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大合规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五节 合规与创新发展是一对矛盾吗

创新需要宽松的环境,合规意味着严格的监管环境,二者看似矛盾,然而后者却决定了前者的成败。我们尝试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例,说明合规与创新的真正关系。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在此之前,网上银行、电子支付、P2P网贷已经出现,但这一年中很多企业涌入了互联网金融这片监管尚未完善的领域。出于鼓励创新的目的,政府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众筹提供了宽松的准入和监管环境,信托、券商、基金等金融组织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呈井喷之势,互联网金融初次登上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展开,完善金融监管和谐机制”,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目的非常明显。互联网巨子们纷纷推出互联网理财服务:微信推出红包业务;百度钱包上线;小米出资积木盒子,正式进军P2P领域。互联网众筹也于这一年起步,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鼓励大众创业,推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但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不断集聚,以网贷平台为例,2015年6月,已有网贷问题平台的数量首超新增平台数量,风险初露端倪。而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滞后,最终出现了P2P集体“爆雷”现象,以及跑路、裸贷等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总成交量超过740亿元的“e租宝”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被立案调查。

当年的互联网金融危机促使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了重大调整。监管机构相继出台规范措施,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确立了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等业务及监管责任分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要恪守“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准则。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账户进行三类分类监管,原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教育部和原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要求加强不良网络借贷监管,加强学生消费观教育,推进金融、网络安全常识普及。同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审议通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0月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出台最密集的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原证监会、原保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各自印发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治计划,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

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规经营积重难返,整治已经无法挽回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许多企业因为监管的加强或主动退出市场,或提前爆发危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维权事件也多次占据社交媒体的头条,威胁着社会秩序。2018年冬天,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P2P平台开展了专项行动,2019年9月4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截至2020年11月中旬,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完全归零。互联网金融无法重现昔日的繁荣景象。

创新意味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背后是巨大的刑事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曾对向他们发出刑事风险警告的律师保证,只要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就不会有问题,然而结局再一次证明了兜底罪名和刑事责任是政府在规则不健全情况下的常用选择。创新离不开合规,如果存在规则空白,就需要合规部门发挥作用,解释法律确定标准,特别是解释刑法。政府因为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不深以及出于鼓励创新的目的并没有及时出台完善的监管规则,企业却以为可以为所欲为,未能完成合规目标、引领规则的制定,最终留给我们的是一片狼藉。