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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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维权

建立劳动关系以订立劳动合同为准吗?

案例实录

2014年10月,张某来到深圳谋生,他看到某酒店招聘保安,对学历和技能都没有要求,张某认为自己形象气质还不错,对保安工作充满了信心。果不其然,张某顺利通过了面试,第二天便正式开始工作。单位管食宿,平时花销也很小,张某并没在意工资发放问题。三个月后,张某厌烦了保安的工作,想辞职,但是单位拒发了两个月的工资,称“双方因为没订立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建立劳动关系以订立劳动合同为准吗?

律师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凭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的记录等,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一样可以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本案中,张某在某酒店从事保安工作三个月,可以通过提供第一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酒店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的记录等来证明自己和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并可以此要求酒店支付其双倍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就应当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准,劳动合同也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的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确立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