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法律史料辑录(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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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书以《宋会要辑稿》收辑的法律史料为辑录对象。所辑录的法律史料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君臣对法律问题的言论等四个方面。

二、本书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宋朝狭义上的法律和广义上的法律,即除了律、令、格、式、申明、指挥、看详等之外,还包括礼仪、礼制、官制方面的法律史料。

三、本书辑录的文本对象是四川大学古籍研究所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人点校的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本,同时参考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四、本书对所有辑录的法律史料,能够确定具体时间的都补齐了发生的年月日。对增补的年月日用“【】”标出。史料中修改和改正的字,原文用“()”,改正的用“〔〕”。

五、本书对所辑录的法律史料涉及的法律文件、法典名称按当前标点规范用书名号(《》)标出,以适应法律文件、法典标点的规范。

六、本书对辑录的法律史料根据现行国家标点规范进行了重新标点。

七、本书对辑录法律史料中的异体字、繁体字,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全面改用通行简体字。若异体字、繁体字与现行简体字之间有不同含义的选择保留原字。如“閤门”就没有改成“阁门”。

八、本书为体现宋人的国家法律制度分类体系,在史料编排上没有采用编年体或当前通行的部门法分类,而是采用原书分类体例。全书共分为十七个门类。

九、本书对原书中一些法律史料由于章目门类的分类而出现重复分类到不同章目门类中的情况,一律只保留第一次出现的章目门类,不重复辑录。

十、本书对辑录法律史料中体现和反映宋朝专用法律术语、用语、官制等内容进行了必要的注释,以增加读者的理解。

十一、本书对辑录法律史料采用当前通行的横排、简体版式,以让本书能为学术界更多的学者阅读和使用。

十二、本书每条法律史料后面有两种数字进行标识,分别是:第一个数据表示清人徐松辑录整理中的页码,第二个加“p”的是2015年上海古籍出版社版本中的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