢煜,2015;王云华,2019),纳入新农保(武心天,2011),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贺鲲鹏,2016)。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上海“镇保”模式(晋洪涛等,2010;章惠琴,2013);二是北京“城保”模式(殷俊,李晓鹤,2009;王园园等,2016);三是青岛“农保”模式(冼青华,2011;武心天,2011);四是重庆“商保”模式(温海红等,2013)。从各地方实践来看,尽管各地差异性很大,但都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温乐平,2010),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实行“即征即保”机制,大大提高被征地农户的满意度(周建再,代宝珍,2016)。在武汉市,被征地农户可以从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中,实现“三选一”(宋明岷,2010;殷俊,陈天红,2014)。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农保。作为我国的一项惠农政策,2009年9月,我国新农保制度建设进入试点阶段。2012年9月,我国农村实现了新农保养老金制度全覆盖目标(钟涨宝,韦宏耀,2014;陈起风,2019)。研究成果显示:随着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削弱了家庭养老的作用(Kumar, 2003;Overbye, 2010;秦昌才,2019)。从新农保的执行效果来看,尽管存在农户个体差异(陈浩天,2014;魏浩宇,宋喜,2019)、参保意愿差异(郝金磊,贾金荣,2011)、参保行为差异(王永礼等,2012;钟涨宝,聂建亮,2013),但它对改善农户福利水平已产生了良好的制度绩效,这一点毋庸置疑(薛惠元,曹立前,2012;张晔等,2019)。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新农合。作为我国的一项民生工程,新农合自2003年实行试点以来,覆盖面逐年扩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达1.30亿。研究成果显示:新农合显著降低了农户的医疗支出(Wagstaff,et al, 2009;Babiarz,et al, 2012;张微宇,乐章,2015;赵一墨,甘勇,2019),对农户的医疗保健产生了积极影响(王新军,郑超,2014),农户的满意度比较高(魏凤,金华旺,2012;刘畅,2018)。然而,这一政策具有“亲贫性”(Lanjouw & Ravallion, 1999;Jalan & Ravallion, 2003),即对于贫困农户来说,受益率更高(卢洪友,刘丹,2016;展胜等,2019)。

三、其他保障与农户福利

为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底线公平”,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水平,自2007年7月起,我国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毕天云,2017),对农村脆弱群体实施反贫困福利计划(李振刚,2016;苏昕,赵琨,2019),形成了良好的政策绩效。有学者认为,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可能导致农村贫困人口的“福利依赖”(段美枝,2010;慈勤英,兰剑,2015),建议地方政府通过建立“瞄准机制”(Coady,et al, 2004;王增文,邓大松,2012;詹国辉,张新文,2017),采取积极福利政策来防止“福利依赖”现象蔓延(Gilder, 1981;Edwards, 1987;郭劲光等,2019)。例如,建立就业援助制度(Zippay, 2002),通过“工作救济”提高有能力的贫困人口的福利水平(李乐为,王丽华,2011)。研究成果显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农户减贫工作发挥了政策“兜底”作用,形成了良好的脱贫效应(宁亚芳,2015;胡思洋,2017;杨穗,高琴,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