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性别评论(第10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参考文献

陈彩霞、陈功,2007,《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对农村养老的影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第11期。

陈军亚,2018,《由家到国、家国共责:“老有所养”的中国治理进程》,《政治学研究》第4期。

程树德,2010,《九朝律考·晋律考》,商务印书馆。

慈勤英、宁雯雯,2018,《家庭养老弱化下的贫困老年人口社会支持研究》,《中国人口科学》第4期。

〔美〕丹尼尔·贝尔, 2002,《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三联书店。

《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2016,时代亚洲,http://news. times-asia.com/politics/2016-10-10/73444.html。

费孝通,1983,《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北京大学学报》第3期。

〔美〕费正清、赖肖尔,1992,《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郭星华,2012,《农民行动逻辑的演变》,《黑龙江社会科学》第4期。

贺雪峰,2006,《村治的难题》,三农中国,http://www.snzg.cn/article/2006/1106/article_1081.html。

黄宗智,2012,《中国过去和现在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还是个人?》,《人民论坛·学术前沿》第1期。

〔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2005,《家庭论》,王献生、王宇译,商务印书馆。

〔匈牙利〕卡尔·波兰尼,2007,《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刘奇葆,2014,《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向深入》,《党建》第3期。

(后晋)刘晌,1975,《旧唐书·卷65·高士廉传》,中华书局。

卢海阳、钱文荣,2014,《子女外出务工对农村留守老人生活的影响研究》,《农业经济问题》第6期。

〔美〕马克·赫特尔,1998,《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宋践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奥〕迈克尔·米特罗尔,1989,《欧洲家庭史》,华夏出版社。

〔美〕麦金太尔, 2003,《寻求美德》,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

彭希哲,2015,《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中国社会科学》第12期。

邱梦华, 2008,《中国农民公私观念的变迁——基于农民合作的视角》,《内蒙古社会科学》第6期。

宋洁琼,2006,《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及外国经验的启示》,《安徽农业科学》第34期。

苏保忠、张正河,2007,《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及其定位》,《中国行政管理》第12期。

王翠,2013,《孝的历史回眸与当代建构》,《孔子研究》第6期。

王跃生,2011,《中国家庭代际关系的维系、变动和趋向》,《江淮论坛》第2期。

吴理财,2013,《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及其论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第3期。

夏琼,2013,《农村社会冲突的演进历程及现实意义——社会管理视角下化解农村社会冲突的思考》,《学术界》第11期。

彭希哲、胡湛,2015,《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中国社会科学》第12期。

徐勇,2006,《“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第3期。

姚远,2001,《中国家庭养老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

郑功成,2003,《农村社会保障的误区与政策取向》,《学术研究》第9期。

钟曼丽,2017,《农村留守老人的生存与发展状况研究》,《湖北社会科学》第1期。

(原载《理论月刊》2019年第2期)


[1]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印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比较研究:基于实地调研”(15JJDZONGHE009)的成果。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传统时期的农村“大家庭”通过分家的方式变为一个个独立的“小家庭”,兄弟姐妹间在农业生产中的合作变得愈发困难。

[3]即生产、生活以及交往高度社会化的农户和农民(徐勇,2006)。

[4]“市场是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来推行,这意味着非契约关系,诸如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同业关系等都将被消灭,因为这些关系要求个体的忠诚并由此限制了他的自由。”参见卡尔·波兰尼(2007)。

[5]家庭养老责任泛化,是指子女在赡养老人的过程中责任不到位,对父母的物质供养有限,甚至仅仅维持老年人的最低生活水平。

[6]底线公平是指全社会除去个人差异外,共同认可的一条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就保证不了生存,需要国家来提供这种保障。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是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由家庭和个人去承担,是灵活的、反映差别的部分。

[7]“社会法官”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解决“案了事未了”的事件而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一项实践创新。经过几年的发展,“社会法官”在处理家庭纠纷、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执行以及其他社会调解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