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朱元璋复兴传统文化的历史功绩
元世祖忽必烈建立的元朝是一个大一统王朝,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地位,它不仅实行四等人的民族压迫政策,优待蒙古人、色目人,歧视占人口多数的汉人、南人,而且推行“内蒙外汉”、蒙古文化本位的基本国策,把儒学与儒士边缘化,压制和阻滞以华夏文化为主干的传统文化的发展。
贫苦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在元朝末年,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而被逼上梁山,投奔郭子兴的红巾军队伍。在郭子兴病逝之后,他成为“滁阳一旅”的实际统帅。同其他的红巾军一样,当时的朱元璋,是利用白莲教为武器,来发动农民反抗元朝的压迫和统治的。当他的势力逐步发展壮大之后,在大批儒士的推动下,他便打出尊孔崇儒的旗号,以便争取汉族地主阶级的支持,以与群雄争夺天下。吴元年(1367)十月,在命将北伐,准备夺取全国最高统治权时,他发布由宋濂代为起草的《谕中原檄》,即用儒家传统的“华夷之辨”和天命思想来论证其推翻元朝、创建新朝的合理性,说“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居内以制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国,未闻以夷狄治天下也”。元朝统治者“以北狄入主中国”,虽或天命使然,但毕竟有违华夷之间的主属秩序,使达人志士有冠履倒置之叹。如今“天厌其德而弃之”,元运已终,他将“恭天承命”,遣兵“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重建“人君者斯民之宗主,朝廷者天下之根本,礼义者御世之大防”[403]的新王朝。洪武元年(1368)明朝建立以后,他不仅废除四等人制度,解除强加在广大汉族身上的民族压迫枷锁,而且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大力推行尊孔崇儒、倡导理学,制礼作乐、立法定律,兴办教育、推行科举,普兴教化、移风易俗,为传统文化的复兴做出了重大贡献。
尊孔崇儒,倡导理学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取得独尊地位,成为主流的意识形态。经过魏晋南北朝,道、释兴起,三教互相碰撞与角逐,儒学受到严重挑战,但在唐宋又复巩固其独尊地位。到了元代,嗜利黩武的忽必烈虽然附会汉法,改国号,用年号,定都邑,立朝仪,劝农桑,办学校,以适应汉地发达的农耕经济,但仍参用回回法以逐利,重用色目权臣以敛财,并坚持蒙古本位的国策,在国家体制和语言文字、朝会燕飨、行猎蒐狩等方面,始终保持蒙古原有制度和习俗的核心地位,从而构建起独特的内蒙外汉的政治文化二元复合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学被边缘化,丧失了其独尊的地位。元仁宗延祐年间复开科举,明令“明经内四书、五经,以程子(指程颢、程颐兄弟)、朱晦庵(朱熹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注解为主”[404],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被定为官本,使理学完成了官学化。但元廷仍然坚持蒙古本位的基本国策未变,理学并未变成官方治国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儒学边缘化的状况并未改变。
明朝刚建立,朱元璋于洪武元年(1368)二月即下诏以太牢祀孔子于国子学,遣使诣曲阜祭孔,并郑重诫谕使臣曰:“仲尼之道,广大悠久,与天地并,故后世有天下者,莫不致敬尽礼,修其祀事。朕今为天下主,期在明教化以行先圣之道。”[405]儒学又重新恢复其独尊的地位。
为了树立儒学的崇高地位,朱元璋大力提倡尊孔崇儒。他在登基的次月,即下诏召元代最后一位衍圣公、国子祭酒、孔子第55世孙孔克坚入京朝见。孔克坚因病,命其子孔希学代他先行入京朝觐。朱元璋怀疑孔克坚瞧不起自己的布衣出身,给他发去一道亲笔谕,曰:“吾率中土之土(士)奉天逐胡以安中夏,虽曰庶民,古人由民而称帝者,汉之高宗(祖)也。尔无疾称疾,以慢吾国不可也。”[406]孔克坚赶忙于四月间入京朝觐,朱元璋说:“尔祖明先王之道,立教经世。万世之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实有赖焉。”[407]并赐田2000大顷,赐宅1区、马1匹,月给米20石。十一月,诏以孔希学为衍圣公,品秩由元代的三品升为二品,赐银印,置衍圣公官署,以其族人孔希大为曲阜世袭知县,立孔、颜、孟三氏教授司,立尼山、洙泗二院,并免除孔氏子孙及颜、孟大宗子孙的徭役[408]。洪武十五年四月,诏全国通祀孔子。五月,京师国子监落成,又“释奠于先师孔子”[409]。到第二年二月,据谏官关贤报告:“国朝崇尚儒术,春秋祭享先师,内外费至巨万。”[410]尊儒之风盛极一时。
在儒家学说之中,宋代的程朱理学在先秦儒学的外王之外,着力解决内圣问题,将内圣与外王有效地贯通起来,形成一个完整而精致的理论体系,因而也更加适应在战乱之后重建封建统治秩序的需要。因此,朱元璋对程朱理学的提倡更是不遗余力。登基之后,他继续任用元末朱学在金华(婺州)的传承人物与学者,让他们参与国家大政的决策,或礼乐制度、文化教育事业的建设,进一步树立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如金华朱学的正宗传人柳贯、黄溍的弟子宋濂自奉诏至应天(今江苏南京),即除江南儒学提举,受命教太子读经,寻改起居注,恒侍朱元璋左右,备顾问。明开国后历任翰林学士、赞善大夫、知制诰、《元史》修撰总裁等官职,除为朱元璋谋划建国方略外,还参与礼乐制度的制定,“郊社宗庙山川百神之典,朝会宴享律历衣冠之制,四裔贡赋赏劳之仪旁及元勋巨卿碑记刻石之辞,咸以委濂,屡推为开国文臣之首”,“一代礼乐制度,濂所裁定者居多”[411]。师从郑复初受廉洛之学、继承“儒先理学之统”的刘基,奉诏至应天后,除不时“敷陈王道”之外,还为朱元璋削平群雄、平定天下献计献策。明开国后历任御史中丞、弘文馆学士、封诚意伯[412]。柳贯、黄溍的另一弟子王祎,洪武初年受命参与礼制的制定,并与宋濂共同担任《元史》总裁官,与之一起将金华朱学“文道合一”的主张写进《元史》的《儒学传》。《元史》修成后,擢为翰林待制,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又“奉诏预教大本堂”,教太子与诸王读经[413]。元代金华著名理学家许谦之子许存仁,奉命出任国子学第一任祭酒长达10年之久(包括吴元年)[414],对树立程朱理学在教育部门的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朱元璋还通过各种途径,大力提倡读经。他反复告谕廷臣:“道之不明,由教之不行也。夫五经载圣人之道,譬之菽粟布帛,家不可无。人非菽粟布帛,则无以为衣食,非五经四书,则无由知道理。”[415]他除经常命儒士为太子、诸王和文臣武将讲授儒家经书外,还规定学校生员必修四书五经。北方经过长期战乱,经籍残缺,洪武十四年四月特地颁赐四书五经于北方学校,“使其讲习”[416]。朱元璋还特命国子学祭酒许存仁教授生员“一宗朱子之学”,“令学者非五经、孔孟之书不读,非濂、洛、关、闽之学不讲”[417]。在国子监与各府州县学均立有一块卧碑,上刻几行大字:“国家明经取士,说经者以宋儒传注为宗,行文者以典实纯正为主”,“不遵者以违制论”[418]。全国的科举考试,一概从四书五经中出题,以程朱注疏为准,四书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颐《传》、朱熹《本义》,《书》主蔡沉《传》及古注疏,《诗》主朱熹《集传》,《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三《传》及胡安国、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419]。这样,举国上下所有思想言论,都被纳入程朱理学的轨道。
朱元璋不仅要求文武大臣和学校生员读经,自己更是努力学习、钻研四书五经。朱元璋原本没有多少文化,小时只读过几个月的私塾[420],因为家境贫穷而辍学。父母双亡后,入於皇寺为小行童,仅过50日,由于灾荒严重,“岁歉不足给众食”,寺院关门。他流浪淮西三年,眼界大开,至正八年(1348)重返於皇寺,“始知立志勤学”[421],跟随几个识字的老和尚学习佛经,文化水平有了提高。参加起义后,冯国用兄弟、李善长、范常、陶安、李习、宋思颜、潘庭坚、王恺、汪广洋、夏煜、杨宪、孔克仁、秦从龙、陈遇等文化人及儒士前来投奔,他们引经据典,谈论古今,帮助他分析形势,出谋划策,使朱元璋进一步懂得读书的重要性,知道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古人治国平天下的计策及经验教训都写在书本上,不读书,就无法吸收借鉴。于是,在战斗的空隙,他便抓紧时间刻苦读书,“甚喜阅读经史”[422],并四处寻儒问道,“日攻询访,博采志人”[423]。每到一地,就设法招揽儒士,留置幕府,朝夕相处,讲论经史。龙凤四年(1358)朱元璋率部攻占婺州,征召儒士。范祖干持《大学》进见,朱元璋即命“剖析其义”[424]。接着,他又征召儒士许存仁、叶瓒玉等13人,“会食省中,日令二人进讲经史,敷陈治道”[425]。从浙东返回应天,又征聘各地名儒,“与论经史”[426]。后来,又尝召宋濂为他讲《春秋左氏传》[427],命许存仁讲《尚书·洪范》休咎征之说[428]。明朝建立后,虽未确定经筵制度,但仍不定期地令儒士为其讲读经书,如命宋濂、王祎等进讲《大学》[429],陈南宾讲《尚书·洪范》九畴[430],朱善讲《周易》[431]。除了请儒臣讲解之外,朱元璋自己“每于宫中无事,辄取孔子之言观之”[432]。经过长期的学习、研读,朱元璋对四书五经不仅烂熟于心,而且还颇有独到的见解。对臣民和诸王讲话时,常脱口而出地引用经书中的词句,有时一次讲话就连续引用好几部经书中的语录。儒家思想、程朱理学成为他治国理政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
除了儒家思想、程朱理学,朱元璋还积极扶植中国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佛、道,发挥其淑世劝导、化恶为善的教化功能,起到“暗助王纲”的作用。
制礼作乐,立法定律
元朝既然将儒学边缘化,儒家的礼法制度自然也被摒弃不用。元朝建立后,便依据内蒙外汉的基本国策,另行构建蒙汉杂糅、大量保留蒙古旧俗的礼法制度。史载:“元之有国,肇兴朔漠,朝会燕飨之礼,多从本俗。”[433]“元之五礼,皆以国俗行之,惟祭祀稍稍稽诸古”[434],然也大量保留蒙古旧俗,如“其祖宗祭享之礼,割牲、奠马湩,以蒙古巫祝致辞,盖国俗也”[435]。至于乐制,更是将“古乐俱废,惟淫词艳曲更唱迭和,又使胡虏之声与正音相杂,甚者以古先帝王祀典神祇饰为舞队,谐戏殿廷,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体也”[436]。法制方面,元朝始终没有修成一部形式完备、内容稳定的法典,只颁行一些称为“条例”、“通例”或“条画”的单行法规和处理个别事件的指令性文书(通常称为“断例”)。其中,既有源出金朝以唐律为基础编订的《泰和律》,又受到蒙古习惯法较多的影响,如对偷盗牲畜者实行盗一赔九的规定就是一种蒙古的习惯法。这些单行法规和指令性文书,不仅繁杂重出,往往同罪异罚,易被官吏上下其手,而且贯穿着优待蒙古人、色目人,歧视汉人、南人的原则,例如蒙古人打死汉人,只“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437],但汉人仅仅打伤蒙古人,就被“杀以惩众”[438]。汉人、南人犯盗窃罪的要刺字,蒙古人有犯,则“不在刺字之例”[439]。
朱元璋对元朝这套蒙汉杂糅的礼法之制深恶痛绝。明朝建国前夕,他总结元亡的教训说:“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强调“立国之初,当先正纪纲”。所谓纪纲,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礼乐与刑政两手,“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440]。明朝一建立,他就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致力于礼乐制度和法制的建设。
礼是儒家文化的一个核心内容,被视为“国之斡”“国之柄”。儒家所说的礼,一般包括乐在内。礼的含义非常宽泛,它既是国家典制、仁义道德的规范,也是人际行为的准则,具有定尊卑、明贵贱、辨等列、序少长的作用。儒家的乐,不是今人所说的音乐,而是被赋予某种道德属性的德音雅乐,起到陶冶性情、淑化人心、协调人群、团结社会的作用。礼用以辨异,分别贵贱的等级;乐用以求同,缓和上下的矛盾。朱元璋认为:“朕观刑政二者,不过辅礼乐为治耳。……大抵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441]因此,在礼乐刑政两手之中,他尤重礼乐制度的建设,将它作为治国之先务来抓,决心重拾华夏传统,结合明初的社会现实,制定一套去蒙古化的新的礼乐制度。吴元年六月,“初定天下,他务未遑,即首开礼、乐两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编撰礼书。除“屡敕议礼臣李善长、傅瓛、宋濂、詹同、陶安、刘基、魏观、崔亮、牛谅、陶凯、朱升、乐韶凤、李原名等,编辑成集”,还“诏郡县举高洁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周子谅、胡行简、刘宗弼、董彝、蔡琛、滕公琰至京,同修礼书”[442]。洪武元年,中书省会同礼官拟定新的祀典及官民丧服之制,官民房舍及服饰等。洪武三年九月,《大明集礼》修成,共50卷,“其书准五礼而益以冠服、车辂、仪仗、卤簿、字学、音乐,凡升降仪节,制度名数,纤悉毕具”[443]。此后,还相继修成《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书,厘定包括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在内的各种礼制。这些礼制,皆“斟酌古制”而定,“其度越汉唐远矣”[444]。
儒家认为:“礼言是其行也,乐言是其和也。”[445]历代都强调二者并用,相辅相成。朱元璋也将乐与礼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认为二者同为“治天下之道”,谕群臣曰:“治天下之道,礼乐二者而已。若通于礼而不通于乐,非所以淑人心而出治道;达于乐而不达于礼,非所以振纪纲而立大中。必礼乐并行,然后治化醇一。”[446]他认为元朝之所以覆亡,原因之一就是废弃华夏古乐,说:“礼以道敬,乐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为治?”[447]龙凤二年攻克应天后,他即命设典乐官,翌年又设置雅乐,“以供郊社之祭”。吴元年六月,在设置礼局的同时,正式设立乐局,征调懂音律的儒士,研究乐制的制定问题。他“锐意雅乐”,特地指示作乐的儒臣,要恢复华夏古代雅乐的传统,所撰的词章要“章和而正”[448],弃绝谀辞;所作乐曲要和谐自然,“协天地自然之气”[449],弃绝艳曲。根据朱元璋的旨意,洪武年间相继制成一批朝贺、祭祀、宴飨的乐歌,其中有些词章还是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如《圜丘乐章》《方丘乐章》《合祭天地乐章》《先圣三皇历代帝王乐章》等[450]。经冷彝、陶凯、詹同、宋濂、乐韶凤等一批熟知音律的儒臣的反复究讨,终于制定了祭祀之乐歌节奏、朝贺宴飨之乐歌节奏及祭祀朝贺之乐舞器服制度。
朱元璋在强调“明礼以导民”的同时,也重视“定律以绳顽”[451]。他指出,只有礼法并用,才能建立“上下相安,和气充溢,天地清宁”的社会秩序。当臣民不能遵守礼制的规范时,就必须齐之以法。否则,“法纵而民玩”,使“奸者得以恣肆,良者含冤而受暴,虽欲善治,反不可得矣”[452]。明朝建立前夕,朱元璋即于吴元年十月下令议定律令,于当年十二月编定以唐律为蓝本的律285条,与记载诸司制度的令145条合在一起,编为吴元年律令。洪武建国后,律条经洪武七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的几次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五月正式颁行全国,这就是通行有明一代的《大明律》。除《大明律》外,朱元璋还亲自汇集一批针对“情犯深重、灼然无疑”的“奸顽刁诈之徒”施行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编成《御制大诰》四编,先后颁行于洪武十八年十月、十九年三月和十二月、二十年十二月,作为《大明律》的补充。洪武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改定的《大明律》时,又择取《御制大诰》的有关条目,与有关律文一起编成《钦定律诰》,附载于《大明律》之后,规定“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453]。
《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吸收了唐代以来特别是明初的治国经验,在体例结构和内容方面均较唐律有了发展。在体例结构上,唐律继承隋律的篇章结构,分为12篇30卷。洪武七年编成的《大明律》将唐律的末篇《名例律》列为首篇,其下11篇仍沿袭唐律之旧。洪武二十二年修订时,考虑到中书省和丞相已经废除,由六部分掌中书省的职权,除首篇《名例律》,将其他11篇归并为6篇,依六部官制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合共7篇30卷。这样,不仅分类更加合理,而且内容更为集中,条理更为分明,也更接近于近代按部门的分科立法。在内容上,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大明律》设立“奸党”条,增加有关惩治思想言论犯罪的条款;并设立《受赃》的专卷,加重对官吏赃罪的惩罚。适应明初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大明律》还加大经济立法的比重,设立《户律》和《工律》两个专篇和《课程》《钱债》《市廛》等几个专卷,并取消了唐律中有关“占田过限”的条款。明律充分反映了明代统治阶级的意志,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高度成熟的一部法典。
基于礼法结合的精神,明律还引礼入法。为此,《大明律》特在卷首开列《二刑图》(《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与《八礼图》(以儒家纲纪伦常为依据制定的丧礼服制图)。朱元璋说:“此书(指《大明律》)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454]从重礼的原则出发,《大明律》还规定“犯罪存留养亲”(对犯有死罪之人,所犯死罪不属“十恶”范围的,如有祖父母、父母老而无养者,可奏请免予处死,以留下来养亲)[455]。“亲属相为容隐”(同居亲属犯有“十恶”之外的罪行,可互相容隐)[456]的条款。此外,明律还规定,除了“十恶”大罪,奴婢不得告发主人,子孙不得告发父兄;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得证兄,妻不得证夫,奴婢亦不得证主人。凡此种种,旨在发挥礼的教化作用,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秩序。
兴办教育,推行科举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曾着手兴办儒学和书院,将书院逐渐纳入地方儒学教育体系,并在中央设立国子学,改变了以往蒙古国不重视儒学文治的偏向。但是,元代的学校教育,也充满民族歧视的色彩,如至元二十四年(1287)设立国子学,规定生员之数为200人,“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汉人半之”。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立“国子学试贡之法”,规定“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色目生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457]。在当时的官场上,七品不过是个“芝麻官”,从七品就更卑下了。不仅如此,忽必烈还迟迟不开科举,儒士也就无法通过科举踏入仕途,被边缘化。在元朝,入仕的主要途径是怯薛(宫廷卫队),由怯薛出身做官的不仅人数很多,而且升迁很快。但只有蒙古人、色目人才有权充当怯薛,汉人、南人没有充当怯薛的权利。汉族儒士大多数只能充任吏员或教官等卑微的官职,就拿教官来说,即便是路、州级的教官,最高也就是区区九品,而大多数州、县教官则是不入流的底层官员。无怪乎时人会发出“热选尽教众人做,冷官要耐五更寒”[458]的慨叹。儒士入学读书的热情也就因此大大降低。元朝又实行独特的儒户制,将祖先父辈中有名儒身份或是从事儒业者编为儒户,世代相袭,不许改变,可免除徭役、差役,但须照纳赋税。儒户是世袭的,非儒户子弟也就难以学儒,元代教育的发展因此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元仁宗虽然复开科举,但仍坚持民族歧视政策,规定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分卷考试。乡试、会试,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试策一道;汉人、南人试明经、经疑二问,试经义一道,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试策一道。殿试,蒙古人、色目人试时务策一道,限500字以上成;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1000字以上成。汉人、南人不仅试题比蒙古人、色目人难,而且按人口比例的取士名额也比蒙古人、色目人少得多,规定会试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等级各取75名。殿试不再淘汰,只排名次。元代尚右,以“国人暨诸部(蒙古人、色目人)为右榜,以汉人、南人为左榜”。两榜各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同进士出身[459]。两榜的第一名都算状元,实际上只有右榜的状元才算真资格,左榜的状元并不被朝廷重视。就是二、三甲的进士,右榜授的官职也都高于左榜。从延祐元年至元亡的54年间,元朝共举行9次科举(其间曾停科两次),取士1200余人,只相当于唐代和北宋的十分之一强。其中参相者仅9人,官至省、部宰臣(包括侍郎)、行省宰相及路总管者亦不出六七十人,此外大部分“例不过七品官,浮湛常调,远者或二十年,近者犹十余年,然后改官。其改官而历华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调,不改官以没身者十八九”[460]。时人因而感慨道:“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论根脚,其余图大政为相者,皆根脚人也;居纠弹之首者,又根脚人也;莅百司之长者,亦根脚人也。而凡负大器、抱大才、蕴道艺者,俱不得与其政事。”[461]儒士边缘化的处境仍无大的改变。学校是培育和传播传统文化的重要阵地,而儒士则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传承者。元代学校教育的发展受到限制,儒士被边缘化,传统文化的发展也就受到严重的阻滞。
朱元璋为了培育人才,推行教化,复兴传统文化,极其重视学校教育的发展,说:“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先于学校。自胡元入主中国,夷狄腥膻,污染华夏,学校废弛,人纪荡然,加以兵乱以来,人习斗争,鲜知礼义。今朕一统天下,复我中国先王之治,宜大振华风,以兴治教。”[462]因此,他把学校之设视为“国之首务”[463]。早在龙凤五年正月,即在婺州开设郡学,十一年九月又在应天开设国子学。登基称帝后,更是大力发展教育,形成了国学、郡学和社学三类学校。
国学是由中央设立的高等学府,前身是龙凤十一年设于应天的国子学,洪武十五年改为国子监。洪武八年三月还在凤阳设立一所国子监,二十六年并入京师国子监。两所国子监合并后,生员人数多达8124名,成为当时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学府。监生分为官生(包括品官子弟、土司子弟与海外留学生)和民生(包括贡监即地方官从府、州、县学中选拔的岁贡生员,和举监即保送入监补习的会试下第举人)。监生学习的内容,有四书五经、《御制大诰》、《大明律令》,及汉代刘向的《说苑》。除此之外,还有数与书(书法)。读书之余,还需兼习骑射。监生考试结业,可以直接做官,也可以参加科举,及第后做官。
郡学又称儒学,是由府、州、县设立的中等学校。龙凤五年开设于婺州的郡学是最早的一所儒学。洪武二年十月,朱元璋诏令“天下郡县并建学校”[464],各地陆续开设儒学。据《大明一统志》的记载统计,整个洪武年间,全国计有儒学1311所[465]。儒学的生员,起初规定府学40名,州学30名,县学20名,后来又命增广,不拘数额。生员“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466],并学习《御制大诰》和《大明律令》。生员经过考核,成绩优异者可岁贡为国子监生,也可参加乡试而为举人。如果入学十年学无所成,或有大过,则送吏部充吏,追夺廪粮。
此外,同府、州、县儒学相近的,还有都司、卫所设立的儒学(亦称卫学)和土司设立的儒学。洪武年间,计有都司、卫所儒学26所[467]。此后各朝又陆续增设卫学。土司儒学设立较晚。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贵州宣慰司始设儒学,二十八年六月,朱元璋谕礼部臣曰:“其云南、四川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使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468]此后在云南、四川等地,陆续出现了土司儒学。以后各朝皆承此例。如土司未设置儒学,则令其子弟入读附近的儒学。
社学是设在基层的启蒙性质的初级学校,遍布于各府、州、县的乡里城坊。最初属于官办,后来由于地方官借此扰民,曾一度下令停办。洪武十六年十月,朱元璋下诏“令民间自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有司不得干预”[469],于是又出现了民办的社学。社学也以《御制大诰》和《大明律令》作为必修课程。据统计,洪武年间各府州平均设有社学61所,数量相当可观[470]。后来社学大量发展,虽穷乡僻壤,也“莫不有学”。
除上述几类学校,还有为宗室子弟开设的宗学,为武官子弟开设的武学,民间私人开办的私学(私塾),等等。
为了推动教育的发展,朱元璋采取了许多措施。第一,考核官吏的办学成绩。洪武五年敕谕中书省臣:“令有司今后考课,必书农桑、学校之绩,违者降罚。”规定所在地方“师不教导、生徒惰学者”,当地官吏“皆论如律”[471]。第二,重视教官的选拔,稳定师资队伍。洪武十五年十月,朱元璋特命各地按察司严格考核儒学教官,不通经术的送吏部调任他职,有通经术、能文章而受到压制、任用不当的,列出名单上报,由朝廷另作安排[472]。二十六年十月又定教官考课法,规定教官在任9年,所教生员,府学有9人、州学6人、县学3人中举,本人经考试又精通四书五经者,提升官职;所教生员中举人数较少,本人又考不通经,则降黜之,调任教官以外的职务[473]。为了稳定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朱元璋还严禁随意将教官调离学校,担任其他部门的职务。洪武十四年九月,礼部尚书李叔正反映,许多州县儒学的训导被以贤良等名目荐举到京师做官,致使教官缺额,生徒废业,他即明示:“其即禁之,著为令。”[474]翌年五月,令全国郡县访求经明行修之士时,又明确规定现任儒学的教授、学正、教谕、训导,不在荐举之列[475]。第三,优礼师儒。规定在学生员由官府供给廪粮,并享受免役特权,除本人外,可免其家二丁差徭[476]。学习成绩优异者,岁贡易得美官。对教官,明令“禁有司不得差遣”,让他们能“尽心教导”[477]。教学成绩优异者,可升任中央或地方官职。第四,书籍笔墨实行免税[478]。这些措施的推行,有力地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从而形成“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的局面。“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479]
在大办学校的同时,朱元璋还大兴科举。吴元年三月,他就下令设文武二科取士,命“有司预为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时勉学,俟开举之岁,充贡京师”[480]。洪武建国后,洪武三年五月下诏正式建立科举制度,“定于当年八月举行科举考试,果有才学出众者,待以显擢。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481]。翌年三月,又令各行省连试三年,以后三年一举。当年,京师和各行省分别举行乡试,第二年举行会试,录取了120人。从洪武四年起,连续举行乡试三年,因为官员缺额很多,考取的举人均免于会试,赴京听候选官。但连试三年后,发现录取的多系“后生少年”,缺乏实际工作能力。洪武六年二月又下令停止科举,别令察举贤才。此后科举停止了10年。但荐举上来的人滥竽充数者也不少,授任之后往往“政绩少闻”,朱元璋于是决定对被荐举者实行考试,同时恢复科举,于洪武十七年命礼部定科举之式,颁行各行省,遂为永制。
洪武年间的科举考试,分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考试的内容,与学校教育相一致,专取生员所学的四书五经命题,“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482],四书五经以指定的程朱注疏为准。洪武三年规定,乡、会试分三场,初场试本经义一道、四书义一道;二场试礼、乐论一道,诏、诰、表、笺内选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一道。中式后十日,再面试骑、射、书、算、律[483]。洪武十七年三月颁布科举定式,规定初场试四书义三道;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章、表内选一道;三场试经、史、策五道,取消骑、射、书、算、律的面试[484]。乡试录取名额定为500名,除直隶100名,广西、广东各25名外,其他行省各40名,“才多或不及者,不拘数额”。中式者被称为举人[485]。会试的参加者,必须是乡试中式的举人,录取名额皆临期奏请定夺。洪武十八年一次录取多达472名,二十四年一次仅录取31名[486]。中式者被称为贡士,可参加殿试。殿试仅试时务策一道。殿试及第分三甲录取,一甲仅取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所取进士,或授翰林院修撰、编修、检讨等官,或至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衙门历练,称庶吉士,俟其谙熟政事,再擢任具体官职。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举人、贡生多次参加考试落第的,可以改入国子监,卒业后也可担任小京官,或做府佐和州县正官,或做郡学的教官[487]。元代儒士被边缘化的局面,也就因此得到根本的改变。明代官员的任用,“国初之制,谓之三途并用,荐举一途也,监生一途也,吏员一途也”[488]。由于朱元璋规定,应“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科举日益受到朝廷的重视,“内外重要之司,皆归进士”[489],后来就逐渐形成所谓进士、科贡、吏员三途并用的格局[490]。据万历、崇祯两朝的缙绅录所记,出身于学校、科举两途的士子,已构成明代官员的主体,都察院等监察系统的官员以及六部的尚书、侍郎,则全部出身于进士[491]。儒士的境遇与元代相比,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上!
普施教化,移风易俗
在元代,由于蒙古贵族高居统治阶级的最高层,掌握着国家大权,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自然也就处于强势的地位,对中原地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不少汉人在语言、名字、婚姻、服饰、丧葬等方面仿效蒙古人,受其熏染而使自身的文化发生某些变异。如“士庶咸辫发椎髻,深襜胡俗,衣服则为绔褶宽袖及辫线腰褶,妇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无复中国衣冠之旧,甚者易其姓氏为胡名,习胡语,俗化既久,恬不知怪”[492]。又如“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兄收弟妇,弟收兄妻,子承父妾。有一妇事于父生子一,父亡之后,其妾事于正妻之子,亦生子一。所以夫妇无别,纲常大坏”[493]。即使是与蒙古人接触较少的江南地区,受蒙古风俗习惯影响的现象也不少见。“元既有江南,以豪侈粗戾,变礼文之俗,未数十年,熏渍狃狎,骨化成风,而宋之遗习消灭尽矣。为士者辫发短衣,效其语言容饰,以附于上,冀速获仕进,否则讪笑以为鄙怯。非确然自信者,鲜不为之变。”[494]直至明初,南京居民犹“循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495]。
朱元璋对这种现象极为不满,说:“元以夷变夏,民染其俗,先王之礼几乎熄矣,而人情狃于浅近。”[496]决心普施教化,移风易俗,彻底改变这种状况。明朝建立前后,他反复强调:“今天下初定,所急者衣食,所重者教化。衣食给而民生遂,教化行而习俗美。”[497]“世之治乱,本乎人情风俗”[498],“治道必先于教化,民俗之善恶,即教化之得失也”[499]。强调推行教化同发展经济一样重要,是关系到国家治乱兴衰的重大问题。
朱元璋认为,普施教化,首先要向人们灌输儒家学说、程朱理学的仁义道德、修身齐家的“圣学之道”,“好仁者,耻于为不义。如此,则风俗岂有不美?国家岂有不兴”[500]。为此,就必须大办学校,“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501]。同时,还要建立一套礼法制度,“剽悍骄暴非人之性也,习也。苟有礼法以一之,则剽悍者可使善柔,骄暴者可使循帖。若踝啮之马,调御有道,久则自然驯熟……苟非礼法,人无所守,故必当以此洗涤渐染之习”[502]。因此,立国之初,朱元璋便致力于尊孔崇儒、倡导理学,制礼作乐、立法定律,兴办学校、推行科举。除此之外,他还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普施教化,移风易俗。
第一,重新恢复传统的乡饮酒礼。乡饮酒礼始于周代,原是乡人的一种聚会形式,儒家为之注入尊贤敬老的思想,成为当时一种达于庶民的礼制,旨在使一乡之人在欢聚宴饮之时受到教化。后来时兴时废,至元代已在现实生活中消失。朱元璋认为:“乡饮之礼,所以序尊卑,别贵贱。先王举以教民,使之隆敬爱,识廉耻,知礼让也。”[503]洪武二年八月,他接受监察御史睢稼的建议,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条式,洪武五年四月正式诏令全国举行乡饮酒礼。洪武十六年十月颁行《乡饮酒礼图式》,洪武二十二年再定《乡饮酒礼图式》,成为明代乡饮酒礼的定制。明代乡饮酒礼,在继承别贵贱与叙长幼相结合的传统惯例之外,为强化其教化功能,又有两个突出的创新点。一是将饮酒与读律相结合,既习礼又普法。洪武二年八月,睢稼在奏书中建议:“宜仿古人月吉读法之典,命府州县长吏,凡遇月朔会乡之老少,令儒士读律,解析其义,使之通晓,则人知畏法而犯者寡矣。”[504]朱元璋采纳其建议,即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条式,“使民岁时燕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505]。洪武五年四月,礼部奏请推行乡饮酒礼,规定在学校举行的乡饮酒礼,由“读律者”诵读《大明律令》,里社的乡饮酒礼还兼读刑部所编的《申明戒谕书》,武职衙门的乡饮酒礼兼读大都督府所编的《戒谕书》[506]。二是分别善恶。洪武十四年二月,朱元璋谕示礼部臣,举行乡饮酒礼时,“年高有德者居上,高年淳笃者次之,以齿为序。其有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良善之中。如此,则家识廉耻,人知礼让,而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之道不待教而兴”[507]。据此,洪武十六年颁行的《乡饮酒礼图式》,规定有过犯之人坐于众宾席末,听讲律受戒谕。洪武二十二年重定的《乡饮酒礼图式》,又将过犯之人分为两类,罪行较轻的序坐中门之外,罪行较重的则序坐东门之外,执壶供事[508]。
第二,强化基层里甲的教化职能。朱元璋认为:“古者风俗淳厚,民相亲睦,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疾病,邻保相助。近世教化不明,风俗颓败,乡邻亲戚不相周恤,甚者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大失忠厚之道。”[509]他钦定的《教民榜文》规定,每里除里长、甲长之外,“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或三名、五名、十名”,称为老人,与里长、甲长共同负责以下工作:理断本里的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等一切纠纷;将本里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擒拿赴官;向朝廷奏报本里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有一善可称者的实迹,以供朝廷表彰;督促有丁子弟入读社学;督促本里七八岁或十二三岁的民间子弟讲读御制三编大诰;教育本里乡民,为子孙者,奉养祖父母、父母;为父母者,教诫子弟;为子弟者,孝敬伯叔;为妻者,劝夫为善;遇到里中人户婚姻、死丧、吉凶等事,组织协调邻里互相赒给;每乡每里各置一个木铎,每月六次,令年老或残疾或瞽目者,由小儿牵引,巡行本里,持铎高喊:“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每村置大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于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510]。
第三,在全国乡村遍设申明亭、旌善亭,以旌善惩恶。洪武五年二月,朱元璋“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其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511]。后来,觉得将犯人所犯罪过不分大小,全部在申明亭张榜公布,会“使良善一时过误为终身之累”,洪武十五年八月又改为“自今犯十恶、奸盗、诈伪、干犯名义、有伤风俗及犯赃至徒者,书于亭,以示警诫。其余杂犯、公私过误、非干风化者,一切除之”[512]。旌善亭建于何时,史无明载,但一些地方在洪武十六年已有旌善亭出现[513]。旌善亭张榜公布官民的善政善行,既书“民之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善行之人”,也录“有司官善政著闻者”[514],以示旌表。
第四,革除蒙古人传入中原的“胡风”“胡俗”,“悉复中国之旧”。登基伊始,朱元璋即于洪武元年二月“诏复衣冠如唐制”,规定“士民皆束于顶,官则乌纱帽、圆领袍、束带、黑靴,士庶则服四带巾、杂色盘领衣,不得用黄玄”,庶民妻“不得服两截胡衣,其辫发椎髻,胡服、胡语、胡姓一切禁止”[515]。当年十二月又下令禁止丧葬时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的陋俗[516]。明初许多地方仿效蒙古习俗,实行火葬,朱元璋认为:“古者圣王治天下,有掩骼埋嘴之令,推恩及于朽骨。近世狃于胡俗,死者以火焚之,而投其骨于水,孝子慈孙,于心何忍,伤恩败俗莫此为甚”,于洪武三年下令“禁止之”,并规定:“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空阔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517]对于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及收继婚,朱元璋认为有违人伦之大防,更是深恶痛绝。不仅在《大明律》中立有专款严加禁止[518],而且在《御制大诰》中严厉警告:“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条,罪不容诛!”[519]后来,他发现虽然“禁令屡颁,民间仍有犯者”,又在洪武二十七年再次重申:“先王之治天下,彝伦为本。至于胡元眛于教化,九十三年之间,彝伦不叙,至有子纳父妾而弟妻兄妻、兄据弟妇者,此古今之大变,中国之不幸者。朕膺天命,君主华夷,复先王之教以叙彝伦,务使各得其序。既定于律,又著之大诰,以明示天下。比闻民间犹有顽不率教者,仍蹈袭胡俗,甚乖治体。宜申禁之,违者论如律。”[520]至于官员之间、官民之间、庶民之间相见的礼仪,朱元璋也令议礼诸臣重加厘定,去蒙古化,而复归华夏之传统。此外,还严禁官员嫖妓,并严禁不事生产、四处闲逛的游民。
第五,严格规范民间的祭祀及文艺演出。我国自古就将祭祀视为国之大事,国家的祀典对各种祭祀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等级和仪礼。但民间的祭祀,往往无视祀典的规定,不仅祭祀众多原始宗教信仰和秘密宗教的神灵,而且混杂了许多带有巫术色彩的仪式。朱元璋登基之后,将这种民间祭祀通通斥为“淫祠”,洪武三年下令严加禁止,制曰:“朕思天地造化能生万物而不言,故命人君代理之。前代不察乎此,听民人祀天地,祈祷无所不至。普天之下,民庶繁多,一日之间祈天者不知其几,渎礼僭分,莫大于斯。古者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山川,大夫士庶各有所宜祭。其民间所祭之神,礼部其定议颁降,违者罪之。”于是中书省臣等奏:“凡民庶祭先祖,岁除祀灶,乡村春秋祈土谷之神。凡有灾患,祷于祖先。若乡厉、邑厉、郡厉之祭,则里社郡县自举之。其僧道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祠,亦不许塑画天地神祇,及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患。”诏“从之”[521]。流行于民间的通俗文艺如戏曲等,深受平民百姓的喜爱,对民风民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朱元璋则以儒家思想、程朱理学加以规范,要求民间文艺为宣传儒家的礼法制度和伦理道德服务。元末高明主张戏曲创作要有关风化,为宣扬儒家的伦理道德服务。他创作的《琵琶记》极力宣扬三从四德、忠孝两全的伦理道德,朱元璋大加赞赏,说:“五经四书在民间,譬诸五谷,不可无。此记乃珍馐之属,俎豆之间,亦不可少也。”[522]依据朱元璋的旨意,《大明律》特立专款规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523]
这一系列教化举措的推行,使民风民俗逐渐发生变化,形成了一种俭朴淳厚的风气。
结语:作用与影响
朱元璋为复兴传统文化,首先针对元朝将儒学边缘化的弊政,尊孔崇儒,倡导理学,重树儒学独尊地位,以之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学为主干、融汇多种文化成分的多元复合体。朱元璋的这一举措,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而后,他以儒学为指导,制礼作乐,立法定律,以礼来制约、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和个人行为;兴办教育,推行科举,既推动四书五经的广泛传播,又培育与重用大批儒士;普施教化,移风易俗,使民风民俗向俭朴淳厚转变。朱元璋采取的这一系列举措,目的自然是为了维护朱家王朝的统治,但其施行的结果,彻底改变元代儒学和儒士边缘化的困境,使传统文化开始全面走向复兴。
值得注意的是,朱元璋复兴传统文化的诸多政策措施,还被其后继者作为“祖制”加以沿袭。如明成祖,他在起兵靖难,路过山东汶上,即戒饬将士曰:“孔子,万世帝王之师,太平之道所自出;孟子,传孔子之道以开谕后世,其功德在生民,盖与天地日月相为无穷。今曲阜孔子之乡,邹县孟子之乡,将士毋入其境。敢有入境侵其一草一木,皆诛不宥。”夺位称帝后,又于永乐四年(1406)三月亲往国子监,让礼部臣详议释奠先师之礼,曰:“朕皇考太祖高皇帝,膺君师亿兆之任,正中夏文明之统,复礼乐衣冠之旧。渡江之初,首建学校,亲祀孔子,御筵讲书,守帝王之心法,继圣贤之道学,集其大成以臻至治。朕承鸿业,惟成宪是遵。今当躬诣太学。释奠先师,以称崇儒重道之意。其合行礼仪,礼部详议以闻。”礼部尚书郑赐说按宋制,谒孔子应穿袍靴,行再拜之礼。明成祖认为此礼太轻,说:“见先师礼不可简,必服皮弁,行四拜礼。”[524]祭拜孔子后,即命国子监祭酒、司业、博士、助教四人依次为他和诸大臣及太学生讲授儒家经典。明成祖认为,“一世之振兴,必首举学校之政”[525],他继续兴办学校,推行科举。洪武年间的科举考试,专取四书五经试士,以程朱注疏为准。后来,解缙建议召集志士儒英,编辑一部继承孔孟坠绪的理学经典,“上溯唐虞、夏、商、周、孔之华奥,下及关、闽、濂、洛之佳苑,根实精明,随事类别,以备劝戒,删其无益,勒成一经,上接经史”[526]。此事洪武年间未及实行。明成祖夺位后,终于命儒臣广辑宋元理学的各家学说,纂成《五经大全》《四书大全》《性理大全》,颁赐全国,作为学校教材和科举取士的准绳。由于朱元璋及其后继者的大力提倡,加上学校教育的发展,儒家思想特别是程朱理学得到广泛而深入的传播,并且渗透到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因为受到儒学特别是程朱理学的浸染,加上与周边汉族军民接触交往的增多,许多边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随之发生变化,如云南的临安府“自明以降卫军实其地,衣冠文物风俗大类中州”[527],贵州石阡府弘治年间“渐染中华之教,所变易多矣”[528],普定卫“自立军卫控之,渐染中原之俗,亦尚礼义而重之,服食器用,婚丧之礼皆可观矣”[529],各民族对以儒学为主干的中华文化的认同感进一步增强。正是由于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当明朝的统治被大顺农民军推翻之后,入关的清朝统治者虽也坚守满族文化,并对广大汉族实行民族压迫,但实行的却是“外满内汉”的基本国策,儒学的独尊地位并未因统治民族的改变而改变,以儒学为主干的传统文化仍在缓慢而曲折地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如果没有朱元璋复兴传统文化的决策及其相应的措施,我们看到的传统文化未必就是现在的面貌了。朱元璋复兴传统文化的历史功绩,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
[原载《明清论丛》第十七辑(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