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型与绿色高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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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营主体转型的相关研究

(一)横向组织与农业转型研究

经营主体横向合作经营主要是为了实现规模化和标准化。一是横向合作经营实现规模化生产。我国整体是小农占主体,单个主体经营规模偏低,规模化生产能力不足。申云和贾晋(2016)以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为例,分析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粮食生产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了“农户—农民职业经理人—合作社”为体系的利益联结机制。同时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扩张来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向德平、刘风,2017)。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再联合实现规模再扩张。张琛等(2019)提出通过整合资源,成立联合社充分发挥合作社的规模收益,降低交易成本。在农业生产转型中,合作社能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崔宝玉,2019)。李明贤和刘宸璠(2019)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引领农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利益联结要从增强合作社实力、建立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保障机制、提升农民素质水平和加强互联网运用四个方面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二是横向合作经营实现标准化生产。我国农村存在着农户将喷洒农药和化肥的农产品销往城市,而自留土地种植“土菜”“笨果”食用现象,究其缘由,农户对于口粮型与利润型农产品的关注点不同:口粮型农产品更多的是满足自身食用的安全效用,而利润型农产品更多关注于市场利润。稻农在“吃”的目标下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动机可以认为是自发产生的(傅新红、宋汶庭,2010)。黄炎忠、罗小锋(2018)研究发现农户的口粮生产动机促进其生物农药的使用,口粮型农户的生物农药施用比例高于利润型农户,这一研究结果丰富了该论证。

农业产业链组织演化可以促进标准化生产、契约合作和利益联结(范太胜、潘津,2018)。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程度越深、与合作社关系越紧密,越倾向于安全生产(袁雪霈等,2018),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合作社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如对生产决策的控制、惩罚机制、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等(M’hand Fares,Luis Qrozco,2014;Enrique Fatas,2010;Naziri et al.,2014)。除了政府设置强制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之外,生产者的数量、投入规模、技术运用、资金实力等体现生产模式差异的因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着显著的影响(邹传彪、王秀清,2004;张云华等,2004;周洁红,2006);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农户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控制认知对其生产质量安全行为有着重要影响(程琳、郑军,2014;代云云等,2015),张蓓等(2019)基于结构方程从价值认同、社会信念、能力认知三方面分析果蔬农户质量安全控制行为。

(二)纵向组织与农业转型研究

经营主体纵向组织对农业安全转型影响的研究。通常情况下,当行业危机来临时,块状经济内产业集群主体会加强合作,特别是垂直化合作程度提高,以渡过难关;其次是农企的双边纵向协作,农业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销售渠道,而农户为达到高质高价的目的,主动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肖欢,2014)。研究表明交易的紧密程度、次级市场的数量、契约的完整性等体现交易模式差异的因素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显著的影响(Hennessy,1996;王瑜、应瑞瑶,2008;赵建欣、张晓风,2008;Young and Hobbs,2002)。

纵向组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作用渠道如下。渠道之一,在于降低交易方机会主义行为和客观环境的不确定引发农产品供应安全问题。当农产品供应商机会主义行为不确定较高时,食品加工商可以通过中间混合治理模式或纵向一体化投资来缔结紧密的关系,以此来降低其采取机会主义的可能性,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陈梅、茅宁,2015)。Pouliot等(2008)研究发现可追溯系统使营销公司或者农场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损失承担的可能性增加,增加了改善食品安全的努力。渠道之二,其通过生产者福利增进和剩余所有权共享从而控制和激励农户提供优质农产品。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企业能够以所有者兼经营管理者的角色参与并控制农户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从而保障了产品的质量安全,与此同时,农户也具有双重属性即生产者与经营者,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愿意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苑鹏,2013)。但其与双方缔结关系的紧密程度高度相关,纵向协作程度越紧密,价值链向其延伸的环节越多,收益越明显(钟真等,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