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及划分标准制定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修改主要考虑:一是中小企业的定义更加准确,更加明确;二是明确了中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这样更符合实际;三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已经调整,法律应当按照新的职责分工进行规定。
条文解读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称谓最早出现是在19世纪末,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完成,建立起了资本主义的大工业体系和现代商业体系,大企业、大公司也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与大企业相对应,出现了小企业的概念。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其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同时中小企业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过去被称为大企业的,现在可能只是中等企业,而现在是小企业的,若干年后可能会发展成为大企业。中小企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不同行业会有不同的标准。对于什么是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对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三种类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是按行业划分的,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无法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审议过程中,还有意见建议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性,目前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注册,不是企业。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定部门。按照本条规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指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指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本法将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授权给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上述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经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制定划分标准的依据。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款对划分标准应当考虑的指标作了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即在企业中领取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这是衡量企业规模大小的因素之一。二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的是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三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在制定划分标准时,有的行业只考虑营业收入,有的行业考虑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有的行业考虑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各个行业考虑的指标不一样,各个行业都有各自的特点,因此,除了要考虑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以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十六个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企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各个行业的划分标准都有自己的特点,如工业企业,其划分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相关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