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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的,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吗?
范某与张某结婚两年多都没有生育小孩,二人经常因此事争吵,最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范某才发现,原来前夫张某早就与他人同居生活了,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于是,范某搜集了一些证据后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张某赔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请问,范某可以提出这样的请求吗?她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范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给付损害赔偿,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也会支持范某的主张。尽管范某与张某协议离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范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障碍。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处于弱势的无过错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