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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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已继承但尚未分割的遗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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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的父亲离世时,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分给了自己的女儿小孙和儿子孙小某共同共有,将存款全部留给了儿子。由于小孙已经结婚有自己的房屋,而弟弟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小孙就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小孙与丈夫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在诉讼请求中小孙的丈夫要求分割小孙继承的房屋,但小孙认为该房屋是父亲留给自己的,不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产尚未过户一直由弟弟居住,故不同意丈夫的请求。请问,该套房产可以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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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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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小孙的房产份额系在和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二人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从程序上来说,由于遗产尚未分割,因此小孙的丈夫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当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时请求分割其中一方继承的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因此,小孙的丈夫必须首先督促小孙和孙小某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其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妻子小孙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