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案例读本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得到补偿吗?

案例实录

2014年11月,李某所在的外贸公司营业额减少,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决定集中全力开拓市场,资金短缺导致工资无法正常发放,职工们都非常理解公司的困难,大家都想为公司发展出力,也就没有催要工资。经过半年的努力,公司业务量大增,扭亏为盈。但是,公司对于拖欠的工资迟迟不发,李某等人向领导层反映情况也没有回音,职工们要求不仅要补发工资还要给赔偿。那么,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得到补偿吗?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扭亏为盈后还迟迟不发拖欠的工资,已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职工们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了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该公司扣押了职工半年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是不能免责的。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该公司还应该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进行一定的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劳动者付出自己的劳动,理应换来相应的薪酬回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报酬以按月发放工资的形式体现,用人单位逾期不发工资,则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会受到损害,正常生活会受到影响。所以,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拖欠的工资,还要进行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