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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1]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注解
人民警察具有两大职能:一是惩治犯罪的刑事司法职能,二是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罚的行政职能。
应用
1.公安机关接警后未出警,致当事人财产损失,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国家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接到群众报警后,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该不作为行为相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尹某某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配套
本法第21条
第三条【基本要求和宗旨】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活动准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